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疫情在全球范围内的迅速蔓延给企业经营带来了巨大的影响,因此导致的营业中断是众多企业最大的风险来源。疫情期间因传染病引发的营业中断风险是否包含在营业中断险保单的保障范围进而由保险公司就企业经营中断损失进行赔付,在实务处理中引发争议。
主流观点认为,营业中断险一般属于财产一切险等险种的附加险,物质财产损失导致的营业中断损失才属于营业中断险的保障范围。但若有如传染病条款等营业中断险扩展条款对承保损失范围进行扩展,则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即使企业无物质损失,因传染病引发的营业中断损失也可基于扩展条款得到赔付。
营业中断险赔付为何一定须以“物质财产损失”为前提?本文意图立足于营业中断险的一般条款,从设置意图以及发展历史角度予以研究分析。
二、营业中断险保险责任成立需以“物质财产损失”为基础之缘由探究
营业中断险(Business Interruption Insurance)系舶来品,国内多数主流保险公司的营业中断险条款均采用与英美等国保险市场相类似的条款。
以某财险公司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的营业中断险保险条款为例,其第三条约定:“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物质损失保险合同主险条款所承保的风险造成营业所使用的物质财产遭受损失(以下简称“物质保险损失”),导致被保险人营业受到干扰或中断,由此产生的赔偿期间内的毛利润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本保险合同所称赔偿期间是指自物质保险损失发生之日起,被保险人的营业结果因该物质保险损失而受到影响的期间,但该期间最长不得超过本保险合同约定的最大赔偿期。”
伦敦营业中断险协会(London Business Interruption Association, “LBIA”)发布的营业中断险指南中对英国实践中的营业中断险保险责任归纳为:“The insurer will pay the amount of the Consequential Loss resulting from interruption of or interference with the Business carried on by the insured at the Premises consequence upon DAMAGE to Property used by the Insured at the Premises in accordance with the undernoted definition.”
由此可见,营业中断险所赔偿的系物质损失所引发的间接损失,营业中断险保险责任成立的前提即需被保险人存在物质损失。具体一些缘由笔者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介绍:
1. 营业中断险系为补充财产险未涵盖的间接损失所设立
传统的财产保险只对保险责任范围内的风险造成保险标的物质上的直接损失提供保障,对因此而造成的被保险人停产、减产、营业中断等间接财产损失不负责任。18世纪末19世纪初的英国,在经历工业革命生产力大幅提高后,企业经营风险增加,原有的传统火灾保险等无法涵盖因事故发生的间接利润损失。因此出现以按日补贴为赔偿原则的时间损失保单(Time Loss Policy)。这被认为是现代营业中断险的雏形。
营业中断险的另一种早先称法Use and Occupancy Insurance更能体现其与物质损失的直接关系,因为发生承保风险导致财产损失而影响被保险人正常使用和控制其被保财产而导致的损失,需由保险公司根据保险条款约定的计算方式赔付。当然,在个案中因保险条款具体措辞的不同会发生不同的争议点,但并不改变营业中断险一般需以物质财产损失为前提的总体原则。
2. 营业中断险的损失赔付需要以物质损失状态为计算前提
营业中断险的设置意图即为填补财产险承保风险引发的间接利润损失。在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后至恢复营业前的用于修复受损财产的营业中断期间内,确保被保险人仍能保持其在事故发生前所预期的正常营业额,这是营业中断险的赔付目的所在。“Not a penny more, not a penny less”是营业中断险的理赔原则。因此,营业中断险的承保利益即为保险财产带来的营业利益,在不超过保单的最大赔偿期间情况下,具体损失的起算与截止日期是受损物质财产恢复至正常状态的期间。
LBIA营业中断险指南中概括英国营业中断险损失的两种主流计算标准为以净利润为基础(Gross Profit Basis)和以净收入为基础(Gross Revenue Basis),前者损失系包括营业额的减少和维持费用的增加,后者损失系与标准净收入(Standard Gross Revenue)的差额。国内承保营业中断险损失一般以赔偿期间内的毛利润损失为限,计算涉及到三方面的内容:由于营业收入减少导致毛利润的损失、由于经营费用增加导致毛利润的损失和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发生而从毛利润中减少或停止支付的费用。前两者相加之和扣减掉第三者数额一般即为需要赔偿的毛利润损失。但无论如何计算,营业中断险的上述损失计算均以被保物质财产受损为前提。
3. 即使存在营业中断险扩展条款,保险责任成立也依然以发生可保物质损失风险为前提
基于不同业态的被保险人的需求,营业中断险保险合同中往往会有营业中断险扩展条款对诸如被保险人、营业、营业地点等概念进行约定,而将需保情形纳入进保险范围,满足被保险人的保险需求。常见的扩展条款包括传染病条款、不得进入条款、政府法令条款等,但即使适用扩展条款扩大了可保损失范围,营业中断险的保险责任成立前提依然是需发生承保的物质损失风险。
需要补充的是,国内多数营业中断险条款均采用营业中断险从属于物质损失险的附加险形式。此种安排的原因可能是为操作便利。如果在发生物质损失时没有财产保险来补偿,当用于修复和重置物质损失的资金发生困难时,“营业中断”的时间将会延长,保险公司需赔偿的损失期间可能会因此延长。采用同时提供财险和营业中断险的承保方式将有利于保险公司使其保险责任可控。但从客观上讲,营业中断险从其设定本意而言无需一定为附加险形式,若能在营业中断险条款中明确承保风险与财产范围,实现单独承保营业中断险并不存在较大障碍。
当然实务中,营业中断险纠纷更多还体现后续对物质财产损失的具体认定、是否触发包括传染病条款、政府法令等保险责任扩展条款、索赔损失是否系物质财产损失导致、具体损失的计算方法与计算期间等争议问题。但需明确的前提是,营业中断险并非承保所有因营业中断产生的损失,而是因发生被保物质财产损失而使得企业中断营业导致的损失。否则,所有不能预料的可影响企业营业的情形都将成为可能索赔原因,背离了营业中断险的设计原理和保险责任范围。
本文转自法大保,作者安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万佳
、律师刘思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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