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4月14日,苏银霞及其子于欢受到侮辱,于欢捅伤4人,其中1人因失血性休克于次日死亡
2017年2月17日,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于欢无期徒刑
2017年2月17日,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于欢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
一审判决书
宣判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杜红章、许喜灵、李新新等人和被告人于欢不服一审判决,分别提出上诉。
2017年3月24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此案
2017年5月26日,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公布于欢案处警民警调查结果:
经调查,2016年4月14日晚10时许,冠县经济开发区派出所接报警电话后,民警朱秀明(女,26岁)带领两名辅警携带执法记录仪迅速赶到冠县源大工贸公司现场,对现场十余名讨债人员采取口头制止和警告措施,针对现场人员众多、警力不足的情况,及时拨打电话请求增援,在离开接待室中心现场后,继续在厂区听取知情人员反映情况,于欢伤害行为发生后及时收缴作案工具、收集固定证据。朱秀明等人在处警过程当中也存在对案发中心现场未能有效控制、对现场双方人员未能分开隔离等处警不够规范问题,但上述行为不构成玩忽职守罪,决定对朱秀明等人不予刑事立案。
山东冠县对于欢案处警民警作出处分:
决定给予刘晓林行政记过处分;给予杨军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对崇文派出所所长栗彦峰诫勉谈话;给予郭增金党内警告处分;给予朱秀明党内严重警告、行政降级处分;分别给予王斌、张宪超警告处分。冠县公安局决定对赵一鸣通报批评,对宋长冉、郭起志予以辞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