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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度财务报表审计需关注的监管要求和审计准则

会计雅苑  · 公众号  · 财务  · 2025-01-14 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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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继续置身于一个高度动态且竞争日益激烈的市场环境中,同时面对着更加严格和全面的外部监管要求。一方面,市场环境的持续变化,包括客户需求的新趋势、技术革新带来的服务模式调整,以及全球经济波动对审计业务的影响,都为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拓展和维持客户基础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另一方面,监管机构在2024年进一步深化了对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管框架,不仅强化了审计程序的执行标准,还更加关注事务所内部治理结构的健全性、质量控制体系的有效性,以及职业道德规范的严格遵守。特别是随着资本市场造假事项的不断显现,监管机构对会计师事务所的期望和要求提升到了新的高度,要求其在维护审计质量、防范审计风险方面展现更高的责任感和行动力。

在这样的背景下,2024年度的财务报表审计工作应执行更为严格的要求,事务所必须持续优化并强化其质量管理和独立性管理机制,确保每一位注册会计师及审计项目组能够深刻理解并践行“专业、严谨、透明、责任”的核心价值观。注册会计师及审计项目组在执行审计程序时,不仅要精通并严格遵循审计准则和监管要求,还需利用先进的技术手段提高审计效率和准确性,同时,要确保收集到充分且适当的审计证据,详细记录工作底稿,维护专业人员的诚信与职业操守,为市场的公平、透明和健康发展贡献力量。

本文分为上下期,本期为2024年度财务报表审计需关注的监管要求和审计准则(上),主要介绍新发布的《会计法》、国务院政策文件、财政部政策文件、财政部等四部委发布的2024年报工作通知、证监会及交易所的监管要求等。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2024年6月28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的决定》,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此次修订保持现行基本制度不变,重点解决会计工作中的突出问题,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加大对会计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对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等10类会计违法行为,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等财务造假行为,提高了罚款额度;同时,保留了原法关于违反会计法、同时违反其他法律规定,由有关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进行处罚的规定。

二、国务院政策文件


(一)《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


2024年4月12日,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指出,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打造安全、规范、透明、开放、有活力、有韧性的资本市场,以强监管、防风险、促高质量发展为主线,更好发挥资本市场功能作用,推进金融强国建设,服务中国式现代化大局。

《意见》强调,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确保资本市场始终保持正确的发展方向;必须始终践行金融为民的理念,更加有效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必须全面加强监管、有效防范化解风险,确保监管“长牙带刺”、有棱有角;必须始终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原则,进一步全面深化资本市场改革,统筹好开放和安全;必须牢牢把握高质量发展的主题,更加有力服务国民经济重点领域和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

《意见》要求,要严把发行上市准入关,提高主板、创业板上市标准,完善科创板科创属性评价标准,扩大现场检查覆盖面,强化发行上市全链条责任,加大发行承销监管力度,严查欺诈发行等违法违规问题。要严格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构建资本市场防假打假综合惩防体系,严厉打击各类违规减持,强化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监管,推动上市公司提升投资价值。要加大退市监管力度,进一步严格强制退市标准,畅通多元退市渠道,精准打击各类违规“保壳”行为,健全退市过程中的投资者赔偿救济机制。要加强证券基金机构监管,强化股东、业务准入管理,积极培育良好的行业文化和投资文化,完善行业薪酬管理制度,坚决纠治不良风气,推动行业回归本源、做优做强。要加强对高频量化等交易监管,严肃查处操纵市场恶意做空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强战略性力量储备和稳定机制建设,将重大经济或非经济政策对资本市场的影响纳入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评估,增强资本市场内在稳定性。要大力推动中长期资金入市,大力发展权益类公募基金,优化保险资金权益投资政策环境,完善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政策,鼓励银行理财和信托资金积极参与资本市场。要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开放,推动股票发行注册制走深走实,提升对新产业新业态新技术的包容性,促进新质生产力发展,完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坚持统筹资本市场高水平制度型开放和安全。要加强资本市场法治建设,加大对证券期货违法犯罪的联合打击力度,深化央地、部际协调联动,打造政治过硬、能力过硬、作风过硬的监管铁军,推动形成促进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合力。

(二)《关于进一步做好资本市场财务造假综合惩防工作的意见》


2024年6月29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证监会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资本市场财务造假综合惩防工作的意见》,聚焦综合惩治资本市场财务造假,坚持系统观念,进一步加大打击力度,着力完善监管协同机制,构建综合惩防长效机制。共20项内容,分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是总体要求,第二部分是主体内容,第三部分是落实保障。主体部分共提出5方面、17项具体举措。

一是坚决打击和遏制重点领域财务造假。包括严肃惩治欺诈发行股票债券、虚假信息披露、挪用募集资金和逃废债等行为,严厉打击系统性造假和第三方配合造假,加强对滥用会计政策实施造假的监管,强化对特定领域财务造假的打击力度。

二是优化证券监管执法体制机制。包括健全线索发现机制,发挥科技手段支撑作用,增强穿透监管能力。加快推进监管转型,完善重大案件调查处罚机制,提高查办质效。深化证券执法与司法机关在信息共享、案件办理、警示教育等方面的协作,提升大案要案查处效率。

三是加大全方位立体化追责力度。包括加快出台上市公司监管条例,强化行政追责威慑力。推动出台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司法解释,加强对“关键少数”及构成犯罪配合造假方的刑事追责。完善民事追责支持机制,推动简化登记、诉讼、执行等程序,加强对投资者赔偿救济,提高综合违法成本。

四是加强部际协调和央地协同。包括国有资产出资人及有关企业主管部门加强监督管理,对相关企业实施财务造假及配合造假问题严肃追责并通报反馈。金融监管部门提升协同打击力度,督促金融机构加强对财务真实性的关注和审查,加大对函证业务合规性的监督检查力度。地方政府将财务真实性作为扶优限劣的重要依据,切实履行因财务造假问题引致风险的属地处置责任。

五是常态化长效化防治财务造假。包括增强公司治理内生约束,强化审计委员会反舞弊职责,发挥独立董事监督作用,推动公司内部建立追责机制。压实中介机构“看门人”责任,对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中介机构依法暂停或禁止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完善资本市场会计、审计相关规则,加强联合惩戒与社会监督。

(三)《国务院关于规范中介机构为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提供服务的规定(征求意见稿)》


2024年8月16日,司法部发布司法部会同财政部、中国证监会起草的《国务院关于规范中介机构为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提供服务的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指出会计师事务所执行审计业务,可以按照工作进度分阶段收取服务费用,但是收费与否或者收费多少不得以审计工作结果或者股票公开发行上市结果作为条件。不得存在以下情形:(一)在合同约定之外收取其他费用或者以临时加价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二)通过签订补充协议或者另行约定等方式规避监管收取费用;(三)通过入股、获取上市奖励费等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四)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收费或者变相收费行为。

12月23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国务院关于规范中介机构为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提供服务的规定(草案)》。强调要发挥好中介机构资本市场“看门人”作用,防止中介机构与发行人不当利益捆绑,严厉打击财务造假、欺诈发行等违法行为,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发展。

2023年11月,财政部发布了《关于严禁会计师事务所以或有收费方式提供审计服务的通知》(财会〔2023〕25号),要求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以或有收费方式提供审计服务,收费与否或者收费多少不得以审计工作结果或实现特定目的为条件。或有收费通常表现为上市奖励费,以及根据审计意见类型、是否能够实现上市、能否实现发债等收取部分或全部审计费用。

三、财政部政策性文件


(一)《关于强化上市公司及拟上市企业内部控制建设推进内部控制评价和审计的通知》(财会〔2023〕30号)


2023年12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关于强化上市公司及拟上市企业内部控制建设推进内部控制评价和审计的通知》(财会〔2023〕30号),要求目前尚未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要求实施内部控制审计的创业板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应自披露公司2024年年报开始,披露经董事会批准的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拟上市企业应自提交以2024年12月31日为审计截止日的申报材料开始,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无保留意见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已经在审的拟上市企业,应于更新2024年年报材料时提供上述材料。

注册会计师应严格遵照《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财会〔2010〕11号文件)和《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实施意见》(会协〔2011〕66号)等相关规范要求对上市公司及拟上市企业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实施审计,勤勉尽责,充分了解和掌握上市公司及拟上市企业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建设和实施情况,综合判断上市公司及拟上市企业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有效性,独立客观公正发表审计意见,提高内部控制审计质量。

(二)《关于加强会计师事务所基础性标准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财会〔2024〕2号)


2024年1月4日,财政部印发《关于加强会计师事务所基础性标准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指导意见》包括总体要求、主要任务、组织保障和附件四个部分,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部分“总体要求”,明确了加强会计师事务所基础性标准体系建设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提出了标准化水平大幅提升、标准化支撑作用更加显著和标准化发展基础更加牢固等总体目标。

第二部分“主要任务”,围绕基础性标准体系的全生命周期,从四个方面提出具体工作任务。一是构建基础性标准体系指导性框架。《指导意见》明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应集中行业智慧力量,做好基础性标准体系指导性框架的构建和完善工作,并针对框架中的具体项目出台细化指引。二是建立健全基础性标准体系。《指导意见》明确,会计师事务所是基础性标准体系建设的主体,应建立健全符合本所实际情况的基础性标准体系;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负责做好统筹指导和推动工作。三是推动基础性标准体系落地见效。《指导意见》明确,会计师事务所应建立基础性标准体系实施机制,确保标准能够切实发挥作用;各级财政部门应充分发挥政策指导、配套制度供给、行政监督等作用;各级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加强对基础性标准体系实施情况的督促和指导。四是持续完善基础性标准体系。《指导意见》明确,会计师事务所应密切关注基础性标准体系的实施情况,组织实施监控、进行评价,并持续完善;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建立标准实施调查统计制度和实施信息反馈制度,及时把握实施情况。

第三部分“组织保障”,从加强组织领导、加强技术支持、加强宣传引导等三个方面就贯彻落实《指导意见》提出具体要求,推动各项任务措施落地见效。

第四部分“附件”,提供涉及会计师事务所战略、文化、内部治理、质量管理、风险管理、业务操作、信息化管理、资源管理、内部投资管理、品牌管理、网络管理等十四个项目的基础性标准体系指导性框架,并明确了各个项目的目标和基本要求,供会计师事务所建立健全本所的基础性标准体系参考。

(三)《银行函证工作操作指引》(财办会〔2024〕2号)


为进一步落实《关于加快推进银行函证规范化、集约化、数字化建设的通知》(财会〔2022〕39号),强化对银行函证工作的指导,2024年1月24日,财政部、金融监管总局联合修订印发《银行函证工作操作指引》(财办会〔2024〕2号),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本操作指引生效实施后,财政部办公厅、原银保监会办公厅于2020年8月10日发布的《关于印发的通知》(财办会〔2020〕21号)同时废止。

(四)《会计师事务所数据安全管理暂行办法》(财会〔2024〕6号)


2024年4月15日,财政部印发《会计师事务所数据安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自2024年10月1日起实施。《暂行办法》主要包括五方面内容,一是总则,主要明确制定依据、适用对象、责任主体;二是数据管理,主要包括总体责任、责任人员、数据分类分级、日志管理、数据传输管理、数据加密管理、数据备份、业务约定书、技术保护手段、日常安全监测、数据出境等内容;三是网络管理,主要包括网络管理制度、资源投入、访问控制、系统账户管理等内容;四是监督检查,主要包括信息共享、日常检查、重点检查对象、安全审查、行政监管措施、行政处罚等内容;五是附则。

四、财政部等四部委《关于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切实做好企业2024年年报工作的通知》


2025年1月6日,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金融监管总局和证监会联合发布了《关于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切实做好企业2024年年报工作的通知》(财会〔2024〕26号,以下简称《年报通知》),就扎实做好2024年年报工作做出了要求,涉及编制2024年年报应予关注的十三项准则实施重点。

《年报通知》指出,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提高审计质量,充分发挥社会审计鉴证作用。《年报通知》要求: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紧抓质量提升主线,守住诚信操守底线,筑牢法律法规红线,充分发挥审计鉴证作用,持续提升审计质量。有关企业应当严格按照《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财会〔2023〕4号)等规定,做好年报会计师事务所选聘、披露、轮换等工作,依规及时披露审计机构聘任、履职等有关信息,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公平竞争,推动提升年报审计质量。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健全年报审计相关质量管理体系,严格执行审计轮换规定,加强独立性管理,不得以或有收费方式提供审计服务,不得为审计客户代编财务报表或从事与鉴证业务存在独立性冲突的非鉴证业务等。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加强业务风险分类管理,提高风险意识,强化全流程审计职业怀疑,业务承接及保持时应充分评估客户诚信状况,加大反舞弊资源投入

会计师事务所在进行年报审计时,应当警惕企业业务造假触发财务造假、滥用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造假、利益相关方配合造假等风险,重点关注企业合并财务报表编制、收入确认、减值计提、数据资源会计处理等易发生错报的领域,重点关注虚假贸易、供应链金融、商业保理、票据交易、工程施工、集团审计、境外业务等业务,重点关注虚构收入、会计操纵、财务洗澡、资金占用、业绩变脸、重大会计差错、大额资金流出、退市风险等问题,及时有效识别企业舞弊和财务造假行为。对企业年报存在异常的,应当保持高度的职业怀疑,作出恰当的职业判断,进一步执行审计程序,不应直接采用管理层声明替代必要的审计程序。审计过程中,应当加强与审计委员会等治理层沟通,严格执行审计准则要求,实施恰当的审计程序,确保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支撑审计结论和意见,客观公正发表审计意见,注意审计意见的恰当性,切实提升审计执业质量。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准确评价专家的工作是否足以实现审计目的,确保获取的审计证据充分、适当。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准确分析评估机构采用的评估方法及模型、重要假设、关键参数的恰当性,有效识别、评估和应对因舞弊导致的财务报表重大错报风险。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积极开发和应用数智化反舞弊工具,加强对市场主体登记等相关公开数据的整合利用,提升对企业财务造假风险的识别和应对能力。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执业准则要求,对上市公司及拟上市企业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审计,同时关注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独立客观公正发表审计意见,提升内部控制审计报告质量。

五、证监会及交易所的监管要求


(一)《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监管的意见(试行)》


2024年3月15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监管的意见(试行)》。该文件着眼于推动上市公司提升投资价值和加强投资者保护,围绕打击财务造假、严格规范减持、加大分红监管、加强市值管理等各方关注的重点问题,提出了四个方面18项政策措施,具体如下:

一是加强信息披露监管,严惩业绩造假。推动构建资本市场财务造假综合惩防体系,提高穿透式监管能力和水平,努力实现业绩穿透、数据真实。加强全方位立体式追责

二是防范绕道减持,维护市场信心。将减持与上市公司破净、破发、分红等“挂钩”。对通过离婚、质押平仓、转融通出借、融券卖出等方式绕道减持的行为严格监管。责令违规主体购回违规减持的股份并上缴价差。

三是加强现金分红监管,增强投资者回报。对多年未分红或股利支付率偏低的,加强监管约束。推动一年多次分红,在春节前结合未分配利润和当期业绩预分红,增强投资者获得感。

四是推动上市公司加强市值管理,提升投资价值。压实上市公司市值管理主体责任,推动优质上市公司积极开展股份回购,引导更多公司回购注销。

(二)《关于严把发行上市准入关从源头上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试行)》


2024年3月15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关于严把发行上市准入关从源头上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试行)》。该文件着眼于从源头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全面从严加强对企业发行上市活动监管,压紧压实发行监管全链条各相关方责任,维护良好的发行秩序和生态,提出了8项政策措施,具体如下:

一是严把拟上市企业申报质量。压实拟上市企业及“关键少数”对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的第一责任,严禁以“圈钱”为目的盲目谋求上市、过度融资。对财务造假、虚假陈述、粉饰包装等行为及时依法严肃追责。

二是压实中介机构“看门人”责任。建立常态化滚动式现场监管机制,用好以上市公司质量为导向的保荐机构执业质量评价机制。

三是突出交易所审核主体责任。把防范财务造假、欺诈发行摆在发行审核更加突出的位置。严密关注拟上市企业是否存在上市前突击“清仓式”分红等情形,严防严查,并实行负面清单式管理。从严监管高价超募。

四是强化证监会派出机构在地监管责任。辅导监管坚持时间服从质量,现场检查切实发挥书面审核的补充验证延伸作用。

五是坚决履行证监会机关全链条统筹职责。综合考虑二级市场承受能力,实施新股发行逆周期调节。大幅提高对拟上市企业的随机抽取比例和加大问题导向现场检查力度。

六是优化多层次资本市场功能衔接。研究提高上市标准。从严审核未盈利企业

七是规范引导资本健康发展。督促企业按照实际需求合理确定募集资金投向和规模,加强拟上市企业股东穿透式监管,防止违法违规“造富”。

八是健全全链条监督问责体系。拟上市企业和中介机构存在违规情形的,依照《证券法》等规定严肃问责。上市委委员和审核注册人员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违反廉政纪律的,终身追究党纪政务责任。

(三)《首发企业现场检查规定》


2024年3月15日,证监会发布修订后的《首发企业现场检查规定》(以下简称《现场检查规定》)。修订后的《现场检查规定》强调“申报即担责”,规定在检查过程中对撤回上市申请的企业“一查到底”,撤回上市申请不影响检查工作实施,也不影响依法依规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处理,并增加了不提前告知直接开展检查的机制。同时,《现场检查规定》进一步规范了现场检查程序,强调现场检查处理标准统一。

(四)《关于严格执行退市制度的意见》


2024年4月12日,证监会在认真总结改革经验和充分考虑国情市情的基础上,制定《关于严格执行退市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退市意见》)。

《退市意见》着眼于提升存量上市公司整体质量,通过严格退市标准,加大对“僵尸空壳”和“害群之马”出清力度,削减“壳”资源价值;同时,拓宽多元退出渠道,加强退市公司投资者保护。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严格强制退市标准。一是严格重大违法退市适用范围,调低2年财务造假触发重大违法退市的门槛,新增1年严重造假、多年连续造假退市情形。二是将资金占用长期不解决导致资产被“掏空”、多年连续内控非标意见、控制权无序争夺导致投资者无法获取上市公司有效信息等纳入规范类退市情形,增强规范运作强约束。三是提高亏损公司的营业收入退市指标,加大绩差公司退市力度。四是完善市值标准等交易类退市指标。

第二,进一步畅通多元退市渠道。完善吸收合并等政策规定,鼓励引导头部公司立足主业加大对产业链整合力度。

第三,削减“壳”资源价值。加强并购重组监管,强化主业相关性,加强对“借壳上市”监管力度。加强收购监管,压实中介机构责任,规范控制权交易。从严打击“炒壳”背后违法违规行为。坚决出清不具有重整价值的上市公司。

第四,强化退市监管。严格执行退市制度,严厉打击财务造假、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严厉惩治导致重大违法退市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管等“关键少数”。推动健全行政、刑事和民事赔偿立体化追责体系。

第五,落实退市投资者赔偿救济。综合运用代表人诉讼、先行赔付、专业调解等各类工具,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五)《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10号》


2024年5月15日,证监会发布《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10号》,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指引主要内容包括:一是要求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刊登致投资者的声明,说清上市目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以及融资必要性等基本情况,督促发行人牢固树立正确“上市观”;二是明确“关键少数”可以就出现上市后业绩大幅下滑的情形作出延长股份锁定期的承诺,强化“关键少数”与投资者共担风险的意识;三是完善上市后分红政策的信息披露规则,以利于投资者形成稳定的回报预期;四是强化未盈利企业相关信息披露,要求其披露预计实现盈利情况等前瞻性信息,向投资者充分揭示未来发展前景,便于投资者作出决策。

(六)《证监会发布2023年度上市公司、挂牌公司审计分析报告》


2024年8月16日,证监会发布《2023 年度上市公司、挂牌公司审计分析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从事证券服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上市公司及挂牌公司审计情况,2023年度审计报告分析及证券审计执业问题等。

证券市场审计执业问题中,财务舞弊审计相关问题包括:未充分识别应对收入舞弊,未充分识别和应对资产舞弊,未充分识别和应对费用舞弊;境外审计相关问题包括:境外资产核查不到位,未恰当执行集团层面审计工作;内部控制审计问题包括:未能充分识别内部控制缺陷,未能恰当执行内部控制相关审计程序,未恰当评估内部控制缺陷的影响程度;非标报告相关问题包括:未审慎评估错报广泛性,以强调事项代替非无保留意见;其他问题包括:未审慎判断差错更正影响,重大非常规交易审计不到位,与前任注册会计师沟通不到位。

具体参见致同往期解读:证监会《2023年度上市公司、挂牌公司审计分析报告》内容提示

(七)贯彻落实新《公司法》 中国证监会就修改、废止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开征求意见


2024年7月1日,新《公司法》和《国务院关于实施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以下简称《实施规定》)正式施行。新法实施后,中国证监会高度重视配套制度规则完善工作,对现行证券期货制度规则做了系统梳理,采取集中修改与分散修改相结合的形式,扎实开展配套规则修改完善工作。2024年12月27日,就配套制度规则中拟集中“打包”修改、废止的89件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2件规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本次拟“打包”修改、废止的制度规则均系按照新《公司法》《实施规定》等作适应性调整,不涉及实质性修改,主要内容包括:一是结合新《公司法》和《实施规定》有关上市公司应当设审计委员会、不设监事会的规定,删除《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规则中有关上市公司监事会、监事的规定。同时,在《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券公司治理准则》等规则中明确,非上市公众公司、证券公司等应当依法选择审计委员会或者监事会作为内部监督机构。二是在《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规则中增加、调整公司治理相关规定,与新《公司法》做好衔接。三是调整《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规则中有关独立董事的规定,落实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改革要求。四是调整文字表述,包括将“股东大会”修改为“股东会”,调整引用的《公司法》条文序号等。五是考虑到《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1号——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后存在未弥补亏损情形的监管要求》和《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与新《公司法》冲突,或者已被新的规则替代,拟予以废止。

(八)证监会就《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上市公司年报、半年报格式准则修订稿公开征求意见


为完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优化披露内容,增强信息披露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中国证监会拟修订《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于2024年12月27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本次修订,一是落实强监管防风险要求,对客户供应商、公司治理、募集资金使用等重点信息强化披露要求;二是优化定期报告结构内容,减少冗余信息、突出重点内容;三是补充可持续发展信息披露、信息披露豁免与暂缓相关规定;四是结合最新法律法规和监管实践,对部分内容作调整完善;五是与新修订的《公司法》相衔接,调整监事、监事会相关职责,调整股东大会等相关表述。

(九)沪深北交易所发布上市规则


沪深北交易所针对不同板块的股票上市规则于2024年4月30日分别发布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4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2024年修订)》,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上市规则对上市标准、退市标准等根据各板块的实际情况进行了修订,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十)沪深北交易所发布上市审核规则


沪深北交易所于2024年4月30日分别发布了《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2024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2024年4月修订)》、《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审核规则(2024年修订)》,修订主要内容如下:

一是明确板块定位把握要求。从行业地位、经营规模、核心技术工艺、行业趋势、经营稳定和转型升级等方面,进一步明确发行人、保荐人对主板定位进行评估、判断的具体要求。同时,进一步明确科创板、创业板的主要服务方向。

二是压实发行人及“关键少数”责任。明确发行人应保证相关信息披露准确真实反映企业经营能力;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关键少数”应当增强诚信自律法治意识,协调完善公司治理和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按规定接受内部控制审计。

三是压实中介机构责任。把防范财务造假、欺诈发行摆在发行审核更加突出的位置,明确保荐人应当从投资者利益出发,健全内部决策和责任机制,强化中介机构对资金流水、客户、供应商等方面的核查义务;明确审核重点关注中介机构对资金流水、客户供应商穿透等方面的核查依据是否充分、现场核验方式是否合理合规。

四是拓展现场督导适用范围。明确本所可通过抽取一定比例的方式对相关中介机构的执业质量进行现场督导;明确发生重大会后事项的情况下,本所可以根据需要进行现场督导。

五是完善终止审核情形。明确信息披露质量存在明显瑕疵,严重影响投资者理解或者本所审核,以及发行人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或板块定位的,本所依规予以终止审核。

六是强化自律监管手段。强化对中介机构违规行为的纪律处分力度,增加规定中介机构组织、指使、配合财务造假等恶劣违规情形的处分依据;将中介机构和相关责任人员暂不受理文件的期限上限提高至5年,充分落实从严监管要求。将存在累计两次不予受理情形的保荐人申报间隔期由3个月延长至6个月,新增现场检查、督导情形下主动撤回情形的申报间隔期为6个月。

北交所对上市审核规则的主要修改主要内容如下:

一是完善北交所定位相关规定。明确发行人应当符合北交所定位要求,保荐机构应当核查并作出专业判断。对于不符合北交所定位和产业政策的,将予以终止审核。

二是压实发行人与中介机构责任。要求“关键少数”增强诚信自律法治意识,完善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制度、接受内部控制审计,配合中介机构核查、发行上市监管。要求保荐机构从投资者利益出发,充分运用资金流水核查、客户供应商穿透核查、现场核验等方式,防范财务造假,按要求报送底稿供监管备查。强化对保荐机构及相关证券服务机构的现场督导,从严监管“一查就撤”,对现场检查、现场督导下主动撤回的企业,增加 6 个月的申报间隔期。强化“申报即担责”,保荐机构申报文件在 12 个月内两次被不予受理的,再次申报间隔期由 3 个月延长至 6 个月。

三是加强信息披露监管。要求发行人申请文件及信息披露内容准确真实反映企业经营能力。对申请文件及信息披露内容存在明显瑕疵、严重影响投资者理解或者审核工作的,将终止审核,并将该等违规情形下采取不接受发行上市申请文件纪律处分的最长期限提高至 2 年。完善信息披露豁免要求,并明确审核机构可以退回不符合信息披露要求的回复文件。

四是优化审核程序要求。优化咨询行业咨询委等审核时限扣除情形,并明确时限扣除同样适用于受理、问询、暂缓审议、复审等环节。与优化连续挂牌满 12 个月的执行标准相配套,明确发行人在提交上市委审议前因连续挂牌未满12个月中止审核的,中止期限可超过三个月。明确发行人因保荐机构执业受限之外的原因更换保荐机构的,需重新履行申报及受理程序。

五是其他修改内容。包括优化咨询行业咨询委、请示报告、注册阶段程序衔接的表述,以及调整引用规则条文序号等。

(十一)沪深北交易所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


沪深北交易所于2024年4月30日分别发布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2024年4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2024年修订)》、《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2024年修订)》。

沪深交易所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主要修订内容主要包括:

一是修订重组上市条件。为加强对重组上市的监管力度,进一步削减“壳”资源价值,根据《股票上市规则》对主板上市条件的修订,提高主板重组上市条件,严把注入资产质量关,防止低效资产注入上市公司。

二是完善重组小额快速审核机制。扩大科创板小额快速适用范围,取消科创板配套融资“不得用于支付交易对价”的限制;按照融资需求与公司规模相匹配的思路,将科创板配套融资由“不超过5,000万元”改为“不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净资产的10%”。明确“交易方案存在重大无先例、重大舆情等重大复杂情形”的,不适用小额快速审核程序。此外,小额快速交易所审核时限缩减至20个工作日,明确市场预期。

三是明确重组交易中获得股份相关主体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根据近年来的监管实践,明确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或上市公司换股吸收合并交易中,交易对方或被吸收合并公司股东不符合相关板块股票投资者适当性要求的,仅能持有或者卖出所获得的股份。

四是根据中国证监会或本所相关规则修订作出适应性调整。具体包括规则依据、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价格修正、暂停计时、终止审核、自律监管等条款。

北交所重大重组审核规则主要修改内容包括:明确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和进一步明确定向发行可转债购买资产的规则内容等内容。

(十一)北交所发布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业务指引1-3号


2024年8月30日,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发布了《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业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2024年修订)》(北证公告〔2024〕44号)《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业务规则适用指引第2号》(北证公告〔2024〕45号)《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业务规则适用指引第3号》(北证公告〔2024〕46号)(以下分别简称《公发指引第1号》《公发指引第2号》《公发指引第3号》),业务指引1-3号分别规范法律类、财务类和程序类问题。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北交所本次发布的业务指引,主要是全面落实“1+N”政策文件的要求,同时在保持现有审核要求总体不变的前提下,按照固化成熟监管经验、突出制度特色的思路,细化完善了部分规定。与北交所原有法规相比,《公发指引第1号》《公发指引第2号》主要来源于《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业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2023年修订》(北证公告〔2023〕19号,以下简称公发指引第1号2023年修订),同时参考沪深交易所有益做法,补充完善了《公发指引第1号》《公发指引第2号》《公发指引第3号》,相关内容契合中小企业特点,整体上未增加企业负担。

一是落实“1+N”政策文件要求。《公发指引第1号》主要增加了发行人股东信息披露及核查要求、申报前引入新股东与增资扩股、募集资金用途、承诺上市后业绩大幅下滑延长限售等规定,细化了上市公司子公司申报北交所的披露与核查要求。《公发指引第2号》主要增加了资金流水核查、客户供应商穿透核查等防范财务造假相关核查要求,增加了上市前突击“清仓式”分红的负面情形、财务内控不规范的整改运行期要求,细化了未盈利企业相关披露与核查要求。《公发指引第3号》主要将“关键少数”口碑声誉重大负面情形纳入发行人与中介机构重大事项报告的范围。

二是提炼并固化成熟监管经验。北交所总结开市以来的审核实践,并参考沪深交易所有益做法,补充完善了部分监管要求。在《公发指引第1号》中重点增加了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认定、估值调整协议、环保、土地、社保公积金缴纳等规定,结合实践完善了信息披露豁免等规定。《公发指引第2号》重点增加了信息系统专项核查、投资收益占比、应收款项减值、股份支付等规定,结合实践完善审计截止日后的审阅报告相关披露要求、变更上市标准时点要求等。《公发指引第3号》增加了保荐机构管理层的项目签字责任要求、变更中介机构或签字人员等规定。

三是突出并保持制度特色。北交所立足服务创新型中小企业的市场定位和层层递进的市场结构,沿用相关特色制度,同时细化完善相关要求。其中,《公发指引第1号》总体沿用现有关联交易、行业相关要求、与上市后监管衔接等规定,增加了股权集中企业的公司治理与规范运作等特色要求。《公发指引第2号》总体沿用现有客户集中、经营业绩大幅下滑、研发投入等规定。《公发指引第3号》明确了“连续挂牌满12个月”的执行标准与程序要求,以及上市审核与挂牌公司监管的程序衔接。

(十二)上海交易所会计监管动态


上交所于2024年度发布了5期会计监管动态。针对年报审计风险及审计机构涉及违规情形,主要提示如下:

(十三)深圳交易所会计监管动态


深交所于2024年度发布了3期会计监管动态。针对审计机构执业质量问题主要提示如下:

(十四)北京交易所会计监管动态


北交所于2024年度发布了2期会计监管动态。针对审计机构执业质量问题主要提示如下:

一、审计准则修订及问题解答


(一)《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性准则第1号——财务报表审计和审阅业务对独立性的要求(征求意见稿)》


2024年9月14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发布《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性准则第1号——财务报表审计和审阅业务对独立性的要求(征求意见稿)》,中注协吸收借鉴国际职业道德守则的最新成果,并结合我国实际和实践情况,对《独立性准则第1号》进行了全面修订,本次准则修订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将独立性要求从职业道德守则中提取出来形成专门的独立性准则。独立性是鉴证业务的灵魂,是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基本原则之一。为强调注册会计师独立性的重要性,并提高独立性要求的权威性和强制力,对《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第 4 号——审计和审阅业务对独立性的要求》进行全面修订,形成专门的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性准则,拟作为行政规范性文件印发。

(二)明确了公众利益实体的范围并强化了相关规定。一是明确了对公众利益实体审计客户执行财务报表审计业务时,会计师事务所需要遵循更高的独立性要求,且应当公开披露这一事实。二是明确应当视为公众利益实体的实体范围,并进一步就评价实体对公众利益的影响程度时需要考虑的因素提供指引。

(三)强化了收费的相关规定。一是明确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因其为审计客户提供审计以外的其他服务而影响审计收费。二是针对收费过度依赖个别审计客户的问题强化了要求。三是针对公众利益实体审计客户,要求会计师事务所与客户治理层沟通并公开披露收费相关信息。

(四)强化了非鉴证服务的相关规定。一是明确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为公众利益实体审计客户提供可能因自我评价对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的非鉴证服务。二是明确向公众利益实体审计客户提供非鉴证服务需要与客户治理层沟通并获得其允许。三是针对评价非鉴证服务是否对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及其严重程度强化了规定,并针对提供某些非鉴证服务作出了更严格的要求。

(五)强化了与运用技术相关的规定。强化了会计师事务所为其审计客户提供非鉴证服务时,与运用技术相关的规定。

(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401 号——对集团财务报表审计的特殊考虑(征求意见稿)》


2024年9月29日,中注协发布《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401号——对集团财务报表审计的特殊考虑(征求意见稿)》,中注协吸收借鉴国际审计准则的最新成果,并结合我国实际和实践情况,对集团审计准则进行了全面修订,本次修订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强化集团审计质量管理要求。一是明确规定由集团项目合伙人对集团审计质量承担总体责任,要求集团项目合伙人充分、适当地参与集团审计全过程,包括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的工作。二是参照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体系的框架,从业务承接、资源分配、相关职业道德要求、业务执行、信息与沟通等角度对集团审计的质量管理提出具体要求。三是针对集团审计中可能受到的限制,如对接触相关信息和人员的限制等,提出了应对措施。

(二)强化了集团项目组和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之间的沟通和协作。一是强调集团项目组和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之间双向沟通的重要性。二是明确集团项目组与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之间应当沟通的具体内容,如要求集团项目组明确向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沟通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工作的范围和时间安排,并评价其工作成果。三是明确要求集团项目合伙人负责对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进行指导、监督并复核其工作。

(三)进一步强调在集团审计中保持职业怀疑的重要性。征求意见稿进一步强调,集团项目组在计划和执行集团审计工作时应当保持职业怀疑,并通过集团项目组的行动和沟通,向每个项目组成员强调保持职业怀疑的重要性,必要时还要向每个项目组成员沟通可以减轻对其保持职业怀疑产生障碍的具体措施。

(四)进一步优化在集团审计中实施风险评估和应对的要求。征求意见稿参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211号——重大错报风险的识别和评估》的规定,对集团项目组实施风险评估程序应当了解的事项作出了进一步扩充和优化,并明确规定在风险评估过程中,集团项目组和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之间应当及时沟通的具体事项,提高了准则的可操作性。

(五)进一步优化在集团审计中对重要性概念的应用。征求意见稿明确要求集团项目组应当负责确定组成部分实际执行的重要性以及组成部分向集团项目组报告错报的临界值,并规定组成部分实际执行的重要性应当低于集团实际执行的重要性,并且组成部分向集团项目组报告错报的临界值不得高于被视为集团财务报表明显微小错报金额的上限,有利于集团项目组加强对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所参与审计工作的质量管理。

(三)《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问题解答第17号——商誉减值的审计》


2024年1月27日,中注协发布《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问题解答第17号——商誉减值的审计》,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共涉及七个问题,包括:被审计单位在商誉减值测试及信息披露中,通常存在的可能导致重大错报风险的情形;如何实施与商誉减值相关的风险评估程序;如何考虑利用专家的工作;如何针对与商誉减值相关的重大错报风险设计应对措施;如何评估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构成的恰当性;如何测试管理层选择和运用的方法、重大假设和数据;如何检查商誉减值在财务报表中的披露等,详细内容如下:

2018年11月,证监会发布了《会计监管风险提示第8号——商誉减值》,以为强化商誉减值的会计监管,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商誉减值的会计处理及信息披露,督促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勤勉尽责、规范执业,提高资本市场会计信息披露质量。并要求拟上市公司、新三板公司等其他资本市场主体商誉减值事项参照执行。

(四)中注协针对7类上市公司年报审计风险约谈事务所


2024年度,中注协分别针对“新备案会计师事务所首次承接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风险”“临近年报披露日承接上市公司年报审计风险防范”“频繁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上市公司年报审计风险”“持续经营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上市公司年报审计风险”“可能触发股票退市条件的上市公司年报审计风险防范”“涉及大额商誉减值的上市公司年报审计风险防范”“涉及收入确认审计的上市公司年报审计风险防范” 等7类上市公司的年报审计风险进行了约谈,约谈主要内容如下:

二、中注协年报通知及审计数据规范


(一)《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24年年报审计工作的通知》


2024年12月27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发布了《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24年年报审计工作的通知》,要求备案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在上市公司2024年年报审计工作中,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及和《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财务审计秩序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30号)有关要求,聚焦提升审计质量,守住诚信操守底线,筑牢法律法规红线,独立、客观、公正、规范执业,切实履行事务所执业监督职责。

中注协还对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提出以下要求:

1、加强事务所内部管理,持续提升审计质量

(1)严格遵守职业道德要求。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在执行审计业务过程中,要确保从实质上和形式上保持独立,不得以或有收费方式提供审计服务,收费与否或者收费多少不得以审计工作结果或实现特定目的为条件;不得为公众利益实体审计客户提供可能因自我评价对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的非鉴证服务。强化数据安全意识,确保审计资料的安全性;严格遵循保密原则,不得利用获知的涉密信息为自己或第三方谋取利益。事务所要为每项业务分派具有适当胜任能力的项目合伙人和项目组成员,保证其有充足的时间持续高质量地执行业务,避免超出胜任能力执业。

(2)持续完善质量管理体系。事务所要以合理保证执业质量为目标,建立并运行适合本所的质量管理体系,并定期开展评价,对质量管理体系的设计、实施和运行进行动态调整。新备案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事务所要充分认识质量管理体系的重要性,建立内部风险防控机制,规范承揽和开展业务,加强风险分类管理,强化质量管理责任。

(3)加强事务所一体化管理。事务所要加强基础性标准体系建设,推动在全所范围内建立统一、高效的内部治理机制和管理体系,提高一体化管理水平和能力,实现人员管理、财务管理、业务管理、技术标准和质量管理、信息化建设等五方面的统一管理。在全所范围内统一资源调度和配置,统一决策业务承接事项,统一委派恰当的项目合伙人执行业务,统一进行关键合伙人轮换,统一监控和整改程序,统一进行合伙人考核和收益分配。

2、内部控制审计中的注意事项

事务所应当按照财政部 中国证监会《关于强化上市公司及拟上市企业内部控制建设 推进内部控制评价和审计的通知》(财会〔2023〕30号)的要求,对上市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审计,同时关注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提升内部控制审计报告质量。

(1)全面考虑内部控制审计范围。要将重要组成部分、重要业务流程以及重大错报风险相关的内部控制全部纳入审计范围;关注管理层针对舞弊风险而设置的控制,如与重大或非常规业务相关的控制、与财务报告流程及期末账务调整相关的控制、与关联方交易相关的控制、与管理层重大会计估计相关的控制和与防止管理层出于动机或压力而操纵会计利润相关的控制等。

(2)恰当评价控制缺陷。完整记录各阶段识别出的缺陷,并详细记录评判的依据、过程和结果,以及其对财务报表审计可能产生的影响,评价其识别的各项内部控制缺陷的严重程度,以确定这些缺陷单独或组合起来,是否构成重大缺陷;在确定一项或多项内部控制缺陷的组合是否构成重大缺陷时,应当评价补偿性控制的影响。

(3)处理好内部控制审计与财务报表审计之间的关系。在整合审计中,财务报表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识别的重大业务流程、重要账户、列报及相关认定及重要性水平应统一;财务报表审计中实施的实质性测试不能替代内部控制审计程序,单独为财务报表审计目的实施的内部控制测试工作未必足以为出具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提供充分依据;若财务报表审计报告为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应当合理评价并确定其对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意见类型的影响。

3、需重点关注的高风险领域

4、充分发挥执业监督作用

(1)审慎承接,重视审计计划。树立风险意识,充分考虑上市公司业务复杂程度和风险等因素,评估自身胜任能力是否匹配;遵守相关职业道德要求,制定契合项目实际情况的审计计划,组建具有相关行业知识资源和审计经验的审计团队,恰当规划项目的审计范围、时间进度、工作重点和审计资源的整体安排。

(2)保持职业怀疑,加强业务执行。做实常规审计程序,加强电子函证应用,对发现的异常情形保持警觉;了解上市公司的业务、内部业务流程和相关的信息系统,从业务逻辑、流程角度判断交易的真实性、合理性,利用业务系统信息验证会计信息;针对可能存在的第三方配合造假等舞弊风险,增强审计程序的不可预见性,必要时提请上市公司启动反舞弊调查程序或聘请反舞弊专家参与。

(3)关注数智化转型影响,利用信息技术为审计赋能。关注数字经济发展和数字化转型带来的商业模式创新、业务流程重塑及管理模式变更对审计风险的影响,分析对审计技术和方法的影响,利用数字化审计工具,提升审计质量和效率。培养审计人员数字化审计能力,确保审计人员在使用新型审计工具时,有能力理解和应用信息技术,更有效地进行风险评估、设计更合适的程序并调查异常情况。

(4) 做好项目质量复核,恰当发表审计意见。加强质量复核和技术咨询,由具有行业经验项目质量复核人在项目适当时点实施复核;对重大事项和疑难问题及时进行技术咨询。出具审计报告时,要恰当确定关键审计事项,并恰当披露已实施的应对措施。此外,在应当发表非无保留意见的情况下,不得以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为由,对应识别的财务报表整体重大错报不予识别,以“受限”代替“错报”

(5)与治理层进行有效双向沟通,必要时向监管机构报告重大关键事项。与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适当人员进行有效双向沟通,向治理层获取与审计相关的信息,及时向治理层通报审计中发现的与治理层责任相关的事项,并告知与独立性相关的事项。重视与审计委员会、独立董事的沟通,不能以管理层的回应代替与治理层的沟通;对重大意见分歧和突发事件,应及时跟进,依法依规妥善解决。对于可能影响审计报告形式和内容的重大事项,必要时应向监管机构报告。

(6)及时做好年报审计业务信息报备。上市公司变更财务报表审计机构或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前后任事务所均应在变更发生之日(董事会通过变更审计机构的决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网上报备。

(二)《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辅导手册(2024年)》


2024年12月31日,中注协正式发布了《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辅导手册(2024年)》(以下简称《辅导手册》),《辅导手册》梳理汇总了《证券法》《注册会计师法》等法律和有关部门规章制度的相关要求,重点提示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在内部管理和证券类业务承接、执行、出具报告中应注意的特殊规定,强调了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对质量管理体系建设的特殊要求。并后附了相关案例及法规制度目录,以便全面理解,对照查阅。

截至2024年11月底,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会计师事务所已达114家,较2019年底的40家增长2.8倍。

(三)《注册会计师审计数据规范采购》等4项注册会计师审计数据标准


2024年12月9日,中注协印发《注册会计师审计数据规范 采购》《注册会计师审计数据规范 应收》《注册会计师审计数据规范 应付》和《注册会计师审计数据规范 电子商务》等4项注册会计师审计数据规范,自印发之日起实施。中注协有关负责人就相关情况回答了记者提问,表示注册会计师行业作为现代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数字化转型尤为重要,要求注册会计师能够更有效率地获取、使用和分析被审计单位的相关数据作为审计证据,从而能够同时达到提高审计效率和质量的目的,更好地助力资本市场长远、稳定、健康发展。

三、北交所和全国股转系统年报审计工作提示


2025年1月3日,北京证券交易所和全国股转系统发布了《关于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审计工作提示的通知》(北证办发〔2025〕2号)和《关于挂牌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审计工作提示的通知》(股转办发〔2025〕2号),其中对会计师事务所在上市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审计工作提出的要求如下:


注:本专题是致同对监管法规的理解,实务中应以监管机构的规定和监管要求为准。《致同研究之资本市场系列》不应视为专业建议。未征得具体专业意见之前,不应依据本系列专题所述内容采取或不采取任何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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