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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色血案》:庭审大戏 余音绕梁

法律读库  · 公众号  · 法律  · 2017-02-14 07:59

正文

文 | 钟晋 、周瑾


▐  壹

1959年由美国哥伦比亚公司出品的黑白故事片《桃色血案》曾获多项奥斯卡奖提名,号称迄今为止最富质感、戏剧性最强的法律题材电影之一。

‖ 主要人物

① 比格勒律师 ☞ 影片男主角比格勒律师十年前是密歇根州的一位地方检察官,因遭人排挤改行做了律师,平时热衷于钓鱼和爵士乐。他主要从事一些婚姻、侵权之类的简单诉讼,收入甚至不能及时支付助理的薪金和更换一台老旧的打字机。  

② 麦卡锡先生 ☞ 嗜酒赊酒的朋友麦卡锡先生,早年与比格勒有着相似的职业经历,也是他的“临时助手”。 

‖ 电影剧情

陆军中尉曼尼昂因当众“平静地”连开五枪杀死了“雷湾旅店”的老板奎尔而受到指控,他的妻子劳拉委托比格勒担任辩护律师。

经过比格勒的策略性“诱导”,曼尼昂辩称当妻子劳拉告诉他奎尔殴打并强暴了她之后,他“气疯了”才将奎尔杀死,在回到车房内恢复清醒后向警方自首。

劳拉向警方的证词印证了她被奎尔殴打强暴且曼尼昂知道后情绪激动的说法,她还通过了警方的测谎。劳拉身体上虽有伤痕,但在其体内没有检出精液,她声称遭奎尔强奸时被其扯掉的一条内裤也毫无踪迹。庭审由临时到任的维弗法官主持。

比格勒找到1886年州法院的一起无罪判例,决定以“无法控制的冲动”为由对曼尼昂的行为做无罪辩护,与昔日同僚罗德威克以及特意前来助阵的州检察总长助理丹瑟展开一场激烈对抗。经过一番举证质证、盘问证人及精神病学专家的高峰对决,双方似乎难分高下。

就在此时,奎尔的私生女兼旅店管理员玛丽意外的作为辩方证人出庭作证,证明在奎尔被杀的第二天,她从奎尔的脏衣服里找到了一条与劳拉所述特征相符的破女性内裤。

最终,陪审团接受了曼尼昂暂时性精神失常的说法,判其无罪。比格勒与麦卡锡开车到曼尼昂的住处收取律师费时,发现曼尼昂夫妇的车房已经开走,只有一张曼尼昂托人留给比格勒的字条,上面写着他因“无法控制的冲动”症离开了雷湾。

手头拮据的比格勒律师便与麦卡锡先生商量,准备去承接玛丽小姐继承奎尔旅店遗产的业务......

▐  贰

可见,本片是一场聚焦于被害人是否强奸了被告人的妻子、而被告人作案时是否精神失常的庭审大战,片中所有的“表演”、“谜团”与“冲动”也由这两个争议焦点所“串联”,法律人应如何看待由此展开的剧情呢?

见仁见智的“焦点”

在法庭上,诉讼参与人基于各自对案件的判断与期望,其言行与思维往往各行其是,难免出现偏离法律意义上的核心问题:

一是控辩焦点难以集中。

比如影片中的“强奸”事实,控方律师一直提醒法官及陪审团注意,此次审判的主题是被告人曼尼昂的谋杀案而非被害人奎尔的强奸案。

虽然辩护律师提出曼尼昂产生“无法控制的冲动”的原因是妻子劳拉被奎尔强奸,但就算证明“强奸”成立也不必然导致“无法控制的冲动”的存在,否则无数“强奸”案件的被害人家属便可恣意复仇而不受法律制裁,这显然不为现代法治文明所容忍。且辩护律师既然选择给被告人做无罪辩护而非罪轻辩护,就无需在被害人是否有过错这一量刑层面过于纠缠。

可遗憾的是,尽管控方律师多次试图引导庭审的方向,但效果不佳。辩方律师一刻也未放弃对被害人强奸行为的“指控”,他还形象的比喻曼尼昂因妻子被强奸而杀人的动机和“无法控制的冲动”行为就如一个“苹果”的外部和内核般不可分割。

而辩护律师在庭上的气氛渲染显然是成功,法官维弗也支持他提出的将“强奸案件”证据纳入本案证据体系的建议。这一场对于“无法控制的冲动”的审判,始终没有摆脱“强奸”案件的影子。

二是裁判焦点容易错位。

影片中辩方律师这些看似偏离法律“正轨”的折腾,却是刻意影响陪审团判断的“歪打正着”。缺乏法律专业素养的12名陪审团成员并不具备专业的法理鉴别能力,要他们对被告人的精神状态作出评价想必也是强人所难,而他们对“桃色事件”存在与否的兴趣还可能远远大于对“无法控制的冲动”能否成立的兴趣。剧情的结尾恰好喻示了这一潜在逻辑——证人玛丽在庭审结束前出人意料的主动出庭作证,证明在奎尔处发现了被撕破的女性内裤,并在检察官丹瑟的强逼下公开是奎尔“私生女”的身份,让草率怀疑其系奎尔情妇进而质疑其作证动机的丹瑟狼狈不堪。控辩双方就强奸事实的胜负已分,“无法控制的冲动”之争也随之尘埃落定。无可否认,陪审团的无罪裁定与玛丽的“最后一击”有着莫大的关系,本案也彻底成为一场以裁量“桃色事件”为主的血案。

出手狠辣的辩方

这是一场对杀人事件本身没有任何争议的案件,争议仅在于案件起因和被告人作案时的精神状态。此类案件的辩护律师一般会选择罪轻辩护,但比格勒却敢“剑走偏锋”。这不仅是因为他知道密歇根州在数十年前曾有因“无法控制的冲动”而判无罪的先例,还因为他拥有说服陪审团的“高超演技”。

比格勒的辩护策略正像对手丹瑟所判断的一样是“四面出击”,但却是目的明确、步步为营。

一是他善于“暗示”。

意会有时比言传更印象深刻、暗示有时比明示更打动人心。

第一次会见曼尼昂时,他给出四种辩护策略供其选择但又排除前三项,引诱曼尼昂做出类似于“无法控制的冲动”的辩解,但他这种做法无疑已经触碰到律师职业伦理的底线;

他明知测谎结果不能作为证据使用,控方也不会将其提交法庭,便刻意在法庭上透露测谎情况,诱使陪审团相信劳拉“心诚”而控方“心虚”;他知道劳拉的放浪行径容易“招蜂引蝶”,要求她改头换面,在陪审团面前营造“淑女”形象;

他当然也知道一条小狗出庭作证会很荒唐,仍申请传劳拉的小狗出庭,让小狗演示如何打开便携灯并口叼便携灯引路,以印证劳拉所称小狗引路助她摆脱奎尔追赶的细节描述,这一个荒诞且似于魔术的作证“表演”也在暗示陪审团可以对劳拉的话多一分信任。

二是他善于“进攻”。

最好的进攻也是最好的防守,这一逻辑也适用于法庭。

在曼尼昂的精神状态问题上,他申请军队对曼尼昂进行检查,并在充分做好“强奸”案这一前因铺垫之后申请军医出庭作证,证明曼尼昂因妻子被强奸后产生精神异常,其看似“冷静”的杀人行为符合“习惯性分裂反应”即“无法控制的冲动”的症状;

在强奸问题上,他调查死者女儿玛丽的身份、多次请求她出庭作证,后来玛丽也作出了对生父名誉有损的证言,为劳拉那条被“扯去”的内裤找到了一个“圆满”的去向;

他盘问酒保让其承认对奎尔是不是色狼“说不好”,奎尔还是一个射击冠军、酒吧有三个藏枪的架子且有时向别人炫耀枪技,以此说明曼尼昂在得知妻子被强奸后拿枪去找“危险”的奎尔理论合乎情理。

三是他善于“反击”。

在控方申请的医生称劳拉体内没有检出精液时,他称强奸并不以性行为是否完成为前提、避孕措施也可能导致性行为发生时未留下精液,同时他也没有忘记攻击医生在检材取样过程中的程序“粗糙”;

在控方申请的资深精神病学专家指出曼尼昂如有精神障碍、先前不会毫无精神病史且症状也不会无缘无故消失时,他质疑控方专家证人并未对曼尼昂进行过检查(这也是他“恐吓”丹瑟放弃检查申请的战果),称精神领域隐秘的、未知的世界,并非只有该专家的理解是正确判断,而他申请的军医对曼尼昂的检查结论更可信;

在丹瑟对劳拉的盘问让她不知所措时,他立刻抗议丹瑟故意挡在他与辩方证人之间,为劳拉“回忆”强奸案情争取了时间;在他为劳拉设计的“淑女伪装”被控方揭穿时,他又解释说这样漂亮的妻子更容易激发丈夫的痛惜爱护之情。

即使是控方提供的一些看似无可争议的非关键证据,他也总是反客为主,控方申请的现场摄影师及尸检法医出庭作证时,他立即质疑控方只提供死者照片,而不提供曾经拍摄的劳拉被侵害的照片;质疑法医已检验出死者奎尔有性能力、且在医学上还能够检验出死者生前是否发生过性行为,但控方不做检验,指责控方刻意疏忽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

四是他还有一些“小伎俩”。

他谎称知道测谎结果并以此与检察官罗德威克“谈判”、用“诈术”从其口中“验证”了测谎结果对劳拉有利;

在呈交给法官的无罪判例书籍中夹上一个“钓饵”,二人聊起了共同感兴趣的垂钓话题且使法官愉快的接受了这个“无意间”放进去的“钓饵”,而这个钓饵也是他在法庭上利用控方发言的时间仓促制成;

他还不断提出反对以及质疑控方动机,不间断地给控方制造麻烦,虽然大多数情况下是被法官裁决反对无效或者宣布提问及回答不记入法庭笔录、陪审团将不予考虑,但正如曼尼昂所说“陪审团怎么可能忽略已经听到的事实”。

冤也不冤的控方

影片中控辩双方在法庭上的表现应该是各有千秋,控方对于案件焦点、庭审技巧的把握可圈可点,双方之长短不能以成败论英雄。

特别是本案富于戏剧性的成败,可能并不在于控辩双方的实力,更大程度地取决于半路杀出且“不为父隐”的玛丽小姐,所以控方输得有些冤枉。而且,控方在法庭上必须建造“一栋房子”,而辩方往往只需要拆掉“一些砖头”,双方的难度并不一样,但影片中的控方确实是“可被挑剔”的建筑师。

首先,关于“无法控制的冲动”。

在证据构架上,控方的确组织了一番有效“进攻”。

公园警察、治安官证实曼尼昂找其自首时神志清醒;酒保证实曼尼昂杀人时是神态自若像“送一个邮件”一样、案发后还威胁酒保不要阻止其离开;盘问曼尼昂,使其供认在战争期间从未出现过精神病史、对于亲手杀死的四人也记忆清楚;专家证人证实曼尼昂前无精神病史后无精神病征,不可能突然产生精神障碍而又突然消失。

在控方力量上,地方检察官罗德威克知道老同事比格勒将做无罪辩护,还请来州检察总长助理丹瑟前来助阵,丹瑟也找到一位资深精神病学专家哈考特先生。但是仍有“缺陷”:

一是“援军”到得太晚。

丹瑟到场时,庭审已经开始。丹瑟在陪审团成员选定后,想申请法官允许延迟开庭,以便让控方聘请的精神病学专家对曼尼昂进行检查。机警的比格勒称丹瑟的申请有些迟了,如果丹瑟执意提交书面申请,他也会以控方这一个“不自信”的举动来让陪审团更加相信辩方提出精神障碍的辩护理由是有根据的。丹瑟在比格勒这个“恐吓”面前选择退却,仅申请将哈考特先生作为观察员参与庭审,他们的第一场交锋以比格勒胜利而告终。

如果丹瑟敢于冒点风险,坚持请专家证人对曼尼昂做检查,最终利弊也不一定就如比格勒所说。

二是“子弹”运用不力。

控方除了请精神病学专家证明“习惯性分裂反应”应该前后有精神病病征表现以外,还可以要求精神病学专家从曼尼昂在杀人前有足够时间冷静的角度来做心理分析。

控方如果还能结合他作案前有意要妻子以《玫瑰经(圣母咏叹)》起誓、从容离家杀人再回家报案等过程来说明其神志清晰,陪审团做何判断也未可知。此外,比格勒反驳控方专家证人时提到精神是“隐秘的、未知的世界”,也等于认可精神病医生无法准确测量一个人在突发事件下是否具备自我控制能力,控方也可以其人之道还致其人之身,质疑辩方证人的证词效力。

三是“节奏”把握不当。

本案自庭审开始,辩方始终纠缠于“谁也无法完全战胜对手”的强奸案件上,因为本案死者已逝且控辩双方各有依据也各有“软肋”。

控方长期让辩方在此问题上“混水摸鱼”,自然是越来越“脱不开身”。而对于无罪抗辩理由“无法控制的冲动”,控方也没能集中“火力”痛下杀手。每一次传召证人试图说明曼尼昂作案时神志清晰,往往又被辩方扯回强奸案上;控方对于专家证人的使用也不及时。

如果控方早点迫使辩方就无罪抗辩事由短兵相接,直接申请专家证人作证,不在强奸案件上耗费太多时间,而辩方仅依靠一名与被告人曼尼昂同样有军方背景的专家证人,由此人来宣称一位经历战争洗礼的职业军人竟然“空穴来风”般地患上了“习惯性分裂反应”,陪审团未必肯相信辩方这一观点。

四是“应急”处理失策。

丹瑟在眼见控方专家证人的证言因不是经过检查后作出而不占优势时,冒险传召曼尼昂的同监犯人杜克出庭作证,证实曼尼昂在监房内宣称骗到了法官和陪审团。但被比格勒敏锐地抓住杜克在庭上隐瞒犯罪历史、曾经有伪证罪前科等情节予以还击,既无补于事,还让陪审团感觉控方已“黔驴技穷”。而杜克的前科记录是比格勒在检察官罗德威克处找到的,显然控方知道杜克的种种劣迹。控方不妨试想,如果陪审团连资深精神病学专家都信不过,岂会相信一个罪行累累且曾做过伪证的犯人。控方如此冒险适得其反,不可谓不是一次重大失误。

其次,关于“强奸”。

控方也有一番作为,医生检查证明劳拉体内没有发现精液;酒保证实劳拉当晚在酒吧举止放浪;盘问劳拉得知其离婚史已经背离天主教教规、而其以《玫瑰经》起誓遭奎尔强奸的可信度不强;劳拉承认曼尼昂曾因她与他人交往而殴打她、案发前她也遭受过曼尼昂的殴打等。但控方也有“硬伤”:

一是指控策略中对犯罪动机的态度模糊。

一般来说,谋杀动机成百上千,至于曼尼昂是因妻子被强奸而报仇杀人,或是因妻子与人通奸而报复杀人,还是因不满他人获得妻子好感而“嫉妒”杀人,这都不是罪与非罪的决定要素。基于曼尼昂夫人劳拉的身上未检出精液,她的体表伤痕不排除是有暴力倾向前科的曼尼昂不满她的放浪行径而殴打所致,控方未认定强奸报仇而选择嫉妒作为杀人动机似乎不违背常理。

但控方也担心劳拉通过了测谎,她体表确有伤痕,且曼尼昂杀人也确实要有一个合乎情理且足以引起杀心的动机,否则会反证曼尼昂的精神失常。

故此,控方给比格勒抛出了“辩诉交易”的橄榄枝,希望将动机存疑问题留到量刑部分解决,并作为一个量刑筹码与辩方交易。曾经当过检察官的比格勒洞悉了控方的如意算盘,且控方这一退让反倒坚定了他将无罪辩护进行到底的决心。

假如,控方的指控策略不是力图证明强奸不成立,而是坚持阐明因死者已经死亡等原因应该“搁置”对强奸成立与否的争议,建议法官将此问题留到量刑环节以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作出裁断,那么法官完全有可能接受控方的这一非常“客观”的建议。这样既能全力解决无罪抗辩事由的问题,又能避免陷入“强奸”无法证否的泥潭无法自拔。

二是庭审质证时对关键证人的处置失当。

丹瑟在盘问证人玛丽时,仅凭猜测便怀疑玛丽与奎尔是情人关系,推测她因忌恨奎尔和劳拉偷情便编造谎言。当玛丽试图解释“奎尔是我的……”时,粗暴地打断她的回答。

当玛丽回答“奎尔是我父亲”时,丹瑟便如“泄气的皮球”一般偃旗息鼓。丹瑟既没有事先掌握或主动询问证人玛丽与奎尔的关系,甚至无礼地打断玛丽的回答,还任意对玛丽作出有辱人格的揣测,这无疑会让陪审团对控方产生不好的看法。而且,丹瑟因判断失误便放弃了对玛丽的追问,等于认可了玛丽的证言。

从逻辑上分析,丹瑟仍有许多问题可以盘问:

1.玛丽作为奎尔的女儿所了解到的父亲平时表现如何?

2.她为什么不惜影响已故父亲的名誉而出庭作证,且提供的是有利于杀父仇人的证言,其作证动机是什么?

3.她在父亲死亡后第二天怎么会有心情去清理脏衣服、且还对一条破内裤记忆深刻?她发现脏衣服和内裤的位置是否有外人进出等等。

如果玛丽是为了趁机向人们公开自己是奎尔“私生女”的身份以获得“雷湾酒店”继承权,如果她发现破短裤的时间在案发几天后,再加上玛丽是在庭审中听到劳拉描述内裤特征的次日才提供这条破内裤,那么是她人栽赃还是玛丽另有所图均未可知。而比格勒在片尾说要去承接玛丽的遗产继承业务,或许也在暗示玛丽以“私生女”身份继承遗产存在问题......

综上所述,影片讲述的故事就像比格勒律所里那台部分机件失灵的老旧打字机一样,你输入的是“第一部分当事人”而它打印出来的只是“一部分当人”。这所有精彩的对抗、悬念、理想、批判汇集在一起,让《桃色血案》成为一部经典的法律电影,也让法律人对法律职业更多一分敬畏,对内心的“冲动”更多一分警醒!

作者:钟晋,湖南省湘潭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第四届全国十佳公诉人提名奖,全国优秀公诉人,首批全国检察机关调研骨干人才。周瑾,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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