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的上海又创纪录啦!
已连续11天达到酷暑日标准
(日最高气温≥37度)
超过2013和1934年
成为上海有气象记录以来
连续酷暑日最长的一次
我们都是见证历史的人啊!
这么热的天
对还在坚持工作的你
说一声
辛苦啦!
流着汗水的你
别忘了这笔钱是属于你的!
(1)安排劳动者露天工作
(2)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工作场所工作的岗位。
根据相关规定,虽然夏季高温津贴的发放主体是企业,但是“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等用人单位”也同样需要参照执行。
个体工商户是指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自然人。
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如民办幼儿园,民办小学、中学、大学,民办医院、疗养院,民办艺术表演团体,民办福利院等。
值得注意的是,机关事业单位不参照执行。
企业每年6月至9月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夏季高温津贴,标准为每月200元。
要是单位效益好的话,可以在800元法定标准上多加钱。
这个要根据室内外的工作时长区别对待。
比如说长期在室内工作,偶尔在室外工作,这种情况下还是属于在有空调的室内工作的,是不享受高温补贴的。
高温费属于工资总额的一部分。
此外,不纳入最低工资,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高温费,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员工工资的,应另行支付高温费。
如果是拿最低工资的员工,每月加上高温费,最低工资应该不低于2500元。
高温费属于偶发性的法定福利,在上海,经济补偿和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都是扣除偶发性福利的,故高温费不纳入经济补偿和加班工资等的计算基数。
职工要当心企业恶意拆分工资。比如说把正常的工资当做高额的高温津贴的形式来发,之后计算加班工资基数时,将这一块剔除,这种做法是不符合规定的。
上海有明确规定:在发放高温津贴的同时,还要继续做好现场清凉饮料的供应。
对未全月工作的劳动者,如果属于高温费发放对象,单位可按21.75天折算后发放。
可以向12333举报。来看一下劳动监察大队监察员是怎么开展工作的。
本期劳动报动视《寻声问法》邀请了上海法院劳动争议审判组长石晨阳,来普及高温费的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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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报新媒体编辑:王纯妍
向工作和生活在史上最热夏天的你致敬!再给你自己点个大拇指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