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网商君
2月27日,阿里巴巴平台治理部门披露最新数据:2016年全年,共排查出4495条销售额远超起刑点(5万元)的制售假线索,截至目前通过公开信息能够确认已经有刑事判决结果的仅33例,比例不足1%。
与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相关法律规定比较,我国对制假售假的刑罚力度过小。以美国为例,联邦法律规定:制假售假初犯者将面临10年以上的监禁,重犯者将面临20年以上监禁和500万美元的罚款,因假货造成死亡后果的个人将会被终生监禁。而对于公司处罚就更加严厉,罚金高达1500万美元。
刑事处罚率不足1%背后,是现行相关法律规定存在过时、过宽、模糊和难以执行等缺陷。多位法学专家对此评价,现行相关法律规定存在过时、过宽、模糊和难以执行的缺陷,要根治制售假问题,需改善立法、严格执法并加重刑罚力度,让制售假货者付出应有代价。
我国现行法律框架中对于假货的规范散落在多部法律中。《刑法》对制假售假者的立案标准是售假金额必须达到5万以上;《产品质量法》中对制售假冒伪劣行为处以没收违法产品,并处以货值3倍以下罚款;《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打假亦有涉及,但侧重于对消费者的补偿。
作为成文法国家,我国法律天然具有滞后性,而上述多部法律中制售假条款的规定更是多年未改。
《产品质量法》诞生于1993年,其中规定“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5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时间过去了24年,罚款标准仍停留在5万元标准。相比制售假者获得的暴利,几乎可以忽略不计。
按照《刑法》规定,制假售假定罪标准从制订至今仍以销售金额为一元化标准。清华大学法学院张建伟教授认为首先应该完善现行相关法律:“目前法规从结果来定罪,造成了作茧自缚的情况,很多结果无法确认,如假货的全部销售数额、对人身的伤害。这使得很多制售假货份子成为‘不倒翁’,被及时揭露出有制售假货行为也难以受到应有的处罚。”
浙江大学刑法研究所执行所长高艳东则提出,目前需要以某个标志性的事件为契机,推动打假的全民行动。在他看来,针对现行法律的缺陷和执法中的困境,定罪标准应当从销售金额一元化向多元化转变;在司法解释层面,应该修改传统证据认定标准,采信大数据分析结论、经验证的电子证据,有条件地采用抽取证等证据标准。他同时建议:引入惩罚性赔偿,让制售假者“倾家荡产”,并鼓励行政执法部门、司法机关、社会机构、商业平台和消费者共同形成立体治理体系。
“从制假售假案件的判决结果看,确实只有极少数人受到实刑处罚。”阿里巴巴平台治理部知识产权保护总监叶智飞提到的另一组数据也令人惊愕。
2016年12月16日,阿里巴巴平台治理部特战队配合浙江省公安厅经侦总队开展“猎狮行动”,对位于福建省莆田市某仿冒名牌的假鞋生产厂家及仓库实施落地打击。
阿里巴巴抽取33份制假售假案件的判决书显示,已判决案例涉及47人,其中判缓期执行的有37人,比例高达79%。例如东部某省一个销售假冒品牌女性内衣案件,法院认定其涉案金额达200多万,属情节特别严重,判决结果为判3缓4,并处罚金30万元,没收违法所得20万元。
北京大学法学院沈岿教授对此表示:对于假货泛滥的问题,完善法律制度是一方面,更关键的是执法机构严格执法,将现有的行政和刑事处罚落实到底。
广东金融学院法学系姚志伟教授也认为,目前对制售假者的相关法规处罚力度确实较弱。执法部门应加强与商业平台联动,在违法犯罪发生第一时间获得电子证据,并对售假者做出相应处罚。除完善刑法外,还可以考虑增加行政资格处罚,对制假售假者设置行业禁入。
北京大学法学院杨明教授建议,执法部门应建立面向多个执法部门和单位的“制售假货份子”电子名单,以避免由于法规、法条和执法部门间的割裂,导致制售假货份子逃避制裁。“列入名单的制售假者,可取消其行业经营资格并限制其银行贷款、出境自由。如果发现累犯,可以按照刑法对其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