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市场监管局,省药监局有关处室、各检查分局、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和国家药监局相关要求,进一步明确我省药品经营许可和监管有关事项办理流程和要求,切实规范药品经营秩序,促进药品流通产业高质量发展,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根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和《国家药监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药品经营监督管理有关工作的公告》规定精神,
鼓励2024年1月1日前开办的药品批发企业、药品零售连锁总部在《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六个月之前,按照《药品批发企业检查细则》《药品零售连锁总部检查细则》申请重新审查发证
。
药品批发企业、药品零售连锁总部同时申请按照《药品批发企业检查细则》《药品零售连锁总部检查细则》重新审查发证和跨县(区、市)变更经营地址、仓库地址的,
由省审评中心合并开展现场检查
。
新开办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申请核发《药品经营许可证》,
发起组建的连锁门店应为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单体药店或者新筹建的连锁门店,门店数量不得少于10家(老字号等特殊业态不少于3家,需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
新筹建的连锁门店应向所在市(州)负责药品零售许可的部门申请核发《药品经营许可证》,按照连锁门店许可条件进行现场检查。
新筹建的连锁门店在药品零售连锁总部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之前不得开展药品经营活动
。
现有药品批发企业、药品零售连锁总部可以通过兼并重组(吸收合并、新设合并)成为批零一体化经营企业,按照规定办理重组登记手续
。企业可以申请注销被合并企业的《药品经营许可证》,再以存续或者新设企业申请新核发《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批发或药品零售连锁),按照《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四川省药品零售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和《药品检查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简化申请材料和办理程序。
药品零售连锁总部被合并的,合并协议处置方案中载明其直营连锁门店(分公司、分支机构)归属于存续或者新设企业的,按照分公司(分支机构)名称变更程序办理隶属关系变更登记后,相应按照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程序办理。其他加盟连锁门店可按照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程序办理。
上述行政许可办理期间,药品批发、零售连锁经营业务可以不暂停,在做好票据核验和药品盘点工作、计算机系统予以记录备查的条件下,可以接收被合并企业合法采购的药品。
药品零售连锁总部收购(吸收合并)其他零售连锁总部及其连锁门店、单体药店,被收购的零售连锁总部、单体药店、加盟连锁门店市场主体未注销登记的,
按照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程序办理
;被收购的直营连锁门店(分公司、分支机构)归属于发起收购(合并后存续)企业的,
办理隶属关系变更登记后,相应按照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程序办理
。
原药品零售企业市场主体为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原药品零售企业市场主体为个人独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合伙企业转型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若《营业执照》履行注销新设程序,
其《药品经营许可证》也需履行注销新核发程序
,简化申请材料和办理程序;办理期间,允许不暂停原有主体经营业务,在做好票据核验和药品盘点工作、计算机系统予以记录备查的条件下,可以持续经营原合法采购的药品。若《营业执照》履行变更登记程序,即只变更企业类型未变更社会信用代码的,《药品经营许可证》按照变更登记事项办理。
药品批发企业、药品零售连锁总部《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地址”应与《营业执照》“住所”或者“经营场所”保持一致。省、市(州)人民政府规定市场主体可以增加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的,企业按照相关规定增加经营场所后(但营业执照未载明的),
应当及时向负责监管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
符合《药品批发企业检查细则》《药品零售连锁总部检查细则》并领取新版《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药品批发企业、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申请在省内增加仓库(配送中心)地址,
应当符合仓库所在地区相关面积等要求,并按照《药品批发企业检查细则》《药品零售连锁总部检查细则》进行现场检查
。
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药品第三方物流企业在省内增加仓库地址(设置分仓)的,
按照申请变更仓库地址办理,仓库(分仓)按照川渝《药品第三方物现代物流指导意见》和《药品批发企业检查细则》相关要求进行现场检查
。
药品批发企业、药品零售连锁总部终止委托药品储存,恢复自营仓库申请变更仓库地址的,自营仓库应设置在企业经营地址所在县(市、区)行政区域内,
按照《药品批发企业检查细则》《药品零售连锁总部检查细则》进行现场检查
。经营地址在成都市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及高新南区的企业,仓库地址可以设置在成都市范围内,但应当按照经营地址所在地区仓库标准设置。
药品批发企业在2028年12月31日之前、药品零售连锁总部在2025年12月31日之前的过渡期内恢复自营仓库的,可以按照原标准设置,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2025年12月31日,
有效期满应当按照规定申请重新审查发证
。
已按照《药品批发企业检查细则》《药品零售连锁总部检查细则》换发新版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跨县(区、市)变更经营地址和仓库地址的,恢复自营仓库应按照《药品批发企业检查细则》《药品零售连锁总部检查细则》进行现场检查。
2024年1月1日起,省内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经营企业委托储存药品的,应当委托符合《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管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条件的企业(即药品第三方现代物流企业)
。原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或者兼并重组后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委托同一法定代表人或者同一出资人(控股50%以上)的药品批发企业储存药品的,按照变更仓库地址办理,可持续到2028年12月31日。
2028年12月31日之前,药品批发企业为达到《药品批发企业检查细则》要求进行技术改造期间,需要部分委托储存药品的,应当委托符合条件的药品第三方物流企业储存药品
,企业应提供进行技术改造的相关证明材料并承诺具体委托时限,按照变更仓库地址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