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网商君
2月27日,阿里巴巴平台治理部门披露最新数据:2016年全年,共排查出4495条销售额远超起刑点(5万元)的制售假线索,截至目前通过公开信息能够确认已经有刑事判决结果的仅33例,比例不足1%。
与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相关法律规定比较,我国对制假售假的刑罚力度过小。以美国为例,联邦法律规定:制假售假初犯者将面临10年以上的监禁,重犯者将面临20年以上监禁和500万美元的罚款,因假货造成死亡后果的个人将会被终生监禁。而对于公司处罚就更加严厉,罚金高达1500万美元。
刑事处罚率不足1%背后,是现行相关法律规定存在过时、过宽、模糊和难以执行等缺陷。多位法学专家对此评价,现行相关法律规定存在过时、过宽、模糊和难以执行的缺陷,要根治制售假问题,需改善立法、严格执法并加重刑罚力度,让制售假货者付出应有代价。
我国现行法律框架中对于假货的规范散落在多部法律中。《刑法》对制假售假者的立案标准是售假金额必须达到5万以上;《产品质量法》中对制售假冒伪劣行为处以没收违法产品,并处以货值3倍以下罚款;《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打假亦有涉及,但侧重于对消费者的补偿。
作为成文法国家,我国法律天然具有滞后性,而上述多部法律中制售假条款的规定更是多年未改。
《产品质量法》诞生于1993年,其中规定“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5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时间过去了24年,罚款标准仍停留在5万元标准。相比制售假者获得的暴利,几乎可以忽略不计。
按照《刑法》规定,制假售假定罪标准从制订至今仍以销售金额为一元化标准。清华大学法学院张建伟教授认为首先应该完善现行相关法律:“目前法规从结果来定罪,造成了作茧自缚的情况,很多结果无法确认,如假货的全部销售数额、对人身的伤害。这使得很多制售假货份子成为‘不倒翁’,被及时揭露出有制售假货行为也难以受到应有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