享受学校职工同等待遇,纳入学校职工人事、工资、组织关系、绩效奖励和社会保障等管理服务体系,为全职博士后在公寓住宿、子女入园入学等生活方面做好相关服务工作。
(一)薪酬待遇。根据《新疆师范大学高层次人才(团队)引进实施办法(修订)》,结合个人进站前业绩,按照优秀博士相应层次兑现中级或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待遇,缴纳五险一金,享受期2年,年基础薪资在15.6万至25.1万之间。
博士后若进站前职务工资已超过以上规定标准的,按原职务工资发放。进站博士后符合新疆师范大学学科带头人和学术带头人及学术骨干选聘、新疆师范大学领军岗和重点岗聘任条件的,可申报并享受相关津贴待遇。其中学科带头人和学术带头人及学术骨干每月津贴500元-1500元不等,与博士后岗位津贴兼得;领军岗和重点岗津贴与博士后岗位津贴仅可就高享受一种。
(二)科研待遇。学校依照《新疆师范大学博士科研启动基金项目管理办法》,对进站博士后给予5-30万元不等的科研启动金支持。
(三)博士后可申报国家“博士创新人才支持计划”、“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各类项目、自治区博士后资助经费,以及国家、自治区各类科研项目和自治区“天山英才”青年博士计划项目。其中获批自治区“天山英才”青年博士计划项目的,一次性发放生活补贴20万(免税),以及三年共拨付科研资助经费15-90万元,其中30%作为生活补贴(免税)再次发给个人。
(四)住房待遇。博士后在站期间按照《新疆师范大学公有住房管理办法》规定,可享受青年公寓或周转房。人才引进手续办结后兑现相应层次安家费。
(五)博士后其他待遇及保障情况。
1.已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且经审核认定符合要求的,按现有专业技术职务聘用。无专业技术职务的,入站后可按照相关规定和办法参加职称评审;
2.年终绩效按照博士后流动站所在学院绩效分配办法执行;
3.在站期间,其子女入托、入学有关事宜,按我校在编教师同等待遇优先办理;
4.合作导师可为其提供每月不少于1000元的补贴,每年发放10个月,连续发放2年;博士后延期期间合作导师根据实际情况发放一定的津贴补助;
5.享受在编人员同等福利待遇、工会体检和探亲假;
6.全职博士后按期达到出站条件的,通过学校师资选留程序优先留校工作,并按照当年引进人才层次享受相关引进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