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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那些披着心理咨询师外衣的骗子!

Lacan心理  · 公众号  ·  · 2024-07-18 00:00

正文

在此前的推文中,我们通过多个案件展示某些心理咨询师因违反职业伦理所面临的法律风险。


其实,现实生活中还存在着大量披着心理咨询师外衣的骗子。


他们假借咨询之名,行苟且之事。


极大的败坏了心理咨询师群体的名声。


今天,我们就通过几个案件,窥探一下那些骗子们的“诈骗”行径。


一.服务合同纠纷


被告杜某,男,汉族,国家二级心理咨询师。


2017年,彭某因与男友分手受到打击,经朋友李某介绍,认识了杜某。


经与杜某洽谈,双方达成口头约定,杜某为彭某提供心理咨询服务,彭某支付咨询费用。


后杜某为彭某提供四次心理咨询服务,彭某分四次向杜某支付心理咨询费用共计71000元。


后因服务内容纠纷,彭某将杜某告诉法庭。


法院审理过程中,彭某主张杜某承诺通过咨询,可以达到帮助其与男友复合的效果。


然而杜某每次咨询的方式都是帮助彭某修改其写给男朋友的信件。 并没有达到杜某承诺的咨询效果,彭某认为杜某欺诈,要求撤销双方之间的服务合同,退还全部咨询费用。


杜某对此不予认可,称其从未承诺咨询效果,心理咨询只是帮助其挽回男友,其已提供了相应的咨询服务。


关于咨询内容,杜某称修改信件只是咨询的其中一部分内容,其完全是按照心理咨询行业的规定对彭某做的咨询,且除咨询时间外,还做了大量工作,并提交与彭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收据、信件等证据予以证明。


法院判决结果:驳回彭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号:(2018)京0108民初28662号


二.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2012年12月9日,成某与被告张某签订《孔德之家内训课程协议书》,载明张某为成某提供身心成长系统训练,为期9个月,成某缴费12600元。


2013年5月12日,成某从家中跳楼身亡。


事发后,成某父母对张某提起诉讼。


原审法院查明:2009年3月20日至2011年11月4日第四军医大学西京医院出具的门诊病历显示,成某患有躯体障碍,并一直在第四军医大学西京医院心身科进行治疗。


原告方认为:


1.张某的网页宣传中,清晰地显示了“治愈”、“治疗”等字样,并有大量治愈精神类疾病的成功案例宣传,误导成某签订课程,与成某因久治不愈而心理崩溃有直接关系。


2.成某在出事之前给张某所发邮件表明其有自杀想法及准备,张某未加阻止及告知成某家属,并继续以不当语言刺激成某,导致其精神崩溃。


3.张某不具备治疗成某疾病的能力,其所谓的“心禅”使成某的病情恶化,并最终导致其自杀身亡,其行为根据《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已构成侵权,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


原告请求判令:


1.张某支付成某丧葬费22165元、死亡赔偿金41468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206660元、精神抚慰金50000元,以上共计693505元;


2.退还成成某已交学费12600元;


3.成某家属产生的往返车费(合计1680元)、食宿费、生活费全部由张某负担;


4.本案诉讼费用由张某负担。


一审庭审后,法院驳回成某家属诉讼请求,张某自愿退还课程费用12600元。


成某亲属不服判决提出上诉。


二审中,成某家属向法院提交书证:


1.成某与张某分别在2012年12月5日、2013年1月16日的电脑聊天记录截屏,内容为:成某明确表示自己在服药,张某坚决要求其停药。 并以“附体”等封建迷信的说法蛊惑成某拒绝科学治疗,导致成某停服抗抑郁药物以后最终病情恶化。


2.张某作为心理咨询师,在对患者进行心理治疗过程中,已经发现其具有严重自杀倾向,未进行必要的自杀评估,积极干预,甚至没有与成某家人作出任何联系,与被侵害人最终死亡之间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依法应承担侵权责任。


张某辩称:其与成某之间签订的《孔德之家内训课程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内容合法有效,根据双方的约定,张某对成某的合同义务仅为心理培训及辅导,并且载明该培训内容非医疗治疗行为,张某也未承诺对成某的病情能起到根治的作用,成某的死亡结果与张某的培训行为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法院判决结果:驳回原告上诉请求,维持原判,被告张某自愿补偿原告人民币35000元。


案号:(2014)苏中民终字第0469号


三.服务合同纠纷

2010年期间,刘某以心灵成长导师为名,向郭某先后收取心理咨询费计人民币1250000元,但刘某不具备相应的心理咨询资质,而是通过“山达基教”出版的书籍对郭某进行洗脑。


郭某做了数小时的心理咨询后,于2011年5月17日停止接受刘某的所谓心理咨询服务。


双方就心理咨询费退还事宜协商不成而发生纠纷,诉至法院,郭某请求法院判决刘某返还已收到的心理咨询预付款1250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


案件审理过程中,刘某反诉郭某,称刘某系国家认证的高级心理咨询师,为郭某提供有偿心理咨询服务,收取相应的报酬,符合法律规范,且郭某在2010年6月20日签字确认接受刘某提供的心理咨询服务,并约定了服务时间及费用等,双方的服务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应得到法律的支持。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刘某已为郭某提供了500小时以上的心理咨询服务,郭某分数次支付了总计为1250000元的心理咨询费用,在长达一年的服务时间里,郭某并没有提出异议,现在服务完成之后对服务费提出异议,是一种违约、反悔行为,不应得到支持。


至于郭某认为刘某以通过心理咨询服务的形式对其进行洗脑、传播歪门邪道的思想,是对刘某的诽谤。对此,刘某将保留诉讼权利。


同时,刘某称其已为郭某提供了500小时的心理咨询服务,心理咨询费单价为每小时5000元,咨询费总计为2500000元,目前郭某尚欠心理咨询服务费1250000元未支付,故提出反诉,请求判决郭某支付剩余心理咨询服务费1250000元,负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郭某针对反诉辩称,2010年6月,双方约定由刘某为郭某提供有偿心理咨询服务及咨询时间为500小时均属实,但当时约定每小时费用为2500元,且刘某要求郭某先支付咨询费,后才能提供服务,当郭某分数次支付了总计为1250000元的心理咨询费用后,刘某没有按照约定提供心理咨询服务,而是让郭某观看刘某提供的“山达基教”的书籍,并告知郭某此系心理咨询之前必须要学习的基础。因此,不存在郭某还欠刘某心理咨询服务费1250000元的事实,故要求驳回刘某的反诉请求。


法院认为,郭某与刘某之间虽未签订书面的心理咨询服务合同,但郭某依约分数次支付刘某心理咨询预付款1250000元,刘某也曾向郭某提供心理咨询服务,郭某在刘某的工作单上签字认可,因此,双方之间的服务合同关系成立。


庭审中,刘某虽然向法院提交了其为郭某提供心理咨询工作内容的统计表、部分记录笔记,但其提供的统计表与第一次向法庭提交的统计表内容存在不符,记录笔记内容未有郭某的签字确认,且存在多处矛盾,郭某对此也不予认可。因此,刘某仅以此认为其已为郭某提供了500小时的心理咨询服务之辩称,依据不足,法院不予采纳。


鉴于郭某自认刘某为其提供了约9小时的心理咨询,按每小时2500元计为22500元,扣除该笔心理咨询费,刘某应返还郭某余款1227500元,超过部分,法院不予支持。 刘某 自认按每小时2500元向郭某收取心理咨询费,却按每小时5000元计算心理咨询费且提起反诉,与事实不符,法院不予支持。


案号:(2011)杭西民初字第1395号


四.总结

案件一中,杜姓咨询师收费71000元,然而其心理咨询工作的主要是帮来访者修改信件,并称其完全是按照心理咨询行业的规定对来访者做的咨询。

案件二中,张姓咨询师收费12600元,让来访者上“心禅”课程治疗躯体障碍,结果“导致”来访者跳楼自杀。

案件三中,刘某收费1250000元对来访者进行“心理咨询”,而其咨询方式是让来访者阅读“山达基教”书籍。

所以我们也大概知晓,心理咨询师的名声到底是被哪些人给搞臭的!

对于这样的“心理咨询师”,我们真的无FXXK可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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