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英两国直接融资监管体系发展历程始终在回答三个问题:监管什么?怎么监管?谁来监管?各国国情不同,答案允许不相同,但构建这个监管体系的逻辑必须一致。
前两个问题已经所有涉及,如果进入具体讨论,需要另做文章。在谁来监管的问题上,目前的讨论存在误区,有必要多说几句。诸多讨论集中在到底应该是分业监管还是统一监管,并引用国外情况进行例证。这种比较意义不大。中国现在不是有三个分业监管部门,而是有三个混业监管部门,他们之间是加菲猫与阿兹猫的区别。而中国证监会与美国证监会的差异如同猴子与孙悟空。我们应该考虑直接融资体系的监管机构到底需要什么体制机制,以便使猴子成为孙悟空。
首先,监管机构应当是法定机构。以前对法定机构就是狭义理解为在法律中明确监管机构的地位。进来市场对监管反复无常的抱怨让大家知道了这种认识的肤浅。所谓法定机构,一是法律必须明确监管部门的宗旨,二是尽量在法律层面详尽规定监管部门的职责并尽量缩小自由裁量权范围,三是规定监管机构的运作规则,四是规定监管机构负责人的任命程序和方式。这些制度目的就是要使监管部门的行为具有可预测性,使得监管部门人员相对独立于政府开展工作。政府本身也是资本市场的参与者,把监管机构与之相独立,就是使政府也能公平参与市场竞争。
第二,监管机构需要建立有别于政府的管理机制。美英等国的监管机构运作经费自收自支,人员脱离公务员队伍管理。鲜有人知的是,中国证监会在成立之初也按此方式运作。1998年,中国证监会升格成为正部级,同时将地方政府设立的各种监管机构收编为地方证监局。2002年,中国证监会在收支上完全进入财政体系。2006年在人员管理上实行了参公管理。一步步走向了官僚化。老领导攻击监管机构存在“人才危机”,估计是指政府管理体制不适用于监管机构,断不会是攻击党和政府的管理体制。公务员体制必然走向官僚化,这与监管部门应当具备的技术流不是一路人。在与美国监管机构合作过程中,我们发现其检查组人员按照专业分工构成,无论级别都是螺丝钉,只有组长是改锥。而中国公务员的层级制,则使得办案组形成了叠罗汉的架构,若干把改锥配一个螺丝钉,工作效率立见高下。美国证监会的地区办公室是个后勤服务部门,而中国的证监局则是五脏俱全的小证监会。架构上的叠床架屋使得人员浪费严重。
国外监管机构收费从来都是向市场监管对象收取,美国证监会预算由国会批准,英国FCA为了确保收支基本平衡,则计算了一套复杂的公式。有人以减轻企业负担为由,主张实行免费监管,形左实右,居心叵测。监管成本不可能消失,而是转由全体纳税人承担。而且,政府预算审批和编制控制不可能单独为监管部门开绿灯,也不可能跟上市场的变化。如果真正实行简政放权,证券发行、机构监管数量都将以几百倍的数量增加,试问由谁承担这些监管成本。
第三,监管机构的决策须机制化并提高透明度。另一位留美归来的中国证监会老领导在任上时,就感叹中国证监会虽然名为委员会,但采用行政首长负责制,而美国证监会的决策采用委员投票的多数决机制。老领导并非借故争权,而是讲出了市场的期望。美国证监会制定政策有严格程序性规范,各类反馈意见都会在网上公开展示,工作人员应当对反馈意见全部进行研究并给予回复,委员会五位委员的重要会议还会网上直播。这些举措的目的就是规范监管机构自身的运行,增加决策的科学性和市场的可预期性。中国证监会的决策由主席办公会作出,类似皇帝殿前议事,群臣各执一词,无法避免决策非机制化带来的随意性。而且主席办公会纪要从不对外公布,市场无法感知任何决策逻辑并合理预测。
第四,构建完善的监管体系。任何一个国家直接融资监管体系都不是监管机构的独角戏。英美模式中,交易所和法定自律监管组织都是核心中枢。伦敦交易所和纽约交易所是世界金融的心脏。美国金融业管理局(FINRA)负责美国交易商和经纪商的牌照发放和日常监管,英国的FCA本身就不是政府机构。
中国的交易所和协会基本是编制外辅警的角色,在对警察阴奉阳违,对市场狐假虎威。法律规定交易所采用会员制,财产归会员所有,但其真实的身份是国家举办的事业单位。交易所从不遵守章程,但经常发布规则要求上市公司遵守章程,交易所从不披露年度报告,但总是在制定各类信息披露规则。交易所用自己的言行编写了一部反面教材。
法定行业协会本应当以法履行自律组织职责,与代表行业利益的商会以示区别,因为后者按宪法规定结社自由,可以一业多会。但是在监管部门和行业利益的裹挟下,行业协会实际成为发布监管套利政策的白手套。安排退居二线的老同志到协会工作的目的似乎是自作自受。他们可以坚决贯彻监管意图,更加彻底地否定自己在一线时的工作成果。一山不容二虎,监管部门比行业还讨厌自律,严禁协会变成二监会。
英美都是先有交易所和协会,后有监管机构,各自权责在市场发展中不断交互以寻求平衡。中国的市场则是一开始就人为设定了政府万能模式,还权于市场和行业如同日心说,被僵化思维认为是异端。在这方面,中国的监管体系还有很大提高空间。
对于地理如此广阔的中央制国家,如何做好中央地方两级分工也需要探索,无现成经验可以借鉴。
上述要求体现了直接融资的监管逻辑,在此基础上组建的监管机构,无论他是谁,都能够更好地服务于直接融资市场的发展。不按上述要求,无论换成哪个机构来进行监管,都难免重蹈覆辙。
同时,按照直接融资的监管逻辑,目前的法律体系需要大修,构建以《证券法》为核心的直接融资法律体系。《证券法》、《基金法》不能定位于行政管理法,要大幅度增加规范民事关系的内容。《证券法》的修订方案需要与监管改革方案保持同步,两者可相互助力,共同前行。
国家的改革总目标已经明确,改革的决心和魄力前所未有。理顺市场与政府的关系,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目前大型金融机构多是由政府控制。提高直接融资比重意义对中国尤其重大。异常波动反倒使得制度改革进入了低成本区,实施全方位的监管改革是化危为机的唯一出路。
股市异常波动之中,个人投资者整体呈现净申购,展现了对资本市场发展和国家的长期信心,也是改革走向成功的最大本钱。一个好的资本市场应该是体现人性,扬善抑恶的市场,善良的人性就是向往幸福。我们期待监管的改革到位,期待市场的长牛,期待更加美好的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