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证券化272讲,票据资产证券化实操及法律解读。第一部分:票据资产证券化实操全流程解读。第二部:票据资产证券化的法律问题。
本期主要介绍
票据资产证券化实操及法律解读。
前几天票据新规也出台了,这就预示着票据严管已经开始,让做票据业务的朋友操心不已。应朋友之邀帮他解决手中商票问题,欢迎大家一起探讨合作。
另,资产支持票据ABN。公众号前面介绍过多期,大家自己看:
屈晓灿:资产支持票据实操与案例分析
立足“资产支持”、ABN“重装上阵”——《非金融企业资产支持票据指引(修订稿)》点评
信托型资产支持票据探讨
本公众号主要探讨ABS、项目投融资等金融市场业务,大家可以关注、转发公众号内容。业务对接、商业合作请看公众号菜单;招呼小编,请加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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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票据资产证券化实操全流程解读
ABS ,是英文Asset Backed Securities的缩写,中文又称资产支持证券,狭义的ABS通常是指将银行贷款、企业应收账款等有可预期稳定现金流的资产打包成资产池后向投资者发行债券的一种融资工具。
商业承兑票据的底层资产是企业应收账款。在企业的应收账款管理中引入商业承兑汇票,是将回收期限确定性低的应收账款转化为期限确定性更强的票据资产,有利于提高企业的应收账款管理能力。而票据资产作为一种期限确定性较强的资产,无疑比应收账款更适合作为ABS产品的基础资产,这也是票据ABS产品获得市场广泛关注的重要原因之一。
关于票据
1. 票据种类
票据
:是指出票人依法签发的由自己或指示他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有价证券,即某些可以代替现金流通的有价证券。
广义的票据
:泛指各种有价证券和凭证,如债券、股票、提单、国库券、发票等。
商业汇票
: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商业承兑汇票
:由银行以外的付款人承兑(付款人为承兑人);银行承兑汇票:由银行承兑。
2. 商业汇票
(1) 当事人
出票人
:两种情况:A.基础关系中的债权人;B.基础关系中的债务人。
收款人
:商业汇票上实际载明的收取汇票金额的人。两种情况:A.基础关系中的债权人;B.基础关系中的债务人。
付款人
:对商业汇票金额实际付款的人。
(2) 出票
商业承兑汇票:出票人为在
银行
开立存款账户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
银行承兑汇票:出票人为在
承兑银行
开立存款账户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
(3) 承兑
到期价值即为票面价值。商业汇票可在出票时向付款人提示承兑后使用,也可在
出票后先使用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付款人拒绝承兑的,须出具拒绝承兑证明。
(4) 贴现
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
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
(另,银发[2016]224号)
向银行申请办理票据贴现的商业汇票
持票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A.在银行开立存款帐户的企业法人以及其他组织;B.与出票人、前手之间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C.提供与其直接前手之间的增殖税发票和商品发送单据复印件。
(5) 期限
纸质商业汇票的最长付款期限为6个月,而电子商业汇票的最长付款期限为1年。
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10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
3. 商业汇票业务流程
出票人向出票人开户行申请票据时,如若申请的为商票,则由出票人向出票人开户行购买。而在银票情况下则须由出票人向银行申请承兑并缴纳一定保证金。票据到期日/贴现日收款人委托出票人开户行向出票人进行委托收款,收存相应款项后交付收款人账户。具体业务流程如下图所示:
4. 票据市场分层
票据市场是较为成熟的资本市场,同股票市场等同样具有一级市场、二级市场和三级市场。一级市场即发行市场,二级市场即流通市场,涉及背书转让(可在任何机构间进行)、贴现(企业向金融机构申请)、转贴现(金融机构之间的票据贴现行为),三级市场主要涉及再贴现行为,作为货币政策传导工具而存在。
2015年以来,我国票据市场主要具有以下发展特点:
(1) 票据承兑业务小幅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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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企业累计签发商业汇票22.4万亿元,同比增长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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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末商业汇票未到期金额10.4万亿元,同比增长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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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行业结构看,企业签发的银行承兑汇票余额仍集中在制造业、批发和零售业;
-
从企业结构看,由中小型企业签发的银行承兑汇票约占三分之二。
(2) 票据融资快速增长
5. 传统票据资金链
传统票据资金链中,由企业申请开票,随之中介/信用社向企业收票,中介/信用社的资金有限,往往拿到票据后会以卖断或者回购的方式将票据转让给城商行,继而是城商行、股份制银行、国有银行,形成一个由票据联动的资金周转链。企业开票是为了融资或支付,而各银行类金融机构也存在套利、调剂信贷规模等诉求。期间主要发生的票据业务包括卖断、卖出回购、买入返售等。具体资金链如下图所示:
6. 票据中介
银行通过开票获得手续费收入+存款派生,而中小企业可以获得融资;但银行表内贴现及转贴现需求相对有限,使得票据一、二级市场出现巨大缺口。
当票据融资无法通过正常银行渠道获得满足时,大量票据游离于银行表外,便催生了大量票据中介业务。
票据资产证券化
1. 关于基础资产
(1) 票据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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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向专项计划背书转让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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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被认定为未经许可从事票据贴现金融业务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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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票据的行为需要受到真实交易背景的限制
(2) 票据基础交易关系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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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基础交易关系债权作为基础资产并以票据质押作为交易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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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债权和票据权利难以同时竞合存在,须要求根据债权人认可债务人以票据为支付手段清偿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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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向债权人签发商票后,基础债权仍未得到最终实现,基础债权并未消灭,且与票据权利并存
(3) 票据收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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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益权通常不是法定权利, 而是由交易主体在基础权利的基础上根据交易需要创设的一项约定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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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票据对应的收益权作为基础资产,并以票据作为质押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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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破了真实交易背景的限制, 为票据持有人拓宽了融资渠道
2. 增信措施
目前已发行票据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增信措施大多为商票保贴、商票保证和商票保函三种,其中只有商票保证为《票据法》上规定的票据行为。除了前述三种方式外,保证金质押也是重要的增信措施之一。
3. 交易结构
交易结构一:保证金质押模式
交易结构二:银行保证模式
交易结构三:银行保贴模式
4. 银票的证券化
银行通常通过“蓄票池”模式,设立定向资管计划,通过担任持票人代理人将企业手中的票据收集起来,以满足设立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的一系列要求。
“蓄票池”模式的交易结构如下图所示:
商业承兑票据的兑付依赖于付款企业的信用资质,存在或高或低的信用风险,其贴现和转贴现的成本可能不低,流动性也不强。本质上来说,商业承兑票据的底层资产是企业应收账款,但由于应收账款以票据的方式进行兑付,其期限确定性明显优于普通应收账款。商业承兑票据本身流动性不强、存在信用风险、期限确定性较强的特点,使得发行ABS产品分散信用风险、拓宽转让渠道成为了一个现实的需求和可操作的方案。
附:银行间市场发行的票据收益权ABS信息一览表
(摘自:中证报价固收部)
第二部:票据资产证券化的法律问题
票据作为一种有价证券, 因其包括设权性、无因性、要式性、文义性、流通性等在内的特殊法律属性, 使其得以作为一种特别的通道性工具, 在结构化融资和资产证券化交易中发挥独特的功用。但与此相对应地, 在票据类资产证券化交易的构建中, 也会因其特殊的法律属性, 而衍生出许多亟待解决的法律问题。为此, 我们整理总结了关于票据资产证券化实务操作中如下的法律问题, 供各位读者讨论:
交易概述
1. 交易结构图
2. 交易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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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管理人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专项资产支持计划(以下简称"专项计划")并发行资产支持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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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权益人将其持有的票据资产(资产的具体内涵和外延待下文讨论)转让予计划管理人设立的专项计划;
-
发起人通过票据质押等方式, 以及由差额支付承诺人提供差额支付、担保人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等方式为专项计划提供信用增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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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专项计划兑付日, 专项计划向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兑付证券本息; 资产池中的票据或债权到期后, 专项计划向承兑银行兑现票据资产, 或者请求债务人偿还债务, 并通过托管银行向投资者兑付证券本息。
3. 将票据介入证券化交易的法律优势
(1) 构建不受基础法律关系影响的付款义务。票据行为具有无因性、要式性和独立性, 持票人以票据文义或票据法规证明自己为票据权利人的, 票据债务人需无条件支付票面金额, 由此产生的票据权利就成为比一般民事债权效力更强的一种权利。并且票据权利是单纯的金钱给付请求权。一方面, 持票人仅得请求票据债务人给付票面金额, 不得为其他请求。另一方面, 持票人实现票据权利不负任何对价义务, 票据债务人单方负担无对价给付的义务。因此, 将票据介入证券化交易能够产生比普通基础资产更加稳定和可靠的现金流。
(2)将核心的融资要素通过记载事项予以确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以下简称"《票据法》")的规定, 票据的转让、质押均需要背书, 背书具有公示的法律效果, 能够明确专项计划受让基础资产或成为票据质押权人后所享有的票据权利。
(3)通过服务银行固化票据的最终付款操作。无论银行汇票亦或商业汇票, 票据到期后的权利实现方式均为向银行申请兑付, 付款操作的单一化增加了证券化交易的便捷和可操作性; 特别是银行汇票与银行承兑汇票, 银行作为直接付款人将其自身信用介入其中, 降低票据权利人无法获得兑付的风险。
票据业务的法律框架
综合性法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
主席令第62号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2007.10.01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
主席令第50号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1995.10.01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
|
主席令第18号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2005.04.01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
主席令第59号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2013.01.01
|
票据领域法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
主席令第22号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1996.01.01
|
票据领域法规
|
票据管理实施办法
|
国务院令第588号
|
国务院
|
1997.10.01
|
整顿乱集资乱批设金融机构和乱办金融业务实施方案
|
国办发[1998]126号
|
国务院办公厅
|
1998.08.11
|
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票据问题的批复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
法释[2000]32号
|
最高人民法院
|
2000.11.21
|
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银行承兑汇票能否部分金额贴现、部分用于抵押贷款的复函
|
法经[1994]244号
|
最高人民法院
|
1994.10.01
|
综合性规章
|
商业银行表外业务风险管理指引
|
银监发[2011]31号
|
中国银监会
|
2001.03.22
|
关于对金融机构违法违规经营责任人的行政处分规定
|
银发[1998]221号
|
中国人民银行
|
1998.05.29
|
支付结算办法
|
银发[1997]393号
|
中国人民银行
|
1997.12.01
|
商业汇票规章
|
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
|
银发[1997]216号
|
中国人民银行
|
1997.05.22
|
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
|
中国人民银行令[2009]第2号
|
中国人民银行
|
2009.10.16
|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切实加强商业汇票承兑贴现和再贴现业务管理的通知
|
银发[2001]236号
|
中国人民银行
|
2001.07.24
|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完善票据业务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
银发[2005]235号
|
中国人民银行
|
2005.10.01
|
中国人民银行对票据贴现有关问题的答复
|
银条法[1998]36号
|
中国人民银行
|
1998.08.07
|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票据法》和《支付结算办法》中有关问题的复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