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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健委:有虐待儿童记录个人禁止从事托育机构工作

iEdu观察  · 公众号  ·  · 2019-10-16 09:32

正文


国家卫健委近日印发《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和《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 文件明确,托育机构工作人员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良好的职业道德,热爱婴幼儿,身心健康,无虐待儿童记录,无犯罪记录,并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要求的资格条件。


文件指出,《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和《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适用于经有关部门登记、卫生健康部门备案,为3岁以下婴幼儿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托育服务的机构。


文件提出,新建居住区应当规划建设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托育机构。 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应当采取多种方式完善托育机构,满足居民需求。 鼓励通过市场化方式,采取公办民营、民办公助等多种形式,在就业人群密集的产业聚集区域和用人单位建设完善托育机构。


文件指出,坚持儿童优先的原则,尊重婴幼儿成长特点和规律,最大限度地保护婴幼儿,确保婴幼儿的安全和健康。


托育机构应当建立与家长联系的制度,定期召开家长会议,接待来访和咨询,帮助家长了解保育照护内容和方法。 托育机构应当成立家长委员会,事关婴幼儿的重要事项,应当听取家长委员会的意见和建议。 托育机构应当建立家长开放日制度。


托育机构应当建立照护服务、安全保卫等监控体系。 监控报警系统确保24小时设防,婴幼儿生活和活动区域应当全覆盖。 监控录像资料保存期不少于90日。


在班型设置上,托育机构一般设置乳儿班(6-12个月,10人以下)、托小班(12-24个月,15人以下)、托大班(24-36个月,20人以下)三种班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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