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布
《关于规范、调整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核条件的暂行规定》
规范了可申请提取公积金的十二种情形
并对部分提取审核条件作了调整
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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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自住住房(含商住)提取,限职工购买第一、二套自住住房(第三套及以上不允许办理)。职工购买德州市行政区域内的自住住房,可提取购房人本人及配偶、父母、子女的公积金。购买德州市行政区域以外的自住住房,只能提取购房人本人及其配偶的公积金。
(一)购买期房的,提供以下材料:房管部门网签备案的购房合同;税务部门机打交款票据(购房发票);提取人及配偶在户籍所在地、工作所在地、购房所在地的房管部门及不动产管理部门开具的房屋权属证明(涉及证明在德州行政区域外的不必开具)。
(二)购买二手房的,提供以下材料:《不动产登记证》或《房屋所有权证》;税务部门机打交款票据(购房发票)或税收通用完税证(契税凭证);提取人及配偶在户籍所在地、工作所在地、购房所在地的房管部门及不动产管理部门开具的房屋权属证明(涉及证明在德州行政区域外的不必开具)。
(三)购买拆迁安置自有住房的,提供以下材料:房屋拆迁安置合同(协议);缴纳房屋差价款的有效凭证;拆迁安置房所在地的原籍户口簿;提取人及配偶在户籍所在地、工作所在地、购房所在地的房管部门及不动产管理部门开具的房屋权属证明。
同套住房只能提取一次,提取金额不得大于购房款(差价款),保留期房购房合同签订日期(二手房购房发票日期、拆迁安置房交款凭证日期)对应月份前三个月月缴纳额,提取到百元。
在德州市行政区域内购房的,通过房管联网系统核查购房情况真实性,即时办结。德州市行政区域外购房的,留存原件,严格审核材料后归还原件,留存复印件归档,可延长10个工作日办结。
提取要件:建设用地和工程规划许可证;集体土地许可证或宅基地证使用证;村委会或单位出具的建房或翻建证明;购买材料、用工的制式发票;《不动产登记证》或《房屋所有权证》。
同套自住住房只能提取一次,提取金额不得大于购、建房款,保留发票日期对应月份前三个月月缴纳额,提取到百元。
提取要件:《不动产登记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安全鉴定部门(县以上)出具的《房屋技术评定书》以及工程造价书;购买材料的制式发票。
同套自住住房只能提取一次,提取金额不得大于维修支出,保留发票日期对应月份前三个月月缴纳额,提取到百元。
没有签订过冲抵协议的公积金贷款人,在全部结清公积金贷款后,可提取本人、配偶的公积金。
查验并打印系统还款记录,确定贷款已经还清;提取金额不得大于贷款期间全部还款本息,保留还清贷款月份前三个月月缴纳额,提取到百元。
偿还商业住房贷款本息提取公积金,限职工购买第一、二套自住住房时办理的商业银行借款(第三套及以上不允许办理),可提取借款人本人及配偶的公积金。
商业银行住房借款合同复印件(加盖银行公章)(仅第一次提取需要);贷款银行出具的加盖银行业务章的上年度还款流水;提取人及配偶在户籍所在地、工作所在地、购房所在地的房管部门及不动产管理部门开具的房屋权属证明(涉及证明在德州行政区域外的不必开具)。
夫妻双方有两套商业住房贷款的,合并计算还款额,每年提取一次,保留三个月的月缴纳额,提取到百元,夫妻双方提取共计不得超过上年度还款总额,优先提取借款合同中第一借款人的公积金,确定其不缴纳公积金或缴纳公积金但已提取金额不足上年度还款总额,再提取其配偶的公积金,避免夫妻双方在不同缴存地重复提取。初次办理时,应详细记录还款账号及抵押房屋信息,以便今后年度提取时核对。再次提取时不再要求提供借款合同复印件。
职工在工作所在地无自有住房可提取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
工作所在地的房管部门及不动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无房证明。
每年可按上年租赁支出提取一次,每人每月最高提取500元,保留近三个月月缴纳额,提取到百元。
注:其他类型提取,均须报市中心审批后提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