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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安置,有且仅有一次

三剑客  · 公众号  ·  · 2024-02-18 16:31

正文

一个战友,之前在当地的军转办工作。某年来了一个老兵,说自己对安置的结果不是很满意,希望可以再次安置。

战友听后职能遗憾地告诉他,说根据规定, 退役军人安置国家只负责一次 ,没有第二次安置再次安置的规定,所以他的期望是不符合规定的,也是无法实现的。

听到战友的回复,那个老兵似乎有些不高兴不满意,于是问战友:你说国家不允许二次安置,那么请你找出相关规定来,看那个文件明确不允许二次安置?

老兵的话,让战友一愣,有些哭笑不得:国家的确没有说不允许二次安置,但是说了只保障首次安置,这不就是不允许二次安置吗?

战友的话,老兵似乎还是不认同。没办法,战友只好使出了杀手锏:“国家不允许二次安置的文件的确找不到,但是国家允许二次安置的文件又在哪呢?既然说可以二次安置,那么请你告诉我这个文件又是哪个,哪一条呢?”

老兵一下子没话说了,似乎想反驳一下但是又找不出什么依据,只好离开。

事后战友谈起这个事情的时候说,老兵对首次安置的结果不是很满意,期待有个更好的平台,这种想法可以理解。但是如果每次安置、每个退役军人都这样,这工作还能开展吗?如果我们都可以反悔再来一次,最后受伤的会是谁呢?

剑客又想起另外一个转业军官,和剑客当年一起转业安置的。因为考试成绩未过线,所以他最后安排到了一个参公单位。对于这个结果,他也不够满意,于是在安置报到后一年,到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反映问题,期待可以再次安置换个单位。

他的想法,自然是无法落实的,用工作人员的话说,如果当初他不选择报到办理所有手续滞留,在首次安置并未完结的情况下,或许还有再次安置明年继续安置的的机会。但是现在他已经报到上岗,而且已经发了个工资定了职级,怎么可能再次安置呢?如果换岗就不是安置而是工作调动了,这就不是事务部门权责和能力范围的事情了。

而这两个事情其实也说明了一个道理,那就是对于退役军人来说,安置只有一次,没有第二次,也不会再来一次。这一点,也请战友们知道。

有人会说,依据在哪?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 说: 安置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对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进行安置,保障其第一次就业。

对于转业军官来说,虽然相关文件并没有说只保障首次安置的话,但是在实际工作中也都是按照这个标准执行的。这也是为什么 部分转业军官如果因故不报到滞留部队,第二年可以再次安置 的原 因所在。因为他首次安置并没有终结,还没有完成,所以第二年依然有资格继续安置。

靖远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在回答“部分下岗转业志愿兵 (转业士官)事求政府重新将其安置到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是否可以?”时也是这样说的: 不可以

现行国家法规政策规定, 对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军人,主要保障其退役后的第一次安置就业 。退役军人自安置到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后,其劳动关系、组织关系都已转到所在单位,与所在单位其他职工享受同等的权利和福利待遇。

对因单位改制,关闭、破产后导致部分退役军人下岗失业的,国家有关部门出台了相关文件,通过落实再就业、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各项劳动保障政策来解决下岗失业退役军人的相关待遇问题。 要求重新安排到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的诉求,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有战友说,他在网上看到部分下岗失业的退役军人,被安置到当地的退役军人公益岗。如果不能二次安置,这个安置又是什么?

对于退役军人公益岗,媒体上用的是“安置”,一些战友也认为这样的安置和“由政府安排工作”的安置类似,毕竟都是政府行为,都是针对退役军人。然而开发公益性岗位,属于“兜底”解决部分困难退役士兵再就业问题,与符合由政府安排工作保障第一次就业不同,而且公益性岗位的待遇保障,与符合由政府安排工作保障第一次就业的退役士兵有很大差别。而且,退役士兵的社会公益性岗位,是需要通过个人申请、审批通过后才可以安排到公益性岗位工作,这一点和“由政府安排工作”有着本质区别。

也有人说,你看2020年12月9日,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布的 《关于做好2020年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内容中有这样的表述: 2020年由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全面实行‘两次移交、两次安置’的移交安置办法。各地各部门要严格落实退役军人部发〔2019〕79号文有关要求,统一政策执行尺度,规范移交安置工作程序。

这里面不是有两次安置的说法吗?但是我们需要明白,这里是两次不是二次,是在说两次征兵可以分两批次安置而不是集中一次安置,和第二次是两个概念和范畴,自然也不是再次安置的“二次安置”。

其实想想,如果退役安置可以二次安置,可能能解决部分战友因为岗位不适合不满意带来的失落感,但是对于整个退役安置工作乃至接收单位、退役军人来说,都不是一个好事。

我们都知道,目前机构改革一编难求,好不容易拿出来的岗位编制,你轻易放弃还要求再来一次,你让有关部门怎么想怎么办?因为拿出编制安置,就会让部分单位招聘、调动等工作推迟,你的放弃又会让这些单位怎么想,还会心甘情愿放弃推迟吗?而如果很多人都反悔都可以再来一次,这个工作的严肃性、规范性又体现在哪里,岂不是儿戏呢?最终受害的又会是谁呢?

所以只保障首次安置的规定似乎有些不近人情,毕竟岗位受限肯定无法做到人人满意、个个人岗相适,但是这却是最大程度保障接收单位、退役军人的权益,确保退役安置工作可以持续开展的基础。冷酷的背后,才是最大的关爱;失落的背后,是对所有退役军人权益的保障。

国家其实也给了退役军人在安置过程中反悔的机会。比如你具备安置资格但是回到地方后觉得不好,可以选择灵活就业。比如逐月和自主的战友,如果感到体制内某个工作更适合你,也可以放弃待遇自行考编。但是我们需要明白,允许你反悔不代表可以再来一次、重新选择,归根到底你只能选择一种方式,一次机会。

记得之前网上看到一个军士,可以安排工作倒是选择了自主就业。退役后,发现自己的选择不好,于是留言希望可以再次安置,哪怕把领取的退役金交回都可以。

然而,他的遭遇可以理解,但是他的期待却肯定不会实现。他的失落,更在提醒我们,在选择安置方式的时候,在选择安置单位的时候,一定要谨慎,一定要慎重。同时,也要尊重自己的选择,承担相应的后果。

所以回答题目中的问题:退役安置,可以几次?

一次,只有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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