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些知识产权所得都该归谁
知识产权收益是指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所产生的权益。
例如著作权只是客观的权利状态,而著作权收益则是指权利人行使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表演权时所取得的经济利益。
专利权是申请人的独占权利,即在没有其他协议的情况下,其收益都归专利权人所有,但有些情况下也不完全能落入专利权人的手中。
谈钱不伤感情,今天我们不谈产权归谁,只谈由这些权利带来的钱最后能到谁家。
可以被认为是职务发明创造的情形:
(1)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
(2)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以外的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3)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一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专利法第六条规定:
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专利法》及《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
如果发明人与公司签订了合同中有关于职务发明专利的奖励和报酬的数额及方式约定的,从约定;或者依照公司依法制定的规章中的规定。否则按照《专利法实施细则》78条处理,即在专利权有效期限内,实施发明创造专利后,每年应当从实施该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2%或者从实施该项外观设计专利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0.2%,作为报酬给予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或者参照上述比例,给予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一次性报酬;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许可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实施其专利的,应当从收取的使用费中提取不低于10%,作为报酬给予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当然,还有的地区为了鼓励创新不惜花大价钱!
例如陕西省出台的省科技厅出台的《促进产学研合作的十项措施》中有一条,就是推广中科院西安光机所产学研合作转化成果的新模式。对从事基础和前沿技术研究、应用研究、成果转化等不同活动的人员建立分类评价制度,增加研究质量、原创价值、实际贡献等指标的权重。高校、科研院所、国有事业单位利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职务发明成果,其企业转化所得收益可按不低于70%的比例划归参与研发的科技人员及其团队拥有。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成果转化奖励资金,计入当年单位工资总额,但不纳入工资总额基数。
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人共同完成的发明创造是共同发明,如果是两个以上单位合作也可能构成职务发明的共同发明。共同发明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共同完成发明的发明人或者单位。如果是职务共同发明,该专利权归申请单位所有或持有,所得收益分配也就可以按照《专利法实施细则》78条计算。对于非职务共同发明,专利权属于共同发明人,收益也依照两人贡献的比例或者协商来分。
两个人共同作出的发明,如果其中一个人不想申请专利,那么合作伙伴是不能擅自申请专利的,即使你要把所获得的专利授权费用分给他一半也不可以!
而如果是两个人共同合作完成的作品,如果作品是不可分割的,其中任何一个作者都可以主张将作品发表获益,只需要把劳动成果所得收益分配给共同合作作者就可以了!
如果作品是可以分割的,例如两人共同合作的一首歌曲,你作曲朋友填词呢?这时你们两人是“可以分开行使权力”的,即可以单独将作曲授权给他人,也可以独自将歌词授权,所得利益各自享有。
知识产权既是一种财产权,也是一种人身权。
就身份权部分而言无法实现夫妻共有。知识产权无法像房产那样,在自己爱人名字后面写上自己的名字,例如不能在丈夫/妻子的作品中加上自己的名字,不能在丈夫/妻子的专利权上增加自己为申请人,也不能决定作品和专利是否发表和申请等。
但是除了身份权,就财产权部分而言,通过知识产权取得的经济利益,如因发表作品取得的稿费,因转让专利获得的转让费等是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
《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所以知识产权的收益被规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二条又对此作了进一步阐释
:“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该解释明确了,
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知识产权收益必须具有三个特点:
(1)该收益必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
(2)该收益必须已实际取得或已经明确可以取得;
(3)该收益必须是财产性收益。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五条规定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知识产权收益,应该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知识产权的财产性收益。
在婚前发表的作品、个人享有的专利权,婚前订立专利使用许可合同,都属于已经明确可以取得财产性收益,所以婚后取得对方支付的专利使用费以及稿费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知识产权收益才能归双方共有。
也就是说,如果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人写的小说或者作出的发明创造,在离婚之前还没有获得收益,而在婚姻关系解除后获取的收益属于个人。
在婚后虽然没有实际取得,但是已经可以确定取得的知识产权收益,也为夫妻共有财产。
比如若有公司愿意收购丈夫申请的商标,协议已经签订,但未实际履行,则该商标的预期收益的就是“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如果该收购正在洽谈中,尚未签订协议,则应该属于“尚未取得收益的知识产权”,离婚之后不能主张分割这部分财产。
从准备脱离单身到幸福婚姻再到恢复单身是几个阶段,知识产权的收益也可以简单用以下表格来表示
取得知识产权的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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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益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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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开始并完成取得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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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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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开始并完成明确能够取得收益,婚后(婚内和离婚后)实际拿到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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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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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开始,婚内完成/未完成,婚姻存续期间取得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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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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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开始,婚内完成,离婚后取得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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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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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开始到完成到取得收益,均在婚姻存续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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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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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开始,离婚时完成/未完成,婚姻存续期间取得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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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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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开始,离婚时完成/未完成,离婚后取得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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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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