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省民政厅下发了《关于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认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从六个方面规定了特困供养人员认定条件,确保我省特困供养人员精准认定。
《通知》规定申请特困救助供养人员家庭财产状况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是申请特困救助供养人员及家庭拥有的全部现金、存款、有价证券及商业保险的人均货币财产标准总额不超过当地10个月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二是申请特困救助供养人员及家庭成员名下无生活用机动车辆(普通两轮摩托车、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辆除外);
三是申请城镇特困救助供养人员及家庭成员名下无非居住类房屋;申请农村特困救助供养人员及家庭除宅基地住房或统一规划的农民新村住房外无非居住类住房,但有“居改非”房屋且兼作家庭唯一居住场所的除外;
四是申请特困救助供养人员及家庭成员无产权住房,或者仅拥有一套产权住房,且家庭成员人均居住面积不超过当地人均居住面积;
五是申请农村特困救助供养人员及家庭成员名下除政府部门、村集体统一发包的家庭承包经营土地外,再无其他个人(家庭)额外转包的耕地、林地、草地、园地及其他农业土地;
六是申请特困救助供养人员及家庭成员(申请前12个月内)名下无购买高档生活消费品;
七是除上述认定条件外涉及财产认定的其他情形,由市(地)民政部门出台具体认定标准,报同级地方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并报省民政厅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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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困人员供养标准不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目标群体是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认定条件的核心是“三无”,即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特困人员供养的内容包括: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包括日常生活、住院期间的必要照料等基本服务,提供疾病治疗和办理丧葬事宜四个方面,并明确了住房救助和教育救助的相关内容。特困人员供养标准应不低于当地居民的平均生活水平,并根据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变化及时调整。
来源 | 黑龙江日报
实习 | 赵心萍
编辑 | 李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