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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库参考案例​:传播可识别公民真实身份淫秽物品案件的处理规则

安徽高院  · 公众号  ·  · 2025-02-13 11:30

正文

李某侮辱、传播淫秽物品案

——传播可识别真实身份的淫秽视频,损害他人人格尊严案件的处理


入库编号2024-04-1-196-001
关键词 刑事 侮辱罪 传播淫秽物品罪 淫秽视频 严重危害社会秩序
基本案情

2021年12月,被告人李某为报复被害人美某某(女),将先前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时偷拍美某某露脸的裸体视频命名为含有校名、被害人籍贯等信息的视频文件上传至境外黄色网站,后被另一境外黄色网站转载。截至2023年4月6日案发,该视频在境外第二个黄色网站上的浏览量达2.3万余次。经鉴定,上述视频属于淫秽视频。

2021年12月27日至2023年2月28日间,被告人李某在境外黄色网站上传了其与多名女性发生性关系的视频(均未露脸)42部,后被另一境外黄色网站转载。截至2023年4月6日案发,上述视频的浏览量达9000余次。经鉴定,上述42部视频均属于淫秽视频。

被告人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赔偿被害人美某某人民币2万元并取得谅解。

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12月21日作出(2023)苏0591刑初703号刑事判决:被告人李某犯侮辱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个月。宣判后,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被告人李某为追求性刺激,在互联网上传播其与多名女性发生性关系的视频42部(均未露脸),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对此,控辩双方均无争议。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传播可识别真实身份的淫秽视频行为的定性及程序适用问题。

其一,关于侮辱罪与传播淫秽物品罪的界分。侮辱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格尊严和名誉权,传播淫秽物品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管理秩序。行为人传播可准确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的私密淫秽视频,不仅妨害社会管理秩序,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同时亦损害被害人的隐私权、名誉权等人格权,可能构成侮辱罪。如果同时符合两罪的构成要件,因侮辱罪的法定刑重于传播淫秽物品罪,按照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论处的原则,应当以处罚较重的侮辱罪定罪处罚。因此,区分两罪的关键在于行为人上传视频的主观意图,以及视频内容是否能够识别特定被害人身份。若行为人出于满足自身变态欲望等目的,将他人私密视频上传至互联网,应当依法认定为传播淫秽物品罪;若行为人出于报复、炫耀或者其他变态心理,未经被害人同意,将可识别出被害人真实身份的私密视频恶意上传至互联网,导致其人格尊严、名誉受损的,应当依法认定为侮辱罪。

本案中,被告人李某出于报复心理,将偷拍的被害人露脸隐私视频标注特定明确信息及具有侮辱性的敏感词后在互联网上传播,公然实施侮辱行为,浏览量达2.3万余次,不仅妨害社会管理秩序,还严重侵害被害人的隐私权、名誉权,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且传播淫秽物品罪无法全面评价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应当以侮辱罪定罪处罚。

其二,关于公诉程序的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侮辱罪原则上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法发〔2023〕14号)的有关规定,对于网络侮辱是否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应当综合侵害对象、动机目的、行为方式、信息传播范围、危害后果等因素作出判定。

本案中,从被告人李某实施网络侮辱的动机目的来看,是其向被害人提出再次发生性关系遭拒后,出于报复目的,将被害人的露脸私密视频上传至黄色网站,并且为吸引关注,还对私密淫秽视频标注敏感性侮辱词汇,犯罪动机卑劣;从行为方式来看,将被害人的私密视频上传至境外黄色网站,容易被反复转载,难以彻底删除,会长期留痕,且该行为本身亦属于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严重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从传播范围和危害后果来看,该视频被境外其他黄色网站转载后点击量达2.3万余次,且在被害人的熟人之间传播,严重侵害被害人的隐私权、名誉权,还可能对被害人及其亲属今后正常生活造成不可逆转的负面影响。综合上述情形,本案符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公诉条件。

此外,本案由被害人报警引发,公安机关已对包括网络侮辱在内的犯罪事实全面侦查取证,且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包含传播淫秽物品罪这一公诉罪名在内的两罪,符合公诉条件。被告人的网络侮辱行为同时也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这一公诉犯罪,只是因为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论处的处断原则而适用侮辱罪。在这种情况下,若再让被害人自行维护权益,不仅需要承受内心创伤,还要耗费精力和时间,克服心理障碍、舆论压力等困难另行启动诉讼,难以保护被害人权利,可能导致其他类似案件被害人望而却步。从更好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护被害人合法权益、节约司法资源等角度出发,本案应当由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

综上,法院依法认定被告人李某同时构成侮辱罪和传播淫秽物品罪,依法予以数罪并罚。被告人李某的网络侮辱行为严重危害社会秩序,本案适用公诉程序是妥当的。故法院依法作出如上裁判。

裁判要旨
1.对于在互联网传播他人私密淫秽电子信息的行为,应当根据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及信息内容是否能够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准确界分行为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还是侮辱罪。行为人出于报复、炫耀或者其他变态心理,未经被害人同意,将可识别出被害人真实身份的私密淫秽电子信息恶意上传至互联网,不仅妨害社会管理秩序,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而且严重损害被害人的人格权,构成侮辱罪,应当按照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论处的原则,以侮辱罪定罪处罚。

2.对于网络侮辱是否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应当综合侵害对象、动机目的、行为方式、信息传播范围、危害后果等因素作出判断。对于传播能够识别被害人身份的私密淫秽电子信息,公然侮辱他人的案件,属于“严重危害社会秩序”情形的,依法适用公诉程序。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46条、第364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法发〔2023〕14号)第12条

一审: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2023)苏0591刑初703号刑事判决(2023年12月21日)

传播可识别公民真实身份淫秽物品案件的处理规则

——《李某侮辱、传播淫秽物品案(入库编号:2024-04-1-196-001)》解读


徐建东 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三级高级法官

陈洁 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刑庭副庭长、四级高级法官

网络空间是现实社会的延伸,是亿万群众共同的精神家园。网络空间天朗气清、生态良好,符合人民利益。网络空间乌烟瘴气、生态恶化,不符合人民利益。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应当依法加强网络空间治理。随着全媒体时代到来,在信息网络上针对个人肆意发布谩骂侮辱、造谣诽谤、侵犯隐私等信息的违法犯罪也日益猖獗,严重破坏网络秩序,严重侵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近年来,网络侮辱、诽谤等侵犯公民人格权的刑事案件明显增多,基于网络传播速度快、范围广、长期留痕等特点,这类犯罪对被害人造成的身心危害十分严重。有的案件中,行为人在互联网传播可识别他人真实身份的淫秽视频、照片等电子信息,不仅损害良好道德风尚,妨害社会管理秩序,而且严重侵犯他人人格尊严。司法实践中,对于此类行为如何定性及适用追诉程序,存在不同认识。对此,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参考案例《李某侮辱、传播淫秽物品案(入库编号:2024-04-1-196-001)》对传播可识别真实身份淫秽视频行为的定性及追诉程序适用规则予以明确,为类案裁判提供参考和指引。现就有关问题解读如下:

一、关于传播淫秽物品罪和侮辱罪的界分

在互联网上传播含有他人公民个人信息淫秽物品的行为,可能同时符合侮辱罪和传播淫秽物品罪的特征,此时依法以何种罪名准确定罪量刑尤为重要。对此,关键在于准确厘清两罪的界限。侮辱罪规定于刑法分则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中,传播淫秽物品罪规定于刑法分则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两罪在犯罪客体、主观方面存在诸多不同:侮辱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格尊严和名誉权,行为人主观上通常具有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的动机;而传播淫秽物品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道德风尚和国家对淫秽物品的管理秩序,该罪的犯罪动机具有多样性。准确界分侮辱罪和传播淫秽物品罪,应当坚持主客观相一致原则,综合考虑行为侵犯的客体和行为人的主观动机,依法作出妥当判定。

而实践中存在一定争议的是在互联网上传播可识别公民真实身份淫秽物品行为的定性。实际上,若行为人出于报复、炫耀或者其他变态心理,未经被害人同意,将可识别出被害人真实身份的私密淫秽电子信息恶意上传至互联网,情节严重的,不仅妨害社会管理秩序,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同时该行为亦侵害了被害人的隐私权、名誉权等人格权,还依法构成侮辱罪。上述情形属于想象竞合犯,对此应当择一重罪处断。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的规定,侮辱罪的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而根据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传播淫秽物品罪的法定刑为“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可见,侮辱罪的法定刑重于传播淫秽物品罪,故应当以侮辱罪定罪处罚。当然,若行为人并不知晓、亦不关心淫秽电子信息中相关人员具体身份,比如在随机浏览黄色网站过程中,出于追求刺激等目的将浏览的淫秽电子信息下载后二次传播,因其缺乏侮辱犯罪的主观故意,不宜认定为侮辱罪,如符合传播淫秽物品罪入罪条件的,可以适用该罪。

由此,本参考案例裁判要旨之一提出,对在互联网传播他人私密淫秽电子信息的行为“根据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及信息内容是否能够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准确界分传播淫秽物品罪与侮辱罪,并要求对所涉信息系“可识别出被害人真实身份的私密淫秽电子信息”的情形坚持择一重罪处断规则。

本案例中,传播的私密淫秽视频,根据能否识别特定自然人真实身份,可以区分为两类。对于被告人李某在互联网上传播其与多名女性发生性关系的视频42部(均未露脸),由于无法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无疑应当适用传播淫秽物品罪;而对于李某传播其与被害人美某某发生性关系时偷拍美某某露脸的裸体视频的行为,则应当择一重罪以侮辱罪定罪处罚。顺带提及的是,就后者而言,李某拍摄和上传视频均未征得被害人同意,若将该起犯罪事实认定为传播淫秽物品罪,某种程度上系将被害人视作拍摄淫秽视频的参与者,属于对被害人的污名化。故而,将该起犯罪事实认定为侮辱罪,可以合法确立被害人的诉讼地位,赋予被害人司法救济的权利,从法律层面上实现了“除污名化”,体现对被害人的依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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