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讨论了一市民因要求警察出示证件而被拘留的事件,引发公众对警察执法方式和言论自由的讨论。文章还回顾了近年来类似事件以及涉及网络言论的处罚案例,引发对警察执法尊严与公民言论权利平衡问题的思考。
文章讨论了网络言论与执法处罚之间的界限,指出应该区分不文明网络言论和治安违法,不应使用行政拘留手段处罚网络不文明言论。
文章中还提到一些具体案例,引发对法律解释和执行的争议,强调行政执法和处罚应该体现比例原则,法律解释和执行需更加公正和明确。
要求警察出示证件的男子,被警方被拘留
文/段小文
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四条: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
近几年来,公民对警察不满,在微信朋友圈对警察发牢骚,给警察送差评锦旗.在微信朋友圈或者生活中谩骂警察.....等被拘留的比比皆是,特别是今年以来警察再次加大了打击力度,在微信朋友圈对警察不满发表过激言论的由以前的拘留直接定为犯罪被判刑。这样一来,网络上也好,微信朋友圈也好,现实生活中也好,再也没有人敢乱评论警察,也再没人敢给警察送差评锦旗。现在导致市民到了谈警色变的地步,在警察面前必须处处小心,就算警察再错都不能够评论,不能够提出批评,更加不能够监督,否则都被认定违法。但市民再怎样小心谨慎,再怎样闭嘴不谈警察,昨天一市民又惹警察了:在警察执法过程中要求警察出示证件,结果可想还知,又被拘留。
河北冀州一男子要求警察出示证件被拘留十天
昨日,一则“司机索要证件”的视频在朋友圈流传。事情发生后,衡水市公安局高度重视,责成冀州警方成立专门调查组,查明情况,依法处理。经过调查,目前,视频中驾驶员因阻碍执行职务被行政拘留十日。
事件回顾5月5日下午,不少市民的微信里转发着一段“驾驶员刘某与工作人员争执”的视频。从视频的拍摄角度看,是驾驶员拍摄的,视频中,驾驶员要求工作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工作人员回答说没有执法证件,驾驶人回应说,没有执法证件不能配合工作,拒不拿出驾驶证、行车证,双方因此发生了争执。
事件发生后冀州区公安局随即对此案进行调查。6日凌晨1时许,办案民警将违法行为人刘某传唤至派出所进行询问。据调查,5月5日下午,冀州交警大队两名辅警接到大队领导指令到冀州区兴华北大街采集违法停车信息,在吉美超市附近发现并责令几辆违法车辆驶离。当日下午4点20分许,工作人员要求一辆桔红色比亚迪轿车司机刘某(男,32岁,冀州人)出示证件时,刘某以工作人员不能出示执法证件为由,拒绝拿出有效证件,无理纠缠吵闹,拒绝配合工作,大量群众围观,造成交通堵塞。
此间,刘某用手机拍摄了拒不配合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全部过程,随后,将自己拍摄的视频发布到自己微信群中,该视频被多人查看并进行转发。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冀州区公安局市区派出所对因涉嫌阻碍执行职务的刘某处以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
给警察送差评锦旗被拘留,市民称以后只给警察送好评锦旗,这样不仅不拘留,还要表扬。
在微信朋友圈对警察发牢骚被拘留
在微信朋友圈对警察发表过激言论被认定犯罪
《观音土反腐平台》认为:警察的尊严也是建立在法律范围内的,警察的尊严也与公民的言论权利相融,公民的言论权利(甚至不正确、不文明的言论)也需要有一定的容错空间,不要动不动就抓人,动不动就认定犯罪。
9月4日,针对安徽省界首市警方在雨天治理酒驾的事,市民杨某在自己当群主的微信群里,发布了“他们傻X吗,下雨还查?一群傻X穷这个样”等不文明言语。
之后,当地警方认定,群主杨某向不特定众多人发送侮辱性信息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做出行拘5天的处罚。
这是继陕西网友吐槽逼捐、河北网友抱怨食堂饭菜差被行政拘留后,又一起引发广泛争议的针对网络言论的处罚。目前,已经有律师在质疑这是滥用警权。
的确,警察的正当个人权利必须受保护,执法尊严也应该得到维护,个别人如果公然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妨碍执法,乃至暴力袭警,该定罪就定罪,该行政处罚就处罚,不应该姑息纵容。
就这起个案而言,警察行拘群主的依据是《治安管理处罚法》里“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和处罚”的有关规定。这就必须以当事公民的言论,造成公众秩序被扰乱的严重结果作为处罚的前提。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但是,法律明确的违法结果、处罚的前提也不容被“虚拟化”。
在汽车修理的群里吐槽一两句警察执法,哪怕言语不文明,一没有造谣,二没有造成社会恐慌、动乱等后果,没有达到法定的“扰乱公共秩序”的程度,就不应受治安处罚。
行政拘留,直接剥夺了公民的人身自由,是一种严厉的行政处罚,它应该与违法的严重后果匹配,才能体现法律的公正、严肃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