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实,贝卡里亚是第一个使刑法成为一门科学的人,因为只有他才首次以科学与理性的意识去审视刑法,他提出的罪刑法定、罪刑均衡、无罪推定等刑事法律的原则,至今仍然是刑事法律的圭臬。
继贝卡里亚之后,边沁和费尔巴哈各自对刑法的理性化做出了贡献。尤其是费尔巴哈使贝卡里亚的刑法思想向实定刑法原则转化,为规范刑法学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如果说,贝卡里亚等人是以功利为基础建构刑法理论体系的;那么,康德、黑格尔就是以报应为核心展开其刑法理论体系的。
康德、黑格尔虽然不是职业刑法学家,甚至连法学家也谈不上,但他们关于刑法的只言片语却使之在刑法思想史上英名永留。因为正是这些关于刑法本质与原则的见解,构成了刑法观的基本内容。而刑法的一些具体原则与结论,是受这种刑法观制约的。
正是康德、黑格尔的报应主义刑法观,使我们看到了刑法所具有的另一特征,从而为刑法观进一步接近刑法的科学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以上这些刑法思想就是被称为刑事古典学派的刑法理念。刑事古典学派是启蒙运动的产物,其思想在刑法领域中具有启蒙性与革命性,是近代刑法理论的思想渊源。
启蒙不仅是一场运动,而且是一个不断的过程。刑法领域中的启蒙也是如此。
刑事古典学派在刑事领域中占据了统治地位,并被付诸实施。但以理性为基础的古典学派,存在一定的理想化与乌托邦的成分,因而在现实的犯罪现象面前,显得有些虚妄。
在这种情况下,刑事实证学派脱颖而出。
龙勃罗梭以天生犯罪人论一鸣惊人,菲利以犯罪饱和论著称,李斯特以刑罚个别化与保安处分为中心建构了教育刑体系。
这一切,对于长期受刑事古典学派思想束缚的人来说,不啻是一些奇思异想。但正是这些以实证为根据的刑法思想,推进了刑法理论的发展,因而同样是一种刑法的启蒙。
在人类认识史上,存在两种模式:一是理性的、建构的、乌托邦的、未来的;二是经验的、进化的、现实的、传统的。前者为人的认识提供一般标准,后者则在此基础上提出修正。
在经济学中,作为经济学基础的,“一般均衡”是一个基于乌托邦的理想状态,是古典经济学的核心概念。而实证经济学则打破了这种以理性人为设定的经济规则,提出以个人偏好的出发点的实证经济学。
在政治学中,作为政治学基本理论之一的“社会契约”,是一种乌托邦式的对社会起源的解释,也是乌托邦式改善现状的出发点。但这种建构理性的改造社会模式受到哈耶克等人的批评,他们提出进化式改造社会的模式,如此等等。
同样,刑事古典学派以意志自由为前提建立的刑法理论,作为刑法学基础的“罪刑法定”“罪刑均衡”等一般原理,也是一种乌托邦式的刑法建构。刑事实证学派以行为决定论为基础的刑法理论,在一定程度上对刑事古典学派起到了纠偏的作用,使之更加符合现实。
因此,
如果说刑事古典学派是一种启蒙;那么,刑事实证学派就是一种启蒙之启蒙。不断地启蒙,使刑法理论不断地进化。唯有如此,才有呈现在我们面前的如此丰富的刑法学流派。
刑事古典学派也好,刑事实证学派也好,对于我们来说,都是一两百年以前的理论。似乎一句“俱往矣”,就可以将之归入历史博物馆。
其实不然,我们不能不每每提及这些不同凡响的名字:贝卡里亚、菲利,等等。因为文化传统是不能割裂的,我们今天在刑法理论中的一些基本原理与原则,都是这些伟大的先驱者建立的,因而我们不能数典忘祖,应该有几分对历史的流恋与怀念。
在我国刑法学界,刑法注释似乎更受青睐;而刑法思想,或者说形法的形而上学却在一定程度上受到忽视,这是极不正常的。
试问,没有刑法思想的指导,怎么可能对刑法条文做出科学的疏解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