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然,本德斯基的研究全然与这种精神分析无关。但他的确把问题带到了更根本的层面,因为他的解释最终触及施米特的理论同纳粹政治现实之间的关系。这种关系是上述所有可能动机,包括他的幻想的前提。如果本德斯基的传记研究是可靠的,如果施米特是抱着发展一种理论的动机加入纳粹的,那么人们就有理由假设,在施米特自己看来,他的理论发展同正在展开的纳粹运动之间,存在某种特殊的关系:这场运动是有意义的,或者说是可以有意义的——就像他自己在1933年写下的,这事关一场“伟大的政治运动中固有的稳定内涵”(《政治的神学》1933年版序);但是,纳粹自己太过“年轻”、“疯狂”,从而是无知的,根本不能理解这场运动的意义,因此也不能单独使这场运动变得有意义。关于施米特的思想与纳粹运动之间的这种特殊关系结构,似乎也出现在阿伦特对施米特的理解之中。阿伦特曾在她对施米特《大地的法》一书的阅读笔记中写到:“可怜的施米特:纳粹说血与土——他理解土。而纳粹想要的却是血。”这个评论的本意虽是嘲笑施米特过于天真,不理解纳粹的实质,但它同样也极其敏锐地刻画出了施米特看待纳粹运动的独特方式:他试图揭示一场运动的思想,而这场运动的发起者和操控者本身却是思想的对立物。
换言之,施米特与纳粹的关系根本不是什么“曲意逢迎”的问题。他是在一个独立的思想立场上揭示现实政治的思想含义。从纳粹以及纳粹反对者的角度看去,施米特的政法论述是纳粹的有力辩护;但从施米特理论的角度望去,纳粹只是某种拙劣的仿制品。在这一点上,为“长刀之夜”辩护的例子再次显示出它的特殊意义。这次杀戮是典型的权力斗争,其手段也是非法的。虽然施米特的《领袖守护法律》被视为一份事后正当化的辩护词,但这份辩护词与一般的辩护决然不同。诉诸紧急状态理论的确很方便,而且在宪法框架下本来也只有这一途径。但施米特特别指出,领袖的行动区别于共和制下的专政。共和制下的专政目的是为了恢复受威胁的既有宪政秩序,而领袖则为民族生成一套新的秩序。这呼应了他在1921年《论专政》中的论题。在这部著作中,施米特建构了专政概念从古典的委托专政向现代的主权专政演进的历史,其中的转折式人物之一是克伦威尔,主权专政的早期典范。据此,领袖之为领袖,所行并非委托专政,而是主权专政。严格来说,施米特在这份辩护词中做的不是为希特勒免责;它做的远远超过了希特勒自己所能“自证清白”的限度。因为他不只是证明希特勒清白,而且还证明希特勒和帝国议会之间的位置应该被彻底地颠倒过来:不是帝国议会质疑希特勒,希特勒自我辩护,然后议会给予事后的谅解、免责;相反,领袖之法即人民生存之法,帝国议会反倒应该在这一生存之法的代表面前寻求其自身存在的理由。帝国议会的权威在这份辩护之前黯然失色。从此,帝国议会在理论上就沦为领袖的讲坛了。谁都知道《授权法》在希特勒夺权的路上具有重大的意义(人们甚至很难理解希特勒对“依法夺权”的癖好)。在实际的效果上,《授权法》使魏玛宪法名存实亡,但理论上魏玛宪法却仍然有效,毕竟,《授权法》的法律根据还出自这部宪法。但《领袖守护法律》却使魏玛宪法在理论上也失效了,因为这份诉诸主权专政的辩护,已经把唯一能够作为《授权法》根据的宪法紧急状态条款远远地抛在了脑后。不妨说,真正终结魏玛宪法的不是纳粹的《授权法》,而是施米特的这份辩护词。
如果这份辩护是党员施米特的任务,那么他超额完成了任务:在违法者需要一份无罪辩护的时候,他却证明这位违法者是立法者和最高法官。人们通常都认为这是施米特厚颜无耻的最好证据;似乎他只不过从自己的工具箱里拿出一件正好合适的工具一用而已,以便达到自己卑劣或卑微的目的。但人们却不曾设想,这个辩护为现实政治读出的“意义”,正好镶嵌在他早年的专政思想史所勘定的“现代发展”阶段上。在施米特的思想构想中,希特勒的这次卑劣行动背后,是欧洲思想大历史的一环。没错,纳粹正好需要一份辩护,施米特的文章也达到了辩护的效果;但他的辩护不是从纳粹的需求角度出发的,而是从他自己的理论逻辑、从他的思想所建构的欧洲思想史的角度出发的。如果1934年的语境还让人怀疑这一点——毕竟这时的施米特处在其职业成就的巅峰,也是他投机纳粹(至少在表面上)获得最丰厚回报的时期,那么1936年之后施米特的写作,或许会更有说服力。1936年是继施米特入党之后的又一个转折点。这一年他在党内靠边站了,但他仍然不甘寂寞,没有停止公开的学术创作。他避开了敏感而直接的国内政治与宪法问题,转向了霍布斯研究,以及更重要的,转向了国际法。边缘化的法学家此时所面对的,不再是“长刀之夜”事件给他这个党员带来的正式与非正式的辩护压力。他相对自主地选择他想要发表意见的论题。其中特别应当提到的,是他关于大空间(Groβräume)的理论探讨。如果说《领袖守护法律》延续了纳粹经历之前的学术线索,那么1936年以后对大空间理论的系统阐述则开启了他战后的学术论题。
从理论逻辑的角度看,施米特在1936年以后对大空间的探索,具有某种必然性。施米特确实对“国家”概念情有独钟,但是当携带致命武器的飞行器能够轻易穿越国家边界时,国家的空间就成了问题。技术和经济样式的发展,似乎已经摧毁了欧洲古典国家概念所依托的势力均衡格局。这一切看起来都应和着英美普世主义的趋势。但施米特对政治上的普世主义却从来怵惕再三,早在《政治的概念》中,他就申述“世界并非政治统一体,而是政治多样体”。旧秩序已经松动而无法自我维持,普世主义的诉求在他看来又是帝国主义的面具。在这个夹缝之中,“大空间”这个被认为可以由德国人的帝国(reich)概念所表达的事物,处在两个端点之间,承续着欧洲国家传统、抵挡着英美普世主义。在施米特对大空间理论的阐述中,最引人注意的,或许是他把美国的门罗主义拿来当作大空间原则的先例。根据他的解释,门罗主义包含着大空间理论的三个基本要素:一个排除外来干预的大空间,支配这个空间的一个独特政治理念,以及作为该理念担纲者的、在政治上觉醒了的民族。
这是一套极富想象力、也极其雄辩的国际法理论。施米特是在1939年的一个学术会议上作大空间理论的演讲的。而1939年前后的纳粹理论家们本来就迫切需要为德国的扩张政策发展出某种合理化的理论。“生存空间”(Lebensraum)就是其中最为著名的概念。但是,在施米特的“大空间”和“生存空间”之间,存在显著的差别。大空间奠立在独特的政治理念基础上,而生存空间却是一个基于人口扩张的赤裸裸的社会达尔文主义概念。最关键的是,德国的扩张政策及其战争手段,其实并不能妥当地经受大空间理论的具体检验,因为大空间的理念在于欧洲各民族之间的相互尊重(与美国大空间的普世人权理念形成对比),而希特勒的政策和手段同这种互相尊重并不相干。
这些重大的理论差异,再加上施米特根本不是纳粹政策制定者的一员这个事实,将理论家施米特同纳粹明确地区别了开来。然而,施米特为“长刀之夜”辩护的那种独特效果再次出现了,只是这次没有党员身份带来的那种“逼迫”。大空间理论大有欧洲国际法重生之效,并且构成施米特书写欧洲精神史的重要环节,远远超出了为当下某种政治实践辩护的可能用处。不过它显然在实际的权力政治中具有辩护的功能。在德国侵略捷克之后,罗斯福给希特勒和墨索里尼发了电报,要求他们在一个给定的时间内不得再进攻或侵入他列出的那些国家和地区。希特勒为此在帝国议会的讲话中援引门罗主义反击罗斯福说,德国从来不曾对美国指手画脚,“我们德国人支持一条适用于欧洲的相似原则”。顷刻之间,该在世界的舆论法庭上自我辩护的不再是希特勒的德国,反倒是伪善的普世主义国联和美国。和平的破坏者忽而成了世界的立法者。
也许要准确地考证希特勒演讲的理论来源并没有那么容易,但在希特勒的这次演讲之后,施米特的保护人汉斯·弗兰克提醒施米特,要对欧洲门罗主义概念的真正来源保持沉默,因为领袖正为他自己的原创性洋洋自得。在此,问题的关键是,大空间理论是对正在发生的历史大趋势所作的理论化,而事实上为他呈现出这种大趋势的现实政治行动,正是希特勒的德国。这不啻于说,在魔鬼的行径中毕竟仍然有着上帝的意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