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示:作为旅游业的新兴力量,依托社交媒体平台的在线旅游经营模式迅速发展。方先生遇到的烦恼,是近年来以“直播间”为典型的新型在线营销模式下旅游服务质量投诉的一个缩影。
一是厘清各方主体的责任关系。消费者在直播间购买的旅游产品发生了纠纷,可能涉及社交媒体平台、直播间经营者、带货主播、商家(旅行社)等多方主体。一般认为,主播作为直播间经营者委派,接受商家委托为商家推介销售旅游产品,其与商家之间属于广告发布者与广告主的关系,与消费者之间不构成买卖或服务合同关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六条等规定,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广告发布者发布虚假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因此,当主播推介的旅游产品出现质量问题时,应由提供产品的商家(旅行社)承担质量责任。当主播对产品的推介描述存在不当或错误时,旅行社应及时纠正,否则由此引起的后果也将由旅行社承担。
二是警惕无资质从事旅游业务的网络直播经营行为。《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第十条规定:“在线旅游经营者经营旅行社业务的,应当依法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因此,在未持有营业执照和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社交平台擅自发布旅游产品的行为涉嫌违法。此类行为极易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旅游品质和安全难以得到保障。社交平台也要切实担负起社会责任,建立直播间经营者品控机制,发挥信用惩戒力和约束力,并及时回应、积极处理消费者的投诉请求。
三是消费者的注意事项。一要事先查验商家是否具备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应选择合法正规的旅行社。二要严格通过社交平台提供的官方支付渠道完成交易,避免通过私人收款码支付。三要保留交易凭证,包括直播间宣传截图、支付记录及相关沟通记录,以便后续维权。四要警惕会员套餐式或旅游预付卡等预付式产品,此类产品由于履约期限长、风险相对较大,需慎重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