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家都说买车是赔钱货!不过重庆的龚先生,买的可是辆能“生钱”的车!3年的时间内,“净赚”360万!怎么回事儿呢?我们不妨来看看!
去年我们报道了,重庆的龚先生话360万买了一辆二手法拉利,结果发现辆“事故车”,向商家索赔1440万的事情 ,如今终于尘埃落定了!
事件回放:
2013年6月份龚先生在骏东公司购买了一辆号称“准新车”、“无事故”的二手法拉利458 italia跑车。一年后,龚先生发现这台车原来是“事故车”,于是将商家高上法庭,索赔1000万!最近,这场经理一年半的“天价索赔案”,终于结案了!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驳回重庆骏东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骏东公司)上诉,维持原判:龚先生买到的二手事故“法拉利”跑车退回,骏东公司退回龚先生360万的车款,并赔偿360万,共计720万元!
受害人龚先生:根据《消法》,要求“退一赔三”!
2013年6月,龚先生在骏东公司购买了一辆二手的法拉利“458 Italia”跑车,销售人员告诉龚先生,这辆法拉利是从杭州发过来的,是一辆只跑了几千公里的准新车,质量上肯定没问题。
一年多后,龚先生一名懂车的朋友发现了这台车的异样,怀疑这台车是事故车。经过一番调查,这台车曾在2013年1月份,与隔离带发生了碰撞,前后轮、平衡块、左下臂摆等20个组件和耗材进行过维修和更换,保险理赔金额达到40万元!
经多方协商无果之后,龚先生于2015年5月7日将骏东公司高上重庆渝北区法院,正式立案。要求骏东公司“退一赔三”,索赔金额1440万元!
按照2014年3月15日发布的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要求增加赔偿损失,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接受服务费用的三倍,俗称“退一赔三”。
骏东公司:我没有卖二手车的资格,不存在违法!
渝北区法院遵照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由于龚先生签订合同时间为2013年8月14日,即当天依据的法律为准,即适用1993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判决被告退一赔一,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购车款及赔偿款合计720万元。不过,骏东公司表示不服,向重庆一中院提起上诉,骏东公司认为自己并没有二手车经销商企业的主体身份,不是车主,不能参与到交易之中来,不存在“欺诈行为”,不适用于《消法》。
但是二审法院并没有支持骏东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理由是,根据双方签订的《二手机动车买卖合同》的内容,合同中明确的提到了该车主就是公司法人施某,而且骏东公司无论是否具有二手车的经营资质,其都事实上从事了相关经营行为,本案明显是一个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发生的买卖合同关系,理所应当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
法院:不具备“资格”,但“问题车”确实是你卖的!
即便骏东公司不具备二手车经营资质,也不能免除其作为经营者向消费者如实告知车辆真实情况的法定义务。骏东公司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车辆曾发生过重大交通事故并进行维修的情况下,未如实向龚先生告知这一足以影响消费者是否选择购买该车或接受现有价格的重大信息,其行为已构成欺诈。
2016年12月8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渝一中法民终字第6975号民事判决,驳回骏东公司上诉,维持原判。14日,龚先生拿到判决结果。
编者按:
这次“判决”最大的意义,并不是720万的高额赔偿金,毕竟能花得起360万买二手的人,并不在乎再多360万。但是对整个汽车市场却能够起到一个很好的震慑作用,所以这场官司这不仅是他个人在这起官司上的胜利,而是作为广大消费者的胜利,消费者将更有信心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做斗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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