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我的这个看法,马怡先生发表了不同的意见。她曾经当面告诉我,同意我关于古人书写格式或习惯的解释,但认为这个习惯是因为那时的书写是左手持竹木简册(即已经编联)、右手书写(单支的竹木简,是无法持以书写的)。此后,她撰写了系列文章,来论证此事。揆其逻辑,大前提是在高脚家具产生以前,按照礼法的要求,跽坐,即将双膝并拢、双脚在后,臂部坐在脚跟上,“这是当时的正规坐法,其他坐法皆不合礼仪”。这种坐姿决定了人们无法伏下身去写字;同时,也没有供人书写的较高的几案(只有低矮的用以承物的案)。其次,图像所见,时人无论是坐、是站,书写的姿式都是一手执简牍、另一手书写。
就坐姿而言,在高脚坐具出现以前,人们“正规坐法”的确如马怡先生所言,但这是在正式场合。在私人场合,总不至于一直这样正襟危坐吧?现在日本仍有人席地而坐,同时使用高腿桌子、伏案而写。这可以说明盘腿坐即可伏案书写。只要有高腿几案,人们在写字时,一定会采用类似盘腿坐的姿式,而不会因为要株守“跽”,而不使用这种几案。因此,用“正规坐法”来论证不适宜于伏案写字,我认为是不能成立的。况且,马怡先生已经论证过,有种T形器——置于臂下和双脚之间,是专门用以坐呢。
问题的关键,是高脚坐具出现之前,有没有高腿几案?最近邢义田先生著文,解决了这个问题。文章用三节的篇幅,即“五—汉代图像资料中的几案”“六—高及腰腹的汉代几案:实物举例”“七—中国两晋至五代与日本中世纪几案举例”,证明了在席地而坐即无高脚坐具时,高腿即高及腰腹的几案已经出现。同时,也谈了在用帛、纸作为书写承载物时,是无法左手托举、右手书写的;简上的画,也是先将若干支简并排摆放,画毕后方才编联(该文第三、四节)。这说明,如无几案可凭,这些工作是无法完成的,除非是爬在地上来进行。
邢义田先生指出,画像或考古实物,是有高腿几案的。比如,湖北荆门包山二号墓(楚怀王前期),有四件高足案,其中两件,其面板长80、宽39.06—40、高46cm;另两件,面板长117.6—118、宽40.8—41.2、高49.6cm。湖北随州战国早期的曾侯乙墓,出土了一件长137.5、宽53.8、高44.5cm的漆木案。此前的研究,认为这是置放祭品的几案。放在墓中,用以摆放祭品,是完全合理的。但是,时人能制出用以摆放祭品的这类高足几案,难道就不会用作书写吗?邢义田先生也特别举出了包山二号墓中一件,长80.6、宽22.4、高33.6cm的拱形足几,与司法文书简和铜刻刀同时出土于北室。我想,这即使不是实用的几案,至少是具体而微吧。其实,只要有了这种形制的器物,长、宽、高等尺寸,都是可以随各人情况,加以改造的吧。
新疆阿斯塔那唐墓曾出土双陆局,日本正仓院也收藏有类似的两件。它的高度正适于席地而坐者。我们很难想象,时人不能制成类似的物件,用作书写。时人能制做窄长条、两头有足的“挟轼”,也一定能加长、加宽、加高,制成可用以书写的凭几。至于坐姿,伏案书写,与坐姿并无矛盾。“跽”,是会客或正式场合的坐姿,这并不排除在私下伏案书写时,会用盘腿等更舒适的姿式(事实上,图像资料中已有高脚坐具流行前,席地盘腿而坐的形象。即使图像中没有出现盘腿而坐的图面,我们总不至于认为当时的人还没有学会这样的坐姿,或在非礼仪性的正式场合、也绝不会采用这样的坐姿吧)。这正如在“跽坐”为正式坐姿时,不妨碍T形坐具、隐几的使用一样。
如果说对用于书写的几案的认识,是“视而不见”;那么,将图像资料所表现的人们左手托简牍、右手书写的姿式,视作时人的日常书写姿式,我想就属于“无中生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