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素杂质自2008年欧盟发布金属催化剂或金属试剂残留量限度规定的指导文件(GUIDELINE ON THESPECIFICATION LIMITS FOR RESIDUES OF METAL CATALYSTS OR METAL REAGENTS)后,其他各国也开始重视元素杂质的研究,随后美国USP有了232、233两章关于元素杂质限度与检测方法的指南,在2014年又有了ICH3D。目前国内尚无关于元素杂质研究的官方指南性文件,但药物研发的审评一向有跟随欧美先进思路的倾向,也就是说即使没有相关的政策,但是在审评时却有相关的要求。所以我们在做药物研发时就需要谨慎对待元素杂质的研究工作,在国内没有相关政策的时候如何进行这方面的工作,是值得我们深思与探讨的一个问题。
首先我们需要对上述三个元素杂质的指南文件做一个详细的对比,分析其中的异同之处。
不同之处
a、颁布时间不同,EMEA最早,USP次之,ICH最迟。从时间的维度看可以推测ICHQ3D的内容是建立在前二者基础之上的。
b、收载的元素杂质数量不同,EMEA收载14个,USP15个,ICH收载24个。
C、分类不同,EMEA将元素杂质分为3类,ICH分为4类,USP未分类,且每一个类别中的元素杂质也有不同。
d、限度不同,三个文件都收载的元素杂质限度以EMEA的要求最为宽松,USP的要求最为严厉。
e、元素杂质的限定范围不同,EMEA针对的是原辅料合成过程中可能用到的金属催化剂和金属试剂,USP的元素杂质包括原料药、辅料和制剂中可能存在的催化剂和环境污染物,ICH的概念与USP大致类似。
相同之处
a、都有PDE(日允许接触量)的概念,其中的限度都是以此为依据。
b、都对不同的给药途径规定了不同的PDE,口服给药的限度相对都更为宽松。
由以上的对比可以看出,EMEA的指南最先颁布,对杂质的范围限定和限度要求相比都非常宽松,在药物研发质量要求越发严格的今天,这份指南已经不再适用了。USP232虽然限度要求最严格,但USP收载的元素杂质收载数量不及ICH全面,所以我建议元素杂质研究我们参考ICHQ3D,因为它的内容是建立在前二者的基础之上,更加全面科学。
需要注意的是因为ICHQ3D的元素杂质是可能存在的催化剂与引入的杂质,所以这就涉及了风险管理的概念。因为对可能存在的元素杂质进行全面的检测,不具备经济上的可行性,ICHQ3D“采用ICH Q9中所述风险管理原则来评估和控制药品中元素杂质”,这就要求我们在进行元素杂质研究的时候采取风险管理的策略,评估元素杂质存在的可能性与影响程度。对人体安全的影响程度由指南中给定的限度决定,而可能性则可以采用历史数据、供应商提供的信息、检测数据等方面进行评估。应从生产设备、容器系统、水、原料药、辅料等各个环节全面评价元素杂质在制剂中存在的可能性与影响程度,也就是说元素杂质要在制剂生产过程的各个环节实行全面的风险管理。
ICHQ3D的不同剂型的药物元素杂质的规定如下:“对于口服药,应评估药品中存在1类和2A类元素杂质存在的可能性。对于注射和吸入给药途径,风险评估应评价含有1类、2A类和3类元素杂质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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