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的电气装置的安装,应按已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
2、
设备和器材的运输、保管,应符合产品技术文件的要求。
3、
采用的设备和器材,应有合格证件。设备应有铭牌,防爆电气设备应有防爆标志。
4、
设备和器材到达现场后,应进行验收检查,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包装及密封应良好;.
2 开箱检查清点,其型号、规格和防爆标志,应符合设计要求,附件、配件、备件应完好齐全;
3 产品的技术文件应齐全;
4 防爆电气设备的铭牌中,应标有国家检验单位颁发的“防爆合格证号”;
5 设备外观检查应无损伤、无腐蚀、无受潮。
5、
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应符合本规范及产品的技术文件的要求。在扩建、改建工程中,应遵守生产厂安全生产(运行)规程中与施工有关的安全规定。对重要工序,应事先制订专项安全技术指施和施工作业指导书。
6、
与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有关的建筑工程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物、构筑物的工程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的有关规定。当设备或设计有特殊要求时,尚应符合其特殊要求。
2 设备安装前,建筑工程应具备下列条件:
1)基础、构架应符合设计要求,并验收合格;
2)室内地面基础应施工完毕,并在墙上标出地面标高;
3)预埋件、预留孔应符合设计要求,预埋的电气管路不得遗漏、堵塞,预埋件应牢固;
4)有可能损坏或严重污染电气装置的抹面及装饰工程应全部结束;
5)场地应清理干净:
6)门窗应安装完毕。
3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安装完毕,投
入
运行前,建筑安装工程应符合下列规定:
1)缺陷修补及装饰工程应结束;
2)二次灌浆和抹面工作应结束;
3)防爆通风系统和易爆物泄漏控制应符合设计要求并运行合格;
4)受电后无法进行的和影响运行安全的工程应施工完毕,并验收合格;
5)建筑照明应交付使用。
7、
设备安装用的紧固件,除地脚螺栓外,铁制紧固件及支架应采用镀锌制品。
8、
爆炸性气体环境、爆炸性粉尘环境和火灾危险环境的分区,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 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9、
防爆电气设备的类型、级别、组别、环境条件以及特殊标志等,应符合设计要求。
10、
防爆电气设备应有“Ex”标志和标明防爆电气设备的类型、级别、组别标志的铭牌,并应在铭牌上标明防爆合格证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