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海洋法法庭涉气候变化咨询案:
中国的立场和观点
——马新民司长在香港亚洲国际法律研究院
“2024年国际法论坛”上的视频致辞
很高兴视频出席“2024年国际法论坛”,与大家共同回顾和展望亚洲对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贡献。70年前,中印缅提出了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后成为发展中国家的共同立场和公认的国际法基本原则。70年后,中国提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这是对五项原则的继承和发展,正在成为发展中国家国际法的新旗帜。我曾提出,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必将推动国际法迈向一个新的阶段——以全人类共同利益为导向的“共同体国际法”。
今天,我想和大家分享与此密切相关的全球公域规则的一项最新发展——国际海洋法法庭涉气候变化咨询意见。
我将主要介绍中国在该案中的立场和观点,并谈谈我对法庭咨询意见几方面重点问题的看法。
今年5月21日,国际海洋法法庭就小岛屿国家气候变化和国际法委员会(“委员会”)提交的涉气候变化咨询请求发表了咨询意见。该案是首起由全球性司法机构处理的气候变化案件,涉及气候变化、海洋环保规则解释和适用及其互动,对全球治理和秩序构建将产生重要影响。国际社会对该案高度关注,共有34个缔约国及9个国际组织向法庭提交书面意见,33个缔约国及3个国际组织作了口头陈述。
我国作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负责任发展中大国,在这一具有标志性意义的国际司法实践中不能缺位。
去年6月,中国政府向法庭提交了书面意见。去年9月,我代表中国在法庭就该案作了口头陈述,这是中国首次参与法庭口头程序,也是中国继参与国际法院科索沃咨询意见案口头程序之后又一重要国际司法实践。
我国书面意见和口头陈述主要有三方面内容:
一是阐明我国在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指引下,切实履行《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框架公约》”)体系下义务,以及应对气候变化的政策法律、举措和成就。二是重申中国反对法庭享有全庭咨询管辖权的一贯立场,并提出若干新理据。三是在实体方面指出《框架公约》体系具有鲜明特点,其在应对气候变化问题上具有基础和首要地位,《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公约》”)在这方面可发挥辅助作用;温室气体排放对海洋的影响自成一类,不能定性为海洋环境污染;气候变化损失损害具有特殊性,不能适用《公约》规定的国家责任制度。此外,中国还重申,南海仲裁案所谓“裁决”非法无效,不应作为法律依据援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