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资管新规》在本案中的应用
基于“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并结合《资管新规》为减少存量风险,按照“新老划断”原则设置过渡期,过渡期设至2020年底,确保平稳过渡的规定。本案中最高院未直接援用《资管新规》内容作为审判依据,而是根据交易发生之时的相关监管规范分析判断,在现行法律未明确禁止收益权类交易的原则下,从侧面认定了本案争议焦点相关的法律效力,同时更加值得关注的是,最高院在认可本案收益权交易的法律效力的同时,针对本案交易关系涉及的多层嵌套等问题,进行了建议和劝诫:
“2018年4月27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了《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对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提出了具体的规范要求。从该监管新规来看,监管部门对于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实行穿透式监管,禁止开展多层嵌套和通道业务。而本案当事人的交易模式确实存在拉长资金链条,增加产品复杂性之情形,可能导致监管部门无法监控最终的投资者,对交易风险难以穿透核查,不符合监管新规之要求。因此,本案各方当事人今后应严格按照资管新规,规范开展业务”。
本案中最高院对多层嵌套等业务依据《资管新规》进行的提示及劝诫,对未来多层嵌套类业务的司法裁判规则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在未来金融纠纷案件中,大量的司法裁判可能会重视监管规定,对金融交易的进行穿透审查,注重实质审查,推动金融法治体系的完善进程。
(二)如何界定资产收益权的概念及法律性质?
1、资产收益权的概念
资产收益权作为金融资管业务中较常被采用的交易标的,截至目前,尚无法律或行政法规对资产收益权作出统一的定义标准,实务中主流观点认为,资产收益权不属于法定的权利类型,属于交易当事人依据合同约定进行创设的一种权利或权益。在本案中法院判决认为,资产收益权是交易主体以基础权利或资产为基础,通过合同约定创设的一种财产性权利,与上述主流观点一致。
2、资产收益权的法律性质
资产收益权本身不是法定权利类型,所以关于资产收益权本身的法律性质及特征在司法裁判中一直没有统一的规定。
具体到本案中,最高院在判决中认为,债券本身含有包括收益权在内的多项权能,权利人可以将其中一项或多项权能转让给他人行使,而收益权作为一种债权属性,转让行为之性质与资产转让存在根本差异,所以特定的资产收益权应定性为债权性质。那基于这一认定,是否可以在未来在收益权案件纠纷中对收益权的法律性质做同一的认定?
本案将争议标的资产收益权认定为债权性质,是基于相对充分和明确的事实证据,但在其他资产收益权纠纷类案件中的资产收益权的法律性质仍存在争议,实务中关于收益权的性质存在物权说、债权说或其他权利说,如何认定需要结合案件中具体的事实证据。
(三)如何看待“收益权之上的收益权转让”涉及的多层嵌套问题?
本案当中南昌农商行与内蒙古银行之间的资管计划收益权的转让,实际是叠加在民生投资公司与民生股份公司之间私募债券收益权之上的收益权转让,是围绕私募债券收益权进行的叠加式交易及融资。
这种“收益权之上的收益权转让”,是交易各方通过基础资产设置“资产收益权”,而此处的资产收益权本身又是另外一层资产收益权的基础资产。鉴于收益权本身是依附于基础资产,而收益权资管业务中基础资产并不转让,所以此类多层嵌套结构在实务操作中屡见不鲜,同时,融资方为了对外融资的需求还可能将最下层的收益权进行质押。核心交易模式是围绕收益权进行的叠加式融资交易,通过该种多层嵌套类的融资结构,多层交易当中融资主体的融资行为,都依附于在底部最下层基础资产所产生的收益权之上,一旦底部最下层基础资产出现风险,则整个交易体系的安全性将不复存在。
基于上述最高院在本案中引用《资管新规》对多层嵌套类业务作出的劝诫及提示,未来多层嵌套类业务将趋向于被认定为无效,在其他司法机关出台的规定中也不难得出这一结论,如最高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中规定:“对以金融创新为名掩盖金融风险、规避金融监管、进行制度套利的金融违规行为,要以其实际构成的法律关系确定其效力和各方的权利义务”;上海高院《关于落实金融风险防范工作的实施意见》中规定:“对不符合金融监管规定和监管精神的金融创新交易模式……要及时否定其法律效力……”
(四)《资管新规》未来在法院司法裁判中的应用趋势
目前资管业务的法律关系尚未明晰,在上位法缺失的情况下部门规章不能作为直接的司法裁判依据,但是由于金融交易行为的特殊性,《资管新规》对金融商事纠纷的司法裁判规则仍具有一定影响力。
《资管新规》出台后,各级司法机关也陆续出台了相关文件,如最高院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上海高院出台了《关于落实金融风险防范工作的实施意见》,标志着金融资管领域强监管时代的到来。
结合《资管新规》出台后最高院在金融资管纠纷案例中的裁判角度及路径分析,我们认为未来在大资管领域,相对之前对于交易模式及合同效力的审查时较为宽松的审判尺度,未来将会有大幅度的调整,司法裁判机关的审判角度会趋向于更加严格,司法裁判规则或将与资管新规下“穿透式监管”原则保持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