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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新《监察法》实施:医药企业面临的法律变化与挑战丨医药营销合规系列(二)

金杜研究院  · 公众号  ·  · 2025-02-05 17:56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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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医药行业长期处于反腐关注的重点。不久前,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再次发文强调,持续加大对行贿行为的惩治力度,深化重点领域反腐工作,医药领域位列其中。作为反腐败领域的重要法规,修改后的《监察法》将于 2025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

《监察法》虽然主要规制公职人员,但对于涉嫌行贿犯罪、介绍贿赂犯罪或共同职务犯罪的涉案非公职人员,监察机关同样具有管辖权。而且,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 官网也曾发文指出,要针对典型行贿行为加大惩治力度。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严肃查处那些老是拉干部下水、危害医药领域政治生态的行贿人,依法追缴行贿所获不正当利益,强化对行贿人的联合惩戒,坚决遏制搞腐败“一本万利”的行为动机。在监察机关坚持行受贿一起查的大背景下,2025 年可能有更多医药企业及人员被要求配合或协助调查。医药企业及相关人员应高度关注《监察法》的修改。

此次修改涉及二十四条,主要包括五方面:一是完善监察派驻规定;二是授予监察机关必要监察措施;三是完善监察程序;四是充实反腐败国际合作规定;五是强化监察机关自身建设。建议医药企业及相关人员重点关注监察派驻、监察措施以及监察程序中的留置时间等关键内容。

01

完善监察派驻制度,特别是增加对事业单位的监察派驻,对医药企业与公立医疗机构及其人员互动的合规性提出了更高要求

监察派驻是指监察机关依法向特定部门或单位派出监察机构或人员,履行监察职责,进而强化对这些对象的监督。此次《监察法》的修改,一方面明确了 “特定情况下” 的 “监察再派出”机制 ,即国家监委派驻特定单位的监察机构,经批准可向驻在单位的下一级单位、管理的高校及国企等再派出监察机构,使得监察覆盖范围更为广泛。

另一方面,对于医药企业而言,更值得关注的是,新《监察法》还首次规定各级监察委员会可以向事业单位派驻或派出监察机构、监察专员。由于公立医疗机构属于事业单位,这就意味着公立医疗机构及其人员的活动将受到更严格的监察关注。因此,医药企业在与公立医疗机构及其人员合作时,必须进一步强化合规管理,严格防范贿赂等违规行为,确保业务往来合法合规。

02

新增“强制到案”“责令候查”“管护”3种监察强制措施,可能会增加被调查人的配合成本和心理压力

1. “强制到案”

新《监察法》规定,监察机关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强制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到案接受调查。强制到案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需要采取管护或者留置措施的,强制到案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不得以连续强制到案的方式变相拘禁被调查人。该措施类似于刑事诉讼法下的“拘传”。

我们理解,该措施主要用来解决监察实践中多次出现的,部分被调查人员经通知拒不到案的问题。以往,也常有人咨询,对于监察机关人员打电话要求的配合调查,是否可以不去。随着新《监察法》的实施,若被调查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到达指定地点配合调查,监察机关人员可能会到被调查人的工作单位、住所等场所,强制其接受调查。

2. “责令候查”

新《监察法》规定 [1] ,对于符合特定情形的人员,监察机关可以采取责令候查的强制措施,且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该措施类似于刑事强制措施中的“取保候审”。

在 “责令候查” 措施出台前,监察机关对部分配合或协助调查的人员常采用 “走读式” 谈话,即谈话对象每次谈话结束后可离开,但需自觉到场参加下次谈话。由于未限制人身自由,这种方式在调查期间难以有效监督管理被调查人员,存在一定不确定性。“责令候查”措施的实施,将有效解决这一问题。

此外,“责令候查” 措施还有利于减少留置措施的适用。已被采取留置措施的人员,也可争取变更为 “责令候查”,以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医药企业及相关人员在配合和协助调查时,若符合条件,应积极争取适用该措施。

3.  “管护”

新《监察法》规定 [2] ,监察机关对自动投案或者交代有关问题的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人员,在存在逃跑、自杀等重大安全风险的紧急情况下,经依法审批,可采取管护措施,以保障办案安全。

采取管护措施后,监察机关应当立即将被管护人员送至留置场所,至迟不得超过24小时。而且,监察机关应当在7日以内依法作出留置或者解除管护的决定,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1日至3日。被调查人在管护期间需配合监察机关的安排,直至措施解除。

03

新监察法下,被调查人员可能面临更长的留置期限

根据现行《监察法》,单次留置的最长期限为6个月。对此,新《监察法》作了重大调整:

(1)

延长单次留置期限。 特定情况下,单次留置期限从6个月延长至8个月。即经国家监委批准或决定,对于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案件,可以延长二个月。实务中,常见的情形包括受贿300万以上,行贿500万以上等。

(2)

允许留置期限重新计算。 省级以上监察机关在调查期间,若发现被调查人另有不同种的重大职务犯罪或者同种的影响罪名认定、量刑档次的重大职务犯罪,经国家监委批准或者决定,可以重新计算一次留置期限。这意味着,涉及多个罪名或对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的情况下,留置期限可以重新计算。

因此,县级、地市级监委办理的案件,留置期限最长为8个月;省级监委和国家监委办理的案件,留置期限可达16个月。

由此可见,新《监察法》生效后,医药企业相关人员在配合或协助调查时,可能面临更长的留置时间。而且,因留置期间相关人员无法与外界沟通,会对工作交接、企业运营等带来较大挑战,建议企业提前做好应对预案。

结语

综上所述,2025年新《监察法》的实施对医药企业及相关人员带来了诸多变化和挑战。企业需要高度重视法律的调整,提前做好合规管理、人员培训和应急预案等工作。在面对监察调查时,积极配合的同时也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只有这样,医药企业才能在新的法律环境下稳健发展,共同推动行业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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脚注:

[1] 被调查人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监察机关依法审批,可以对其采取责令候查措施:(一)不具有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即不符合留置措施的情形);(二)符合留置条件,但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系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三)案件尚未办结,但留置期限届满或者对被留置人员不需要继续采取留置措施的;(四)符合留置条件,但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责令候查措施更为适宜的。

[2] 对于未被留置的下列人员,监察机关发现存在逃跑、自杀等重大安全风险的,经依法审批,可以进行管护:“(一)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自动投案人员;“(二)在接受谈话、函询、询问过程中,交代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问题的人员;“(三)在接受讯问过程中,主动交代涉嫌重大职务犯罪问题的人员。”


本文作者

吴巍

合伙人

调查与合规团队

[email protected]

业务领域 :危机处理与政府调查应对、企业合规风险评估、企业合规风险防范与应对、企业合规制度建设,公司纠纷以及民商行政案件的再审等

吴巍律师服务的企业涉及医药、汽车、通信、能源、人力资源管理、机械制造及工程建设等多个领域。吴巍律师曾为多家大型国企、跨国企业提供国内政府机关、行业监管部门调查应对、合规体系建设、应对世行调查、解除世行制裁、反商业贿赂合规体系建设等法律服务。吴巍律师曾参与编写《中国反商业贿赂合规实务指南》《医药与法律—中国医药健康产业法律服务与实务指南》《企业营商风险与合规指引》等专业著作,广受业界好评。近年来,吴巍律师除被《钱伯斯亚太概览》评为公司调查/反腐败领域“特别推荐律师/领先律师”(2018-2024),被全球权威法律评级指南《法律500强》(Legal 500)评为监管与合规领域的“特别推荐律师/领先律师”(2014/2017-2025)外,还曾荣获多项合规领域大奖。

刘艳洁

合伙人

调查与合规团队

[email protected]

业务领域 :企业合规风险评估、企业合规体系建设、反商业贿赂及反舞弊调查应对、企业危机处理,公司纠纷以及民商行政案件的再审等

刘艳洁律师先后为数十家世界500强企业、国内外知名企业提供合规法律服务,服务的行业包括医药、医疗器械、能源、科技、汽车、人力资源管理、金融等。刘艳洁律师在反商业贿赂及反舞弊领域亦有着非常丰富的实践经验,不仅协助多家医药企业应对行政机关、公安机关开展的反商业贿赂调查,还曾帮助多家企业制定、完善礼品招待、捐赠赞助、商业伙伴管理、利益冲突管理等各类反商业贿赂、反舞弊合规制度,开展反商业贿赂及反舞弊内部调查及处理。刘律师曾参与编写《中国反商业贿赂合规实务指南》《医药与法律—中国医药健康产业法律服务与实务指南》《企业营商风险与合规指引》等专业著作。2024年,刘律师被全球权威法律评级指南《法律500强》(Legal 500)评为2025年度监管与合规领域的“特别推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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