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名称: 越南法律咨询服务律师
傅毓军律师,持有中国律师执业证和越南律师执业证,为中国企业和个人投资越南提供越南法律资讯和越南投资咨询、资产收购、股权收购、合同管理、人事管理、仲裁诉讼代理、国际贸易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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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法律资讯】越南法律规定以房屋出资的情形

越南法律咨询服务律师  · 公众号  ·  · 2024-05-07 10:46

正文

驻越中国律师--傅毓军

越南2023年《房屋法》(202511日起生效)第179条,规定了以房屋出资的情形如下:

1. 以房屋形式出资的条件规定如下:

1)法律未禁止从事经营活动的商品房建设投资项目的房屋所有权人或者投资者有权以房屋出资。以房屋出资必须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2 出资的房屋必须是现有房屋,且是可以进行交易的房屋。

2. 公共房屋的出资规定如下:

1)公共房屋的出资必须得到公共房屋所有业主的书面同意;

2)以公共房屋出资时,分份共有房屋的所有人只能以其拥有的房屋部分出资。

3. 使用租赁房屋出资的规定如下:

1)出租房屋的业主必须至少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租人用该房屋出资的安排;

2)承租人与业主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继续有效至合同期限届满,除双方另有约定的外。

4. 其他情况下以房屋出资的,应当符合《民法典》及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

来源:根据越南法律图书馆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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