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梧桐大兄弟
前段时间,中勤万信会计师事务所为*ST大控(600747)2016年度财务报告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据公告,导致无法表示意见的事项包括:
1、因涉嫌多项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贵公司于2017年4月12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连调查字2017001号),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截止审计报告签发日,证监会立案调查工作尚未结束,我们无法判断证监会立案调查结论对贵公司财务报表可能产生的影响。
2、贵公司子公司大连福美贵金属贸易有限公司2016年销售收入为1,257,284,667.01元,其对外销售的客户,与其供应商天津大通铜业有限公司的供应商,存在重叠的现象。我们无法取得充分适当的证据判断大连福美贵金属贸易有限公司2016年度对外销售是否具备经济实质。
3、经贵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贵公司子公司福美贵金属与天津大通铜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签订《电解铜买卖合同》,合同金额为30亿元,合同期限为2016年6月1日至2017年5月31日 。截 止2016年12月31日,大连福美贵金属贸易有限公司对天津大通铜业有限公司预付款项的余额为1,745,862,854.53元,目前我们无法判断在合同剩余期限内天津大通铜业有限公司是否能足额交付对应的货物。
4、贵公司重大经营合同执行存在不确定性,连续两年亏损,持续经营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然而,*ST大控披露了《大连大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 2016 年年度报告事后审核问询函回复的公告》,并聘请无证券资格的辽宁智圆行方会计师事务所针对问询函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发表专项意见。
接着上交所“看不过去了”,6月19日下发了《关于对大连大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年报审核问询相关事项的监管工作函》(上证公函【2017】0745 号)。
依据*ST大控披露公告,函件内容如下:
“你公司 2016 年年报被中勤万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我部于 2017 年 5 月 23 日向你公司发送《关于对大连大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上证公函【2017】0625 号)。2017 年 6 月 17 日,你公司披露《大连大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 2016 年年度报告事后审核问询函回复的公告》,并聘请辽宁智圆行方会计师事务所针对问询函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发表专项意见。
根据《财政部、证监会关于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相关规定,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业务,应当按规定取得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上市公司年报审计及相关业务涉及前述证券业务。经事后审核,辽宁智圆行方会计师事务所目前尚未取得证券资格。鉴此,请你公司严格依照前述《通知》要求,重新聘请具备证券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于 2017 年 6 月 30 日前就有关事项进行核实,并披露会计师专项意见。
好了,现在哪家会计师事务所会帮*ST大控进行核查呢?也许留给*ST大控的时间真不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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