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的崔先生参加“零首期低月供”的分期购机活动,结果还多花了5000块钱。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广州市消委会表示,这类侵权行为已呈跨行业扩散趋势。那么,面对这种消费陷阱要怎样维护权益?
“零首期低月供”分期购机?有诈!
消费者崔先生在广州市幻想曲电子有限公司(简称“幻想曲公司”)看中了一部 64G 的苹果6 手机,价格为 5500 元。销售人员推荐他参加“零首期低月供”的分期购机活动,首付 0 元,月供仅需 444 元,十分合算。
禁不住销售人员的极力诱惑,崔先生最终同意参加。在供款 12 期后,崔先生才发现其中有诈:他共需要支付 24 期供款,每期 444 元,即要交 10656 元,相当于需要支付 5500 元本金和 5156 元利息。
崔先生急忙翻出合同仔细阅读,才发现签订的《商品买卖合同》售出方并非“幻想曲电子有限公司”而是“广州速得投资有限公司”。而合同中既没有注明贷款所需缴纳的总款项,也未列出贷款的本金、利息以及利率。
崔先生认为,幻想曲公司销售手机时,有意隐瞒该分期购机合同中高息贷款的事实,与销售人员所称“优惠购机”“十分合算”的宣传有明显出入,因此要求解除合同。
幻想曲公司建议崔先生提前还款,但依据合同约定,“提前还款金额=剩余还款期数×每月还款金额×提前还款优惠率(0.58)”,即崔先生仍要支付约3090元。崔先生感到受骗,自行停止了第13期供款,但不久手机因系统被锁而无法使用。细看合同才知,当中规定了“合同已经约定了在买方支付所有价款前,手机的所有权仍归卖方”,而且幻想曲公司在激活该手机时,并非使用崔先生的账号,而是用该公司支配控制的账号,因此可以随意就把崔先生手上的手机IP锁住。崔先生无奈之下求助于消费者组织。
法律分析
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以及第五十六条“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六)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规定,消费者受到经营者误导、诱骗,可以依法向行政监管机关进行举报。
监督意见
站在“消费维权”的立场上,幻想曲公司与速得投资有限公司相互串通,以“0首付”为诱饵,“低月供”为噱头,故意隐瞒实际高达46.88%的年利率(该利率数据为估算,2016年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消费信贷基准年利率为4.9%),诱骗购买能力不足的消费者跌入高息分期消费合同“陷阱”。
类似诱骗的手法在全市销售手机较为集中的卖场中已屡见不鲜,2016年,广州市消费者委员会接到消费者反映的此类投诉 500 多宗,受害者大多为在校学生、外来务工者等。
互联网服务、家用电子电器类、电信服务位列投诉量前三。9日,广州市工商局和消委会召开“3·15”信息通报会向社会公开去年消费投诉情况和重点案例。
消费投诉同比上升近八成
广州市消委会有关负责人介绍,2016年,广州全市工商部门和消委会共接收消费者投诉12.29万件,其中以消委会名义接收的投诉有10.93万件,较去年同期上升76.69%。经消委会介入协调并促成调解的有8.65万件,达成调解率为79.08%,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共7386.71万元。
目前,广州市消委会已经与广州70多家企业签订消费纠纷和解绿色通道的协议,进一步拓宽消费争议化解的途径,快速高效地化解消费纠纷。
2016年前十投诉类别表
(按消委会投诉10.93万件为总数)
来源 | 南方日报、南方+记者 朱伟良
编辑 | 冯仕妍 朱丹
校对 | 谢日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