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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发出offer后又反悔,劳动者能否要求赔偿?

薪人薪事企小薪  · 公众号  · 职场  · 2025-03-05 12:12

正文


录用通知(Offer)通常被视为一种要约,即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出的明确表示愿意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如果劳动者接受了该要约(例如通过回复确认接受),则双方之间形成了预约合同或意向协议,具有一定的法律约束力。


根据法律规定,如果一方违反预约合同,另一方有权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具体到录用通知的情况,如果劳动者因为相信用人单位的录用通知而产生了实际损失(如辞去原工作、搬迁等),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赔偿这些损失。


|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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