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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指导案例(一)

知识产权家  · 公众号  ·  · 2024-04-12 11:44

正文




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处理“用于重新定位牙齿 的系统及其制作方法”发明专利侵权 纠纷案理解与适用

基本案情


上海友慧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请求人)是名称为“用于重新定位牙齿的系统及其制作方法”(专利号:ZL201180028187.0)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2022年11月1日,请求人向北京市知识产权局提出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请求,称被请求人北京瑞程医院管理有限公司、爱齐(四川)医疗设备有限公司、北京瑞程医院管理有限公司瑞泰口腔医院分公司涉嫌侵犯其专利权。经审查,北京市知识产权局于当日立案。

2023年1月11日,针对被请求人爱齐(四川)医疗设备有限公司对涉案专利权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的决定。此时,行政裁决案件尚在审理中。

2023年2月1日,北京市知识产权局作出裁定,在涉案专利权已被宣告全部无效的情况下,驳回请求人提出的行政裁决请求,同时指出:若有证据证明针对涉案专利权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被生效的行政判决撤销的,请求人可以重新提起行政裁决请求;当事人如不服裁定,可自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

理解与适用


一、推选经过和指导意义

该案由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报送。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经审核遴选、专家评审、案例指导工作委员会审议,该案例在对专利无效后行政裁决案件的处理方面具有指导意义,作为备选指导案例。2023年12月,该案例经审议通过,作为第三批指导案例发布。

该案是对“先行裁驳,另行请求”审理模式相关规定的适用。在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案件中,被请求人通常会针对涉案专利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起无效宣告请求。在无效审查决定作出后,案件还可能会进入行政诉讼程序,如果案件审理机关一律中止处理,等待专利权确权行政诉讼的结论,则会造成案件审理周期过长。

“先行裁驳,另行请求”的审理模式考虑了专利行政确权程序对专利权效力的确定,并同时保障了如果无效审查决定被撤销后的诉权。一方面,这种做法体现了行政裁决处理的高效性,有效地缩短了专利侵权纠纷的案件审理周期;另一方面兼顾了公平与效率,维护了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保障了行政和司法标准的一致性,对于同类案件的审理具有较强的示范意义。

二、案件要点的解读与说明

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案件中,专利权被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后,面临周期长、专利权不稳定等问题,引入“先行裁驳,另行请求”的审理模式,解决了专利权不稳定给当事人及社会公众造成的影响,依法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利,维护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为良好的营商环境提供强有力的保障,实现了公平与效率。

(一)提升专利行政保护的高效性。

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作为通过行政途径解决纠纷的重要手段,具有专业性强、效率高、成本低等特点,有利于促成专利侵权纠纷的快速解决。《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行政裁决是专利行政保护的重要形式和重要内容,是符合我国国情的专利侵权纠纷解决途径。根据《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办案指南》的有关规定,提出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可以申请中止专利侵权纠纷处理,但是专利侵权纠纷案件长期处于中止程序对被请求人可能造成不利的影响。案件通过先行裁驳的方式审结案件,有效避免了长期中止导致审理周期过长的问题,实现了通过行政途径对专利侵权纠纷的高效处理。

(二)保障行政裁决和司法审判标准的一致性。

国务院专利行政管理部门对专利进行授权确权,当事人对相关授权确权决定不服的可以通过司法途径寻求救济。“先行裁驳,另行请求”的处理方式与司法审判已有做法一致,实现侵权纠纷与确权程序的衔接,促进行政裁决和司法审判的良性互动,有利于统一行政和司法等审理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20修正)》第二条规定了“先行裁驳、另行起诉”的制度,“权利人在专利侵权诉讼中主张的权利要求被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宣告无效的,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驳回权利人基于该无效权利要求的起诉。有证据证明宣告上述权利要求无效的决定被生效的行政判决撤销的,权利人可以另行起诉。……”在司法保护体系下,在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的法院便可以裁定驳回起诉,无需等待专利无效案件行政诉讼的最终结果,并通过另行起诉的方式给予专利权人司法救济途径。

该案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关于无效条款的规定,参照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明确了相关专利被宣告无效后,在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处理时,同样可以直接裁定驳回。上述做法既能提升行政裁决办案效率,也能体现专利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标准的一致性。

(三)实现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处理的公平与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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