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辩护工作中,律师的辩护方向或者辩点,大多数时候并非来源于自己的“创造性发挥”,而是来源于当事人的启发,对此本人感触颇深。也正因如此,与其面对堆积如山的卷宗苦思冥想,我更愿意多次前往数十公里外的看守所,隔着铁窗和当事人反复探讨事实和证据。我认为这种方式最终拟定的辩护方案更为完备。有论者可能会质疑,既然当事人自己都能提出辩点或辩护方向,那还要律师干什么呢?
要回答这个问题,有必要先厘清前一个问题,当我们自称“法律人”的时候,我们到底在说什么呢?本书给了我启发。虽然理性告诉我,对人贩子一律死刑并不合适,但我却不能解释这是国家意志向人贩子开出的“刑罚价目表”;虽然朴素正义观告诉我摆射击游戏摊不应入罪,但我却不能运用“社会相当性”理论予以出罪;虽然直觉告诉我对不作为的网络平台不能视作共犯,但我想不到不作为和作为的本质区分。
其实对于公正和善良的理解,法律人和普通人差别不大。
法律人之所以被称作法律人,应当从两个层面来理解。第一,在社会层面,法律人通过解释和适用法条的技艺,使得冰冷的法条回应和实现公众的正义感。第二,在个案层面,法律人的基本内涵是在证据、事实和法条之间来回穿梭,以恰如其分的论证方法使得法律和事实得以契合。
那回到第一个问题,在个案中,曾亲历案件事实的当事人,对辩点往往更为敏感,但是其对证据事实、法条的涵摄能力、论证技巧却远不如律师。也就是说,当事人或许可以提出总体方向,或许可以给予中肯的建言,但是最终将方案敲定落地、以有力的方式在法庭中展现出来,律师的工作起主导性作用(当然律师不能违背当事人的意志提出对其不利的辩护意见)。
律师们朗朗上口的“专业化”,就是这种技艺,是我们法律人应当毕生追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