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证监会近日明确首发企业中创业投资基金股东的锁定期由3年缩减至1年的“重磅福利”,贴心的中基协刚刚又给创投基金发了“五个红包”:
一是优先办理符合条件的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的入会申请;
二是着力加强针对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差异化的会员服务,抓紧研究提出针对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的差异化的2017年年度会费减免方案。
三是发挥好信息共享、政策沟通、建言献策的桥梁纽带作用,鼓励相关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更好地参与协会治理和行业自律机制。
四是为监管部门持续提供相关创业投资基金的登记备案信息以及季度、年度和重大事项等信息。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规定填报创业投资基金投资项目的社会经济贡献信息。
五是提供免费培训:6月15日免费在北京举办创投行业税收和监管政策专题培训班,针对近期上市公司股东减持制度、创业投资基金所持股份锁定期安排、《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8号)等系列热点政策,监管部门相关人士系统全面解读。
创投基金审核走"绿色通道"
6月5日晚间,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简称“中基协”)发布通知,为了更好引导创业投资基金行业尽快理解和落实上述减持政策要求,促进创业投资基金行业合规健康发展,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做好针对创业投资基金行业的相关配套自律服务工作:
一是协会将优先办理符合条件的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的入会申请。
对于符合2017年1月1日施行的《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员管理办法》、专注创业投资领域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请加入协会成为会员提供审核流程上的便利。
二是着力加强针对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差异化的会员服务,抓紧研究提出针对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的差异化的2017年年度会费减免方案。
三是发挥好信息共享、政策沟通、建言献策的桥梁纽带作用,鼓励相关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更好地参与协会治理和行业自律机制。
参与理事会、监事会、专业委员会等多层次会员治理平台,促进协会创投类会员民主决策、民主管理、自律管理。
四是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为监管部门持续提供相关创业投资基金的登记备案信息以及季度、年度和重大事项等信息。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规定填报创业投资基金投资项目的社会经济贡献信息。
此外,针对近期上市公司股东减持制度、创业投资基金所持股份锁定期安排、《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8号)等系列热点政策,中基协将于6月15日免费在北京举办创投行业税收和监管政策专题培训班,邀请证监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政府部门的专家和领导系统全面解读政策,帮助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进一步增强系列监管政策的理解,推动行业政策有效落地。
与此同时,中基协还将协助证监会完善创业投资基金投资年限与上市后锁定期的反向挂钩机制,助力资本市场相关制度供给和配套完善,促进创业投资基金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锁定期3年变1年
据证监会公开数据显示,截至今年4月底,基金业协会已登记备案的私募52403家,管理资金规模实缴8.95万亿元,其中股权及创投基金10553家,管理规模5.60万亿元,行业正处蓬勃发展期。
另据统计,截至今年一季度末,基金类型为创业投资基金的共2421只,实缴规模为3561.59亿元。而在减持新规下,但凡认定为创投基金股东的,只要不做实控人,其他无论何种情况,锁定期由三年缩减至一年,创投基金迎来重磅利好。
根据证监会近日发布的监管问答,明确关于首发企业中创业投资基金股东的锁定期安排及适用该政策的创业投资基金的具体认定标准。对于创业投资基金作为发行人股东的股份限售期,主要有以下两项安排:
1、发行人有实际控制人的,非实际控制人的创业投资基金股东,按照《公司法》第141条的有关规定,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2、发行人没有或难以认定实际控制人的,对于非发行人第一大股东但位列合计持股51%以上股东范围,并且符合一定条件的创业投资基金股东,按照《公司法》第141条的有关规定,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要求,促进实体经济发展,引导创业投资基金树立长期投资、价值投资理念,我会对专注于长期投资和价值投资的创业投资基金在市场化退出方面给予必要的支持。”证监会是这样解释利好政策出发点的。
不过,要想拿走政策红包,必须符合以下五项条件:
1、创业投资基金首次投资该首发企业时,该首发企业成立不满60个月。
2、创业投资基金首次投资该首发企业时,该首发企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经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或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单位核定,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根据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合并会计报表,年销售额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
3、截至首发企业发行申请材料接收日,创业投资基金投资该企业已满36个月。
4、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为“创业投资基金”。
5、该创业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规范运作并成为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员。
对于投资时点的认定,以创业投资基金投资后,被投企业取得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或工商核准变更登记通知书为准。相关指标按投资时点之上一年末的数据进行认定。投资时点以第一次投资为准,后续对同一标的企业的投资均按初始时点确认。
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在确认创业投资基金符合上述条件后,可以向保荐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经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后认为符合上述标准的,由保荐机构向证监会发行审核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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