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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公众号不能赞赏了,苹果的错

方军读书会  · 公众号  · 自媒体  · 2017-04-20 06:59

正文

4月19日下午,腾讯微信宣布,因为苹果规则变化,微信公众号在苹果iPhone手机上的赞赏功能关闭。

1

发生了什么:苹果要求虚拟物品通过IAP机制付费购买

在最新的开发者规则中,苹果强化了它的一个要求,也就是所有“虚拟物品”(虚拟商品)都必须通过苹果IAP(In-App Purchase,应用内购买)机制进行。

所谓IAP机制,也就是要通过iPhone手机上的苹果账号及绑定的信用卡付费,要注意的,这个与苹果推出的类似微信支付、支付宝支付的Apple Pay(苹果支付)还是两回事。

我猜测,微信宣布在与苹果长期沟通后,选择关闭功能,应该是认为,如果按照“应用内购买”机制,苹果将分成30%,这个和公众文章号赞赏的机制有冲突,两相为难不如不惹这个麻烦。

对比而言,在知识付费领域,罗辑思维“得到”APP所售卖的也是虚拟商品,比如付费订阅专栏、音频图书解读等,它则选择按照要求,改为用户必须采用IAP机制,而不再提供比如微信支付、支付宝支付等方式。

在优酷视频APP里,购买它的会员资格,在喜马拉雅FM的APP中购买它的音频,也都只留下了IAP机制这一种方式。

2

苹果的老规则 亚马逊与它的斗争

这条规则其实并非苹果的新规则,只是之前某次修订规则进一步明确。据我所知,不久之前,苹果开发者关系部门直接与相关售卖虚拟商品的公司直接沟通,要求必须执行。

过去,在电子书、数字杂志订阅、手机游戏等领域,这个规则都被有效地执行了。在我之前做移动互联网媒体产品开发时,我们的主要产品是移动媒体APP,其中采用的是数字杂志订阅机制,这类订阅本身还要经历苹果的严格和漫长的审核。当时,大家都选择了遵守规则。

又比如,亚马逊的电子书Kindle APP是没有电子书的购买功能的,我们必须通过其他方式购买,然后在Kindle APP中用亚马逊账号登录、下载和阅读。

苹果和亚马逊在此问题上有长期的拉锯战,亚马逊的选择是,不采用苹果的IAP机制,因为30%的分成将对电子书的市场机制产生严重的冲突。

我们看到,亚马逊也尊重苹果的规则,APP内不提供购买,而采用自己的账号体系在APP之外提供购买通道。

当然,这种对规则的“尊重”,实际上是强制性的,因为,如果不遵守规则,苹果会直接下架APP。

过去几个月,其实在微信上线“小程序”功能时,关于虚拟商品的购买,也在小范围引发讨论。由于类似的规则要求,苹果是平台,微信和微信小程序是在其上的平台,微信的小程序因而也是不能用于虚拟商品售卖的。

3

苹果的错:规则没错,但规则要进化吗?

基本上,苹果在规则上和基本逻辑上,从来没有变过,它一直要求虚拟物品必须通过IAP机制来购买,要求所售卖的虚拟物品须经苹果APP Store的审核,且全球采用一致的规则。

但是,这一次苹果可能在两个方面可能做错了。这个错,并不是说苹果“唯利是图”,要获得或“抢”这30%的收入。

比如说,如果微信公众号赞赏采用苹果要求的方式,那么读者赞赏你10元,你只能得到7元。

而如果付费内容的创作者在内容平台上售卖,一般分成可能是50%:50%,假设售价100元,内容平台从苹果回款70元,之后在分给作者一半,作者的收入就从50元降到35元。

我想,这个小小的收益并非苹果考虑的主要因素,苹果考虑的恐怕是所谓的规则。

苹果的错首先在于,把所谓的规则凌驾于好用的产品之上。

直接说,IAP机制非常不好用,能够熟练通过IAP机制购买的中国用户相当少。

对比而言,微信支付和支付宝支付的易用性,远远超过苹果提供的这个机制,多数移动互联网用户能方便地使用。

当我们做一个产品时,这都不是苹果要拿30%的问题,而是用户无法购买、批评你:产品真烂!为什么不让我用微信、支付宝支付?

实际上,苹果推出的Apple Pay也比IAP要好一些,目前看,似乎也属于不被允许用于购买虚拟商品的支付方式。

苹果的错之二是,他们并没有看到中国市场正在出现的众多创新,它固守规则实际上在扼杀创新。

微信APP中的文章赞赏、罗辑思维得到APP与喜马拉雅所代表的内容付费/知识付费、优酷等视频APP的会员费付费,这是中国移动互联网出现的创新。

如果按照苹果的陈旧规则要求,我们再回到类似亚马逊那样的状态,在网站上购买电子书,或者打开手机上的Safari浏览器购买,然后到APP里去阅听数字内容,带来的将是一次大倒退。

4

几句附言:关于规则、规则的执行与规则的变化

本文在《南方都市报》今日以专栏刊发。以下几句附言:

从规则的角度讲,苹果要求大家遵守事先开发者与它签订的规则,这个没有问题。对比而言,微信也是平台,也设定规则,用规则治理平台,并且微信所设定的规则,还没有苹果那么透明与明确。

有问题的是,这个规则,有没有根据时间的推移进行变更的必要?

在平台规则不透明时,我们在讨论,你能不能把规则明晰一点?

在平台规则明确时,比如城市关于出租车的管理上,我们在讨论的是,规则要不要根据技术和产业的进步同步进步?

我是坚定地认为,在苹果执行规则的人考虑的因素中,收益并非他们考虑的重点,他们恐怕就是一门心思要执行规则。

但是,一个庞大的机器,如果没有受到冲击,都想不起来要回过头来考虑:我的规则要变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