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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修!《招标投标法》修订亮点:中标候选人不再排序,招标人自主确定中标人

water8848  · 公众号  ·  · 2020-03-03 00:01

正文


大修!《招标投标法》修订亮点:中标候选人不再排序,招标人自主确定中标人

来源 :工程建设领域信息公布平台
---------------- 以下是正文 -----------------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 委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此举标志着, 自1999年颁布已经施行20余年的《招标投标法》将迎来大修! 此次修订内容,主要涉及一些在招投标领域长 期存在、行业广泛关注的问题。
中标候选人不再排序
《招标投标法》原第四十条修订为:
第四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集体研究并分别独立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 并推荐不超过三个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并对每个中标候选人的优势、风险等评审情况进行说明;除招标文件明确要求排序的外, 推荐中标候选人不标明排序。
招标人 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定标方法,结合对中标候选人合同履行能力和风险进行复核的情况,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二十日内 自主 确定中标人 定标方法应当科学、规范、透明。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国务院对特定招标项目的评标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国务院对特定招标项目的评标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二条修订为:
第四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应当否决所有投标。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分析招标失败的原因,必要时采取对招标文件设定的投标人资格条件等进行修改或者其他相应措施后,依照本法重新招标。 重新招标后,投标人少于三个的 ,可以开标、评标,或者依法以其他方式 从现有投标人中确定中标人 ,并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所有投标再次被否决的,可以不再进行招标,并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关于投标报价和评标办法
2019年全国两会期间 ,财政部对人大代表提出的《关于在政府采购中建立最优品质中标制度的建议》给予了明确答复: 将调整最低价优先的交易规则,研究取消最低价中标的规定,取消综合评分法中价格权重的规定 ,按照高质量发展的工作要求着力推进优质优价采购。
此次发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 明确
一、投标人 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 可能影响合同履行的异常低价 竞标。
发现投标人的报价为异常低价,有可能影响合同履行的,应当 要求投标人在合理期限内作澄清或者说明 ,并 供必要的证明材料 不能说明其报价合理性,导致合同履行风险过高的,应当 否决其投标
二、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投标项目实际需求和技术特点,从以下方法中选择确定评标方法:
(一) 综合评估法 即明确投标文件能够最大限度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方法。
(二)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即投标文件 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 ,并且 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 的投标人为中标人候选人的评标办法;但是 投标价格 低于成本 可能影响 合同履行的异常低价的除外。 ☞点击进入建筑业要闻
(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评标方法。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仅适用于 具有通用的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项目。
国家鼓励招标人将全生命周期成本纳入价格评审因素,并在同等条件下 优先选择 全生命周期内 能源资源消耗最低、环境影响最小 的投标。
三、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 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由此可见,“最低价中标”这一行业内广为人诟病的问题将逐渐退出历史舞台!
关于工程总承包
工程总承包的分包(有些文件提法为“总承包的再发包”)没有上位法明确支持、当前规定法律层级不够的问题,在本次修订案中,也有了明确的修改意见。
此次修改为:
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 中标项目的主体、关键性工作不得分包,国家对工程总承包项目、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等的分包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 中标人可以自主确定分包人。 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修订版草案)》

近日, 自1999年颁布已经施行近20年的《招标投标法》将迎来大修!
以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修订草案)》。
(黑体内容为拟新增内容,方框内容为拟删除内容)



重磅!刚刚住建部通知:工程造价又多了一笔费用!/关于成立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协会科技发展战略咨询委员会的通知

water8848 3天前




重磅!刚刚住建部通知:工程造价又多了一笔费用!


来源: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官网,勘察设计前沿 ; 整理: 度川管理研究部




刚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下发《关于加强新冠肺炎疫情 防控有序推动企业开复工工作的通知》,明确提出: 因疫情防控增加的防疫费用,可计入工程造价。
划重点:




1、加强合同履约变更管理:


  • 疫情防控导致工期延误,属于合同约定的 不可抗力情形。
  • 因疫情防控增加的 防疫费用,可计入工程造价 因疫情造成的人工、 建材价格上涨 等成本,发承包双方要加强协商沟通,按照合同约定的调价方法 调整合同价款


2、加快清理拖欠账款和保证金:


  • 加快清理 政府部门和国有企业 拖欠民营企业账款 ,建立和完善防范拖欠长效机制。
  • 严禁 政府和国有投资工程以各种方式 要求企业带资承包
  • 建设单位要按照合同约定 按时足额支付工程款 ,避免形成新的拖欠。
  • 建设单位不得以未完成决算审计为由,拒绝或拖延办理工程结算和工程款支付。
  • 保证金到期应当 及时予以返还 ,未按规定或合同约定返还保证金的,保证金收取方应 向企业支付逾期返还违约金。
  • 疫情防控期间新开工的工程项目,可 暂不收取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3、全面推行电子招投标和异地远程评标。


  • 应急工程项目,经有关部门同意可以不进行招标。
  • 大力推行施工许可线上全流程办理和电子证照。


4、工地管理:


  • 因疫情不能返岗的管理人员,允许企业安排执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其他人员 暂时顶岗,加快工程项目开复工
  • 督促工程建设单位切实保障工程项目合理工期, 严禁盲目抢工期、赶进度 等行为。
  • 对近期拟开复工项目,简化工程质量安全相关程序要求,优化工程质量安全相关手续办理流程,鼓励实行告知承诺制,加强事后监管, 可以允许疫情解除后再补办有关手续
  • 力推行工程担保 ,以银行保函、工程担保公司保函或工程保证保险替代保证金,减少企业资金占用。


5、关于资质:


  • 鼓励采用邮寄等方式领取证书。
  • 各地可进一步 扩大审批告知承诺制适用范围 ,减少资质申报材料,提高审批效率。


6、分区分级推动企业和项目开复工:


  • 低风险地区要全面推动 企业和工程项目开复工;
  • 中风险地区要有序推动企业和工程项目分阶段、错时开复工
  • 高风险地区要确保在疫情得到有效防控后再逐步有序扩大企业开复工范围。
  • 加快推动重大工程项目开工和建设, 禁止搞“一刀切”。


7、加大用工用料保障力度:


  • 地方各级住建部门要积极与地方卫健部门、疾控部门加强统筹协调, 协助企业解决防控物资短缺 等问题。
  • 协助企业解决集中复工可能带来的短期内原材料短缺或价格大幅上涨等问题。
  • 开展建筑工地用工需求摸查,及时发布用工需求信息,鼓励企业优先招用本地农民工,引导企业采取短期有偿借工等方式,相互调剂用工余缺。 支持企业开展农民工在岗培训。


8、指导企业用足用好延期缴纳或减免税款 、阶段性缓缴或适当返还社会保险费、减免房屋租金、加大职工技能培训补贴 等优惠政策。


通知原文: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新冠肺炎疫情
防控有序推动企业开复工工作的通知
建办市〔2020〕5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建设(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有关行业协会,有关中央企业:
为深入贯彻总书记在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部署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领域疫情防控,有序推动企业开复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牢固树立大局意识,有序推动企业开复工
(一)分区分级推动企业和项目开复工。 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在地方党委和政府统一领导下,根据本地疫情防控要求,开展企业经营和工程项目建设整体情况摸排,加强分类指导,以县(市、区、旗)为单位,有序推动企业和项目开复工。 低风险地区要全面推动企业和工程项目开复工,中风险地区要有序推动企业和工程项目分阶段、错时开复工,高风险地区要确保在疫情得到有效防控后再逐步有序扩大企业开复工范围。 涉及疫情防控、民生保障及其他重要国计民生的工程项目应优先开复工, 加快推动重大工程项目开工和建设,禁止搞“一刀切”。
(二)切实落实防疫管控要求。 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积极与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疾控部门加强统筹协调,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出台建设工程项目疫情防控和开复工指南, 重点对企业组织管理、人员集聚管理、人员排查、封闭管理、现场防疫物资储备、卫生安全管理、应急措施等方面提出明确要求, 细化疫情防控措施, 协助企业解决防控物资短缺等问题。 强化企业主体责任,明确已开复工项目施工现场各方主体职责,严格落实各项防疫措施,切实保障企业开复工后不发生重大疫情事项,全力服务国家疫情防控大局。
(三)加强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管理。 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开复工期间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加强风险研判,制定应对措施,创新监管模式,严防发生质量安全事故。 对近期拟开复工项目,简化工程质量安全相关程序要求,优化工程质量安全相关手续办理流程,鼓励实行告知承诺制,加强事后监管,可以允许疫情解除后再补办有关手续。 对工程项目 因疫情不能返岗的管理人员,允许企业安排执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其他人员暂时顶岗,加快工程项目开复工。 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工程项目开复工前安全生产条件检查,重点排查深基坑、起重机械、高支模以及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隐患, 强化进场人员开复工前质量安全、卫生防疫等交底, 对准备工作不充分、防范措施不落实、隐患治理不到位的工程项目,严禁擅自开复工。督促工程建设单位 切实保障工程项目合理工期,严禁盲目抢工期、赶进度等行为。
二、加大扶持力度,解决企业实际困难
(四)严格落实稳增长政策。 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企业应对疫情专项帮扶机制,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财税、金融、社保等支持政策, 指导企业用足用好延期缴纳或减免税款、阶段性缓缴或适当返还社会保险费、减免房屋租金、加大职工技能培训补贴 等优惠政策。 加快推动银企合作,鼓励商业银行对信用评定优良的企业,在授信额度、质押融资、贷款利率等方面给予支持,有效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大力推行工程担保,以银行保函、工程担保公司保函或工程保证保险替代保证金,减少企业资金占用。 严格落实涉企收费清单制度,坚决制止各类乱收费、乱罚款和乱摊派等行为,切实降低企业成本费用。
(五) 加强合同履约变更管理。 疫情防控导致工期延误,属于合同约定的不可抗力情形。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引导企业加强合同工期管理,根据实际情况依法与建设单位协商合理顺延合同工期。停工期间增加的费用,由发承包双方按照有关规定协商分担。因疫情防控增 加的防疫费用,可计入工程造价;因疫情造成的人工、建材价格上涨等成本,发承包双方要加强协商沟通,按照合同约定的调价方法调整合同价款。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 设主管部门要及时做好跟踪测算和指导工作。
(六)加大用工用料保障力度。 加强部门协调联动, 积极帮助企业做好工人返岗、建筑材料及设备运输、防疫物资保障等工作。 统筹推进建筑业产业链上下游协同复工,加强上下游配套企业沟通, 协助企业解决集中复工可能带来的短期内原材料短缺或价格大幅上涨等问题。 强化企业用工保障,做好农民工返岗复工点对点服务保障工作,指导农民工主要输出地和输入地做好人员返岗的对接和服务,鼓励采用点对点包车等直达运输方式,减少分散出行风险。 开展建筑工地用工需求摸查,及时发布用工需求信息,鼓励企业优先招用本地农民工,引导企业采取短期有偿借工等方式,相互调剂用工余缺。支持企业开展农民工在岗培训 ,鼓励有条件的地区设立复工补助资金,对农民工包车、生活、培训等提供补贴,解决农民工返岗的后顾之忧。
(七)切实减轻企业资金负担。 加快清理政府部门和国有企业拖欠民营企业账款,建立和完善防范拖欠长效机制,严禁政府和国有投资工程以各种方式要求企业带资承包,建设单位要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工程款,避免形成新的拖欠。 规范工程价款结算,政府和国有投资工程不得以审计机关的审计结论作为工程结算依据, 建设单位不得以未完成决算审计为由,拒绝或拖延办理工程结算和工程款支付。 严格执行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相关规定, 保证金到期应当及时予以返还,未按规定或合同约定返还保证金的,保证金收取方应向企业支付逾期返还违约金。 优化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 疫情防控期间新开工的工程项目,可暂不收取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三、加快推进产业转型,提升行业治理能力
(八)全面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 所有开复工项目原则上实行封闭管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实时记录施工现场所有人员进出场信息,实行体温检测制度, 严禁无关人员进入施工现场, 最大限度减少施工现场人员流动。对不能实行封闭管理的工程项目,要明 确施工区域,做好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管控人员流动。 有条件的工程项目要做到作业区、办公区和生活区的相对隔离 ,并对施工现场划分作业区域,根据作业特点定时记录区域内人员信息。
(九)大力推进企业数字化转型。 企业要加强信息化建设,更多通过线上方式布置工作、实施质量安全管理、召开会议、汇报情况、招聘队伍、采购建材和机械物资等,推进大数据、物联网、建筑信息模型(BIM)、无人机等技术应用,提高工作效率,减少人员聚集和无序流动。
(十)积极推动电子政务建设。 全面推行电子招投标和异地远程评标 ,对非必须到现场办理的业务,一律采用线上办理。对涉及防疫防控或保障城市运行必需等特殊情况的 应急工程项目,经有关部门同意可以不进行招标。大力推行施工许可线上全流程办理和电子证照 ,进一步简化审批流程。有条件的地区可采用“在线申报、在线审批、自行打证”模式,不再经政府办事窗口现场办理。
(十一)推动资质审批告知承诺制改革。 实行资质申报、审批、公示、公告等业务的“一网通办”, 鼓励采用邮寄等方式领取证书。各地可进一步扩大审批告知承诺制适用范围,减少资质申报材料,提高审批效率。
四、加强组织领导,落实监管责任
(十二)建立完善工作机制。 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职尽责,在做好各项疫情防控工作的同时,统筹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领域企业和工程项目开复工工作。结合地方实际,进行专题研究部署,加强与相关部门协作联动,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协调解决企业开复工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最大程度减少企业负担和损失,帮助企业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经营。
(十三)加大指导监督力度。 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疫情防控期间企业经营的监测分析和指导监督,落实监管职责,明确责任分工,加强对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开复工的监管,强化疫情防控措施落实,及时上报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相关建议。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及时了解市场运行情况和企业诉求。加强舆论宣传引导,打造各方协力、众志成城的良好氛围,坚决打赢疫情防控的人民战争、总体战、阻击战。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20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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