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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 为安全生产月拧上法治“阀门”

宁夏高级人民法院  · 公众号  ·  · 2024-06-12 14:50

正文


前言

今年6月是第23个全国“安全生产月”,主题为 “人人讲安全,个个会应急——畅通生命通道” 。安全生产无小事,须臾片刻不可松,在法律层面,保障生命通道的畅通涉及到多部法律法规,以下是一些关键的法律条文和规定,让我们一起学习、了解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共同守护我们的生产安全,为构建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贡献力量!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三条 :强调安全生产工作应坚持以人为本,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放在首位。


第四条 :要求生产经营单位遵守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规章制度。


第三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登记建档,并制定应急预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二十八条 :明确规定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


第六十条 :对违反消防法规定的行为,如占用消防通道,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四条 :对重大责任事故罪进行了规定,如果因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发生重大事故,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第三十四条 :要求各级政府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机制,确保应急救援通道的畅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二条 :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法。第三条进一步明确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应遵循依法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


第四十四条 :规定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过;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应当减速慢行,并让行人和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


第五十三条 :规定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任务时,可以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让行。


这些法律法规共同构成了保障生命通道畅通的法律框架,旨在确保紧急情况下,如火灾、地震等灾害发生时,人员能够迅速疏散,救援车辆和施救人员能够及时到达现场进行救援。违反这些规定的行为,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处罚,包括但不限于罚款、责令停产停业、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通过法律的约束和规范,可以提高社会公众的安全意识,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保护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以案释法


一、重大责任事故案件

2023年,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施某某、杨某某涉嫌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一案依法公开宣判。

(图片来源于网络)



公诉机关指控, 2021年4月16日,被告人施某某作为银川市兴庆区某旧城改造项目工程的负责人,被告人杨某某作为施工现场的吊车司机,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使用吊车吊运工人李某某进行外墙墙面高空维修作业,因吊篮发生倾斜导致李某某在吊运过程中坠落,后李某某经银川市某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公诉机关指控, 2021年4月16日,被告人施某某作为银川市兴庆区某旧城改造项目工程的负责人,被告人杨某某作为施工现场的吊车司机,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使用吊车吊运工人李某某进行外墙墙面高空维修作业,因吊篮发生倾斜导致李某某在吊运过程中坠落,后李某某经银川市某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施某某、杨某某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庭审过程中,控辩双方围绕起诉书指控的罪名、犯罪事实及量刑事实进行举证质证,并充分发表辩论意见。

法院认为,被告人施某某、杨某某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告人施某某、杨某某被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且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罪行,均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案发后,该项目承包公司已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被害人家属对二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酌情可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被告人施某某、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判决被告人杨某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缓刑二年。被告人施某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宣判后,被告人施某某、杨某某均未上诉。

近年来,因安全生产事故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情况时有发生,可谓教训深刻,暴露出企业处理效益和安全失衡、日常安全管理缺失、地方部门重大风险防控存在盲区等问题。安全生产部门应树立牢固的安全发展理念,全面压实责任,对施工作业企业进行安全诊断,逐一落实管控措施,坚决防控重大风险、遏制重大事故的发生,努力营造良好地安全生产环境。


二、工程重大安全事故案

2021年12月10日,中宁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贺某某、陈某某等8人涉嫌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一案。整个庭审过程同步进行网络直播,同时邀请县专治办组织市水利系统、县工程建设政府采购专项治理工作成员单位干部职工,部分施工、监理单位关键岗位100余人参加旁听。



公诉机关指控,2021年4月,中宁县喊叫水扬水工程马家塘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二标段蓄水池在试水期间发生溃口事故,造成重大安全事故,严重影响了当地群众的生产生活。被告人贺某某作为设计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被告人陈某某、李某某等人作为施工单位的直接负责人员,被告人马某某、潘某某作为监理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应当以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追究各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法律条文】

第一百三十七条:【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危险作业罪案件

2022年,西夏区人民法院宣判一起危险作业罪案件,被告人余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以来,西夏区人民法院判处的首例危险作业罪案件。


(图片来源于网络)


1、基本案情

2017年12月份至2021年6月份期间,被告人余某某在无《工商营业执照》《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等相关许可,无有效消防设施,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情况下,租用某公司厂房,私自填埋地下油罐,将非法购买的散装汽油存放于地下油罐内和一辆未审验的东风牌厢式客货车的塑料油罐、油桶内,并驾驶该车辆在厂房院内、双渠口羊圈、宁安医院附近巷子等地从事散装汽油经营、存储作业活动。案发后,公安机关在出租院内将被告人余某某抓获,并从地下油罐及车辆桶罐中查获散装汽油4.31吨。经鉴定,查获的汽油系非标汽油,属不合格产品,具有现实危险性。


2、法院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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