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披露制度
|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市公司应当建立并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应当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并结合所属板块相关规定。
深交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3号——行业信息披露》《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4号——创业板行业信息披露》等法规制定。
上交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自愿信息披露》等法规制定。
北交所:《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7号——信息披露业务办理》等法规制定。
|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管理制度
|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上市公司应当根据本指引
,建立并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对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及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管理作出规定。”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并结合所属板块相关规定。
深交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规制定。
上交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规制定。
北交所:《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6号——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及报送》等法规制定。
|
年报信息披露差错追究制度
|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公司应当披露报告期内的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及实施情况。
报告期内若发现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包括缺陷发生的时间、对缺陷的具体描述、缺陷对财务报告的潜在影响,已实施或拟实施的整改措施、整改时间、整改责任人及整改效果。”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3号——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年度报告》:“公司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的建立与执行情况
,披露董事会对有关责任人采取的问责措施及处理结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法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并结合所属板块格式准则、股票上市规则、规范运作等法规制定。
|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制度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上市公司应当在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中健全
对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管理,明确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核程序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应当严格管理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建立相应的内部管理制度,明确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程序
。前款规定的内部管理制度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披露。”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上市公司应当在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中健全
对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管理,明确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核程序
,并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在符合条件的媒体披露。”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科创公司应当严格管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建立相应的内部管理制度,
明确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核程序。
前款规定的内部管理制度经科创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在本所及公司网站披露。”
《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并结合所属板块相关规定。
深交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规制定。
上交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规制定。
北交所:《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法规制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