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服务合同纠纷
2010年期间,刘某以心灵成长导师为名,向郭某先后收取心理咨询费计人民币1250000元,但刘某不具备相应的心理咨询资质,而是通过“山达基教”出版的书籍对郭某进行洗脑。
郭某做了数小时的心理咨询后,于2011年5月17日停止接受刘某的所谓心理咨询服务。
双方就心理咨询费退还事宜协商不成而发生纠纷,诉至法院,郭某请求法院判决刘某返还已收到的心理咨询预付款1250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
案件审理过程中,刘某反诉郭某,称刘某系国家认证的高级心理咨询师,为郭某提供有偿心理咨询服务,收取相应的报酬,符合法律规范,且郭某在2010年6月20日签字确认接受刘某提供的心理咨询服务,并约定了服务时间及费用等,双方的服务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应得到法律的支持。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刘某已为郭某提供了500小时以上的心理咨询服务,郭某分数次支付了总计为1250000元的心理咨询费用,在长达一年的服务时间里,郭某并没有提出异议,现在服务完成之后对服务费提出异议,是一种违约、反悔行为,不应得到支持。
至于郭某认为刘某以通过心理咨询服务的形式对其进行洗脑、传播歪门邪道的思想,是对刘某的诽谤。对此,刘某将保留诉讼权利。
同时,刘某称其已为郭某提供了500小时的心理咨询服务,心理咨询费单价为每小时5000元,咨询费总计为2500000元,目前郭某尚欠心理咨询服务费1250000元未支付,故提出反诉,请求判决郭某支付剩余心理咨询服务费1250000元,负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郭某针对反诉辩称,2010年6月,双方约定由刘某为郭某提供有偿心理咨询服务及咨询时间为500小时均属实,但当时约定每小时费用为2500元,且刘某要求郭某先支付咨询费,后才能提供服务,当郭某分数次支付了总计为1250000元的心理咨询费用后,刘某没有按照约定提供心理咨询服务,而是让郭某观看刘某提供的“山达基教”的书籍,并告知郭某此系心理咨询之前必须要学习的基础。因此,不存在郭某还欠刘某心理咨询服务费1250000元的事实,故要求驳回刘某的反诉请求。
法院认为,郭某与刘某之间虽未签订书面的心理咨询服务合同,但郭某依约分数次支付刘某心理咨询预付款1250000元,刘某也曾向郭某提供心理咨询服务,郭某在刘某的工作单上签字认可,因此,双方之间的服务合同关系成立。
庭审中,刘某虽然向法院提交了其为郭某提供心理咨询工作内容的统计表、部分记录笔记,但其提供的统计表与第一次向法庭提交的统计表内容存在不符,记录笔记内容未有郭某的签字确认,且存在多处矛盾,郭某对此也不予认可。因此,刘某仅以此认为其已为郭某提供了500小时的心理咨询服务之辩称,依据不足,法院不予采纳。
鉴于郭某自认刘某为其提供了约9小时的心理咨询,按每小时2500元计为22500元,扣除该笔心理咨询费,刘某应返还郭某余款1227500元,超过部分,法院不予支持。
刘某
自认按每小时2500元向郭某收取心理咨询费,却按每小时5000元计算心理咨询费且提起反诉,与事实不符,法院不予支持。
案号:(2011)杭西民初字第139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