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下来说说“板书体”。教材跟专著和论文不一样。专著也好,论文也好,最关注的是作者贡献了什么观点。刚才李昊老师说了,教科书最主要的功能是把通说和重要的判例告诉大家,并且适当地介绍一下作者自己的想法。所以,教科书的内容应该是比较规整的,创新的空间不大。
就教科书而言,更重要的是怎么写。关于这个问题,看法因人而异。我们采取了一种叫“板书体”的写法。
这种写法其实不是我的发明,我只是将它命名为“板书体”。类似于京都大学山本敬三老师那本《民法讲义 I 总则》那样的体例,特点是将详细的教案直接变成教材。当年,山本老师大概要连续两三年教同一门课,教的时候就将预先写好的详细的发给学生。之后再作略微的修改和校对,就直接出版成书了。我当时觉得很震惊:教案居然能直接成书?但是读起来又觉得体验非常好。刚才李昊老师说现在学生都不读书了,可能说得有点过了。不过在多媒体时代,人们越来越不习惯于读长篇大论,而是特别喜欢读那种短小清晰的、几句话就说完一件事的书。
这种源于教案的教科书,特别适合于那些不愿意读长篇大论的读者。板书体还有一个好处:可以将上课的场景用文字的形式直接带到教科书里边,读书的感觉会跟上课的感觉比较接近,这对掌握知识可能是比较有利的。
我们三个人写《板书体债法总论》的第一个目标,就是“将界面友好进行到底”,怎么界面友好怎么来,尽量做到好懂、亲和、让读者读得轻松。第二个目标是尽可能直观地展现债法的外在体系,在篇章布局上按债的发生到消灭的思路安排,内容上也把每一个知识点按“原则—例外—例外之例外”展开,这样体系化之后更清晰。第三个目标,就是希望在做到界面友好的同时,能够维持一定的理论深度,让读者群体看到这本书后会对债法学抱有一定的敬畏,激发起挑战欲。
这便是我们努力的方向,不一定做得很好。为了做到界面友好,我们基本上采用是小段落和短句格式。大家日后阅读时可能会很奇怪,有的时候一句话就是一个段落。我们这么写的时候其实是有些担心的,这么浪费版面会显著地增加出版成本,好在北大出版社很宽容。
板书体的第二个特点,是层级特别多,不会连续用好几个段落叙述一件事。尽可能一两个段落就附上一个小标题,读者即使不看段落也可以大致知道下文在说什么。每一个段落的位置跟上一级标题之间的关系是靠标题的序号和层层向右缩进的方式体现,这样就能把同级关系和上下层次呈现得比较清楚。
第三个特点,是配置大量的事例,尽量再现教学的现场。
同学们可以想一下,你们在课堂上听课的时候老师肯定会举出各种生动的事例帮助理解。本书也设计了很多的事例。记得王泽鉴老师经常强调,碰到所有的问题脑子里都要有一个非常精准的例子来帮助形成形象思维。这一点特别特别重要。事例到底应该精练到什么程度或者说详细到什么程度?如果翻看过《板书体债法总论》就会发现,书中的事例是极简的,基本上没有多余的信息。国内很多教科书里往往有非常详细的事例,甚至把整个案情的材料裁判文书都搬进来的,这也是一种教学方法。朱苏力老师在《法治及其本土资源》里提到,当年他到某地实习,发现在北大的课堂教学中学的那些事例完全没用。为什么呢?因为现实中的案件案情都是非常复杂的,需要提取争议焦点,把那些多余的枝杈都剪掉,才能够发现真正的案例。这种培训在学校里根本学不到。朱苏力老师的批判有一定的道理,但问题是高校没有能力做这样的培训。在高校学习的阶段法学院的任务就是给学生建立一套体系,打好基础,让学生到社会上再去磨练提取争议焦点的能力。所以,教科书里恰恰需要的是极简的案例,把多余的信息全部排除掉的事例可以使读者最高效地掌握一个知识点,这才是教科书应有的事例题。当然,在这一点上《板书体债法总论》也留下了遗憾。日本的法学教科书中的事例题,大部分都不是学者编出来的,而是被学者简化的日本最高法院真实的案例,所以事例题体现的观点中很可能就有最高法院的观点,以及学者评判最高法院观点的观点,非常清晰。但是最高人民法院的案例供给严重不足,绝大部分的事例题都只能自己凭空编出的,并不能代表现在法院的做法。这是非常遗憾的事情,但没有办法。丰富的判例群恐怕需要很多年的积累才能够形成。
第四个特点,是适度跟踪学术前沿。
初翻这本书的读者可能会觉得很简单,但往后翻会发现其实书中还是有一些学术前沿的内容的。为了照顾有挑战欲和求知欲的读者,我们将教科书分成了初读部分和拓展部分。如果是初次阅读,可以跳过拓展部分去,这样读会比较流畅;如果想第二遍阅读或者读第一遍时觉得理解没有难度,也可以连带阅读拓展部分。另外,本书也没有刻意地回避作者自己的立场,因为有很多问题没有通说,既然都没有通说,或者不认同通说,那就应当表达自己的观点。当然,针对作者的立场,在书中会以“本书的立场”来标注,欢迎同行和读者的批评。
最后一个特点,是叙事的体例,本书刻意以“原则—例外—例外之例外”这样的体例来编排。
举例来说,关于债权人代位权,基本制度规定在《民法典》第535条。一些教科书提到这个问题的时候认为,这个条文就说明我国的债权人代位权制度承认债权人可以通过这个制度来实现债权回收的功能。然而,第535条虽然看上去是一个基本制度,但是它背后的道理是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内容和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内容一定是同一种类,否则没有办法通过债权人代位诉讼让这两个债权在等额范围内消灭。而从逻辑上讲,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和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在内容上很有可能是不一样的,虽然现实中大部分情况下都是金钱债权,但从逻辑上讲这一定是例外情形。所以第535条规定的情形其实例外,我国法只在例外情况下承认债权的回收。如此,就可以使得读者明白,第535条的定位。当然,目前没有能做到处处都维持“原则—例外—例外之例外”的体例,也许到几年之后在改版的时候争取做得更好。
总之,《板书体债法总论》是介于入门书和体系书之间的一本教材,它没有那么难,但确实不是特别简单的一本书,但阅读体验会比较像在读一本简明的教科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