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吴征
专利权评价报告,到底是个什么东西?
负面结果,能不能用来直接当作“垃圾专利”,能不能据此维权就被视为“滥用权利”、“恶意诉讼”
?
目前来看,最高人民法院在最近审结的一起案例中,似乎正在支持这一观点。至少获胜的一方,已经在高调宣传最高院的立场了。
2024年11月5日,
无锡灵鸽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
灵鸽科技
”,
证券代码:
833284
)发布涉诉判决公告,表示于2024年11月1日收到最高院民事判决,驳回
佛山市金银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金银河)的上诉,维持原判。在原一审判决中,判决金银河赔偿灵鸽科技40万元等。
而这起案件,也被列为阻碍对手IPO上市最终却遭反赔的典型案例。
原告专利权人的行为更是被认定是“
恶意诉讼”。
不过,目前公众对本案所能获知的
信息
只有该专利因为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一份实用新型专利权评价报告中,初步认为该专利不具备创造性。
然而就是这样一个理由,却成为地方(公)检法系统联合督办、打击恶意阻止IPO的典型案例。
案情简单回顾,就是外省原告金银河在被告
灵鸽科技转板IPO之际,对其发起专利诉讼,并索赔
2300万元
。于是被告
灵鸽科技在检察系统的“支招”下,向法院提起针对原告的行为系恶意诉讼,并索赔
440万元
。
可是,为什么之前那么多企业在IPO期间,都曾发生遭遇过专利诉讼的案件,其中也有专利权不稳定的情况,但最终都没能像本案一样,被认定为是恶意诉讼?
而最高院到底在这份
(2023)最高法知民终2044号
的二审判决中写了什么,以及是如何支持一审
(2023)苏02民初38号
判决的,想必外界一定很感兴趣。但是,目前裁判文书网并未收录这两份判决书。因此一些疑问也就难以获得求证。
不过从江苏高院两天前发布的《
省法院发布 | 江苏法院推进知识产权诚信体系建设典型案例(第二批)
》该案描述中,可以初步判断,主要有两点,
一是
被控侵权产品未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二是
专利权人明知涉案
专利权评价报告
初步结论为全部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因此推定权利不稳定。然后,提到“起诉时
故意隐瞒
对其不利的
专利权评价报告
,选择在上市审核关键节点,并以2300万元明显不合理的
畸高金额
索赔,……,具有
显而易见的恶意
,灵某公司因此暂停了上市审核进程。因此,金某某提起本案诉讼并非正常维权,……”。
总之,一套行云流水的裁定下来,基本上把广东来的金银河钉在了江苏的“
耻辱柱
”上。
其中可以看到“专利权评价报告”出现了两次,而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的该专利权评价报告,审查员认为所有权利要求均不具备创造性,并检索到了多篇Y类文件并没有更接近的X类文件。
而该专利权评价报告中,审查员对于创造性的描述,文字内容是相当多的,这与该专利权利要求相对有限的字数相比,显然评述的内容要比权利要求限定多很多。如果按照一个专利审查员正常的思路,只要对比文件检索的好,根本无需“废太多话”来评定三性。所以反过来,凡是审查话多的,基本上都是要生拉硬靠请本领域技术人员出山的。
也就是用这种最简单的判断,都能看得出这件专利的创造性,虽然专利权评价报告认为不具备创造性,但是很有可能在真正无效阶段,并不是那么回事。也就是在专业人看来,这件专利是否真的是无效的、权利不稳定的,是存疑的。
专利权只有在无效阶段的审理结果,才是专利法规定的唯一确认专利稳定性的合法渠道,但是遗憾的是,这件专利在2023年5月31日,结案了,也就是无效挑战人撤回了无效,意味着这件专利截至目前都是有效的状态。这不禁会令人产生疑问,如果这件专利真的不堪一击,为何不继续走到底,将其彻底无效掉?
而这个日期,如果和前面无锡中院在4·26审理结合来看,基本上可以认为当事一方认为本案已经必胜了,无须再挑战有效性,或是也没有把握能真的将该专利无效掉。
到此,所有在一审、二审中,认定专利权不稳定的,构成“恶意诉讼”要件之一的,全部都是因为这份专利权评价报告。然而实际上这件专利,本身还一直处于专利法的保护之下。
显然,本案中,专利权评价报告已然凌驾于专利法赋予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之上。
最高院也能据此维持一审的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