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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大实业副总经理黄智洋因何被查 关系两大投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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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帮助他人获得本系统被投企业的投资额度并牟利,是否属于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近期,中国光大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光大实业”)党委委员、副总经理黄智洋案再度走进大众视野。
三年多前的2020年12月,黄智洋被查。2021 年3月3日,黄智洋以涉嫌受贿罪被拘留,两周后被逮捕。2021年4月16日,大庆市检察院以涉嫌受贿罪700万元,对黄智洋提起公诉。
根据财新获得的《起诉书》指控, 2016年11月至2017年3月,黄智洋在担任光大兴陇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光大信托”)党委委员、纪委书记期间,利用其职务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光大实业党委书记、副董事长、总经理朱慧民,帮助私营企业主乔相鸣、柳军投资了光大实业公司发起的基金项目,从而获得了光大实业公司的两家被投企业的投资份额。黄智洋从中收受乔相鸣和柳军共计700万元。
《起诉书》认为,黄智洋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2021年3月纪委监委的通报认为,黄智洋身为国有金融企业党员领导干部,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隐瞒事实、欺骗组织;任职纪委书记期间,执纪违纪、知法犯法,将手中权力作为个人谋取利益的工具,为不法商人充当掮客,大搞权钱交易,从中收取好处,严重违反党纪国法,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
2024年1月4日,黄智洋案在大庆中院迎来第一次开庭。同年6月20日,第二次开庭。除了在黄智洋受贿乔相鸣和柳军给予的700万元款项上,被告人和公诉人各执一词。被告人律师认为,该案件争论的焦点在于,帮助购买本系统的基金产品,是否为谋取不正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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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刘冉
;全文约50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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