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绪三十二年(1906)七月,在内外时势与社会舆论的压力下,清廷同意“仿行宪政”,但提出了四项不可议的底线条件,其一即“典礼不可废”。在其看来,礼乃国家体统,是意识形态与政治秩序的基本架构;典礼一旦废止,必会侵损君主的权威,甚至可能出现“礼亡斯国亦必随之俱亡”的局面。在随后展开的君主立宪体制建设进程中,如何对礼法制度加以改造以契合宪政的原则和要求,成为朝野关注的重要政治问题。
清末官制改革开启后,《大清通礼》(下文简称为《通礼》)的修订也提上了新政实施日程。当时承担这一任务的官方机构不是礼部的原有部门,而是光绪三十三年(1907)在礼部附设的礼学馆。该馆与当时的宪政编查馆、修订法律馆并称“三馆”。在清廷看来,礼学馆修订礼制是“筹备宪政”的要图之一。
目前学界探讨清末新政,初步涉及礼学馆参与法律修订的活动、作用及其与修订法律馆的关系,但至今尚未厘清礼学馆的来龙去脉及其修订礼仪制度的具体进程,也没有完整再现该馆介入清末法律修订事务的真实场景。若从权力与利益之争的角度观察礼学馆,固然可见当时政治变革的复杂性,但如果忽略了礼学馆中人的政治理念、文化情怀与制度变革相互纠缠的多重关系,仅仅责以保守和迂腐,则难免会遮蔽清末立宪在政改道路上遇到的一些实际困难及化解机制。本文挖掘、运用了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所藏礼学馆的相关档案,拟厘清礼学馆的设立过程及其修订礼制与法律的具体举措,从政见冲突、文化焦虑与制度变革的角度揭示清末立宪所面临的复杂局面,进一步考察清末立宪之得失成败及其原因。
一、 配合“立宪”的礼学馆之设
在“仿行宪政”的新形势下,《通礼》制度亟须修订,由于当时礼部不足以胜任此事,确有必要成立专门负责修礼的机构。光绪三十二年八月,清廷在朝野上下的“立宪”呼声中公布《仿行立宪上谕》,以此作为宪政改革的总纲。在随后实施的以行政、立法、司法三权分立为架构的官制改革中,礼部的存废成为朝廷内外争论的焦点之一。当时,由于科举制的废除与学部的设立,礼部的职能减去大半,只剩下办理朝廷礼仪的部分。不过隋唐以降,礼部不仅具有修订与实施国家礼制的实际行政职能,还具有展示皇权及其统治正当性的象征意义。因此,礼部存废事关政治改革全局,内外官员对此争论不已。同年十月,在庆亲王奕劻、内阁协办大学士瞿鸿禨与资政院总裁孙家鼐等人的主导下,礼部得以保留在行政机构体系中,仍拥有“礼教之权”,同时将太常寺、光禄寺与鸿胪寺并入该部。不过,合并三寺后的礼部在行政体系中开始被边缘化,而且其礼教之权也没有在宪政体制中得到适当的安排。旧有的礼制已不适应新的政治体制,需要依据宪政的原则进行修订,这为日后礼学馆的设立提供了机缘和政治空间。
直接推动礼学馆设立的是云贵总督岑春煊。在《仿行立宪上谕》发布后不久,岑氏向清廷上了《奏请修明礼教折》,称朝廷一旦实行宪政,“国将为法治之国”,但在从礼治向法治转型的过程中,礼教对于继承固有文化传统与稳定社会秩序仍十分重要。他进而奏请朝廷“特开一馆,遍征儒臣”,制定吸收西方宪政之长的士庶通行之礼。礼部与学部协商后认为,岑春煊“特开一馆”的奏请确有道理。清廷遂于光绪三十三年正月于礼部附设一馆,名为礼学馆。
礼学馆的筹备由礼部具体负责。礼部尚书溥良推荐了内阁中书曹元忠任礼学馆纂修,曹又荐举了通晓礼经的林颐山、张锡恭与钱同寿。曹元忠从弟曹元弼虽为通经博学之士,但因已经应聘为湖北存古学堂总教习,只列为礼学馆顾问。光绪三十三年四月,礼部在其衙署偏北的一处地方建造礼学馆。不久,礼部又奏准开馆需要办理的四件事:通令各省保送礼学馆顾问;物色礼学馆纂修人员;调查各省现行礼俗;调查官书局的礼节书籍。随后又拟定了礼学馆的办事章程,其要点如下:一是将在京内外选择通晓礼学的官员、士绅作为纂修和顾问官;二是以吉礼、凶礼、军礼、宾礼与嘉礼为纲,分门别类修订《通礼》;三是外务部、陆军部与学部已经制定的相关礼仪制度报送礼学馆,由其选择厘定,统一编入《通礼》;四是修订礼仪制度“贵简要”,便于臣民易知易行。六月,礼学馆成员的职责被确定为:深刻领会朝廷预备立宪的诚意,在纂修礼制时“参酌古今,询查民俗,折衷至当”,以便最终实现将“人人共纳于轨物之中”的政教方略。
尽管曹元忠、张锡恭等纂修已先期到馆,但礼学馆总理的人选却迟迟不能确定。光绪三十三年七月,礼部左侍郎张亨嘉等人推荐经学大家孙诒让出任礼学馆总理,并拟定该馆纂修和顾问的名单及办事规则。其中拟聘的纂修为孙诒让、林颐山、宋育仁、曹元忠、孙葆田、张锡恭、郭立山、陈衍、王葆心和张国淦十人。未料,孙诒让坚辞礼部之聘。究其原因,孙氏于光绪二十七年(1901)请盛宣怀代呈《变法条议》,但未能如愿,因而对清廷的政治改革不再抱有希望,转而同情革命党人。光绪三十四年(1908)五月,孙氏病亡,遂与礼学馆绝缘。
孙诒让去世后,礼部一时遴选不出深孚众望的硕学大儒担任礼学馆总理。后经张之洞鼎力推荐,清廷重新起用在家赋闲长达二十五年的前礼部侍郎陈宝琛。据张锡恭言,陈氏曾被经学大师黄式三赞为“通经致用之儒”。宣统元年(1909)二月,陈宝琛正式赴任礼学馆总理一职,但对清廷衰落的命运却深感无力回天。他在给二弟陈宝瑨的家书中说:“兄此来恍如隔世,朝市人物举目皆非,私意犹冀时局可为,及见南皮郁郁成病,继起无人,益以外患日棘,内忧将作,深悔多此一出,然进退行藏,固自有道,拟于礼学馆修书过半后再自审度。”陈氏尽管有些后悔接受礼部的聘请,但还是尽力而为。对于陈宝琛出任礼学馆总理一职,预备立宪公会会长郑孝胥有些惊奇和忧虑,他禁不住对其弟郑孝柽笑称:“伯潜将为叔孙通矣。”在题为《叔孙通》的诗中,他希望陈宝琛吸纳西方文明的因子来改造中国礼制,“莫疑近夷礼”,不必存夷夏观念。
遴选礼学馆纂修与顾问的事务也同样不顺利。像孙诒让一样,“岭南大儒”简朝亮、石门阎镇珩、长沙王先谦、湘潭王闿运与宁乡成克襄这五位宿儒都谢绝担任礼学馆的顾问。进士孙葆田、翰林院编修郭立山均未应礼学馆之聘。另外,进士林颐山卒于光绪三十三年,遂无缘于礼学馆。
由于孙诒让、简朝亮与阎镇珩等人的辞谢,礼学馆的纂修与顾问人数不足,一时难以开馆。在长达近两年的筹备中,仅有曹元忠、张锡恭等数人就任纂修。迟至宣统元年闰二月十七日,礼学馆终于正式开馆。不过,此时礼学馆的纂修人数仍然不足,最初选聘的十位纂修仅曹元忠、张锡恭、宋育仁、陈衍、王葆心与张国淦等人到馆。其中,王葆心于宣统二年(1910)调任学部主事,兼任礼学馆纂修。张国淦以内阁中书兼任礼学馆纂修,旋被礼部侍郎、修订法律大臣宝熙调入宪政编查馆任职。为尽快实施礼制修订,经陈宝琛与礼部尚书溥良等人奏请,礼部增聘胡玉缙、孙鼎烈、戴德诚、白作霖、王代功、钱同寿、王仁俊七人为纂修,唐文治、刘若曾、郑孝胥等二十五人为顾问。新聘纂修胡玉缙、白作霖、钱同寿,已聘纂修曹元忠、张锡恭及顾问曹元弼等人皆为江阴南菁书院弟子。南菁书院在经学上兼容汉宋,在该书院连续十五年任讲习的黄以周讲学尤重三礼,受教者数以百计。此番曹、张、胡等南菁书院弟子集体应聘礼学馆,似不负黄氏以礼学经世之心。不过,这些南菁弟子虽希望能通经致用,却并未做好迎接宪政改革的准备。另外,礼部左丞宗室英绵与右丞刘果分别担任礼学馆正副监督,左参议良揆与右参议曹广权分别担任礼学馆正副提调。其中左参议良揆于宣统元年四月因丁忧离任,由右参议李擢英兼任礼学馆提调。几经波折,礼学馆的职司人员勉强配备齐全。
二、 掌管修礼而排拒宪政
礼学馆的修礼历程以宣统元年闰二月正式开馆为界,分为开馆前和开馆后两个阶段。在整个过程中,礼学馆中人虽未公开反对宪政改革,但极力阐扬礼治精神,试图以此应对变乱的时局。
在正式开馆之前,礼学馆就开始依照朝廷的谕令议礼,而且受到朝野的广泛关注。光绪三十三年七月,礼学馆依旨先拟定王公、大臣、宗室以及满汉结婚的通行礼节。不久,经张之洞奏请,又奉旨拟定官民的服装制度。礼学馆的礼制修订事务吸引了诸多官民的目光,相关的意见大致分为三类:其一,固守礼治之道,以礼为国本,仅对礼制作细节上的调整。光绪三十三年九月,礼部祠祭司员外郎吴国镛奏称,今日修订礼制宜遵清朝的定制,不能违背孔子之说,并对礼学馆修礼提出了十二条建议。他还警示说:“礼为国本,礼亡则国随之沉。”张之洞与袁世凯提议,应该尽快修订礼制,“以存礼教而正名分”。值得注意的是,张之洞还以其政治改革设计师的地位“遥领”礼学馆,将其子张权安排到该馆任职,有意在背后主导礼制的修订。其二,制定简易的礼节,以维持世道人心。民间士绅对礼学馆多有关注,希望该馆能拟定出简洁易行的新礼仪制度。有人建议,礼学馆不能简单地修订礼仪制度,应正面回应当时的改革舆论,“创立规制,化裁变通”,既要保留“古代制礼之遗意”,又要涵盖“各国法治之范围”。还有人提醒礼学馆不要抱残守缺,并建议将民间礼制一概删繁就简,同时将官方的“非礼之礼”尽行删除。其三,改革礼治之道,在宪政的原则与要求下重新修订礼制。郑孝胥代两江总督端方拟定的奏折称,应该从速议定“宪法及皇室典范”,并布告天下。还有官员奏请仿照日本君主立宪的体制改革朝仪。
对于朝野改革礼制的舆论,礼学馆鲜有正面回应,一个重要原因是纂修们对于礼制修订的立场不尽相同。曹元忠、张锡恭等多数纂修秉持礼治之道,依照朝廷批准的“凡例”修订礼制,同时排斥当下的宪政理念与原则。曹元忠以“复古”为旗号,提出礼制修订应当因时制宜的主张,如其称“今之改易”丧礼并不是要“易礼制”,而是要改变清廷延续的明代相关礼仪,拟定符合古礼的丧礼规范。负责修订“凶礼”的张锡恭坚持认为礼是规范社会秩序的唯一持久有效良方。其所著《丧服郑氏学》《丧礼郑氏学》隐含着一整套关于社会架构的设计,具有“礼治”的理想主义色彩。面对预备立宪,他主张“宪政必本乎礼学”,还强调说,礼学馆纂修的职责就是批驳“阳托宪政而阴背纲常以塞礼教之路”的人。基于这种认识,他进而提出礼学馆中人不能议礼,只是负责修订《通礼》的文字表达技术与文献查考工作,而议礼的权力在于皇帝。在礼制修订的具体规范上,他列举了礼学馆纂修的四项具体职责:一是考订礼部则例、乾隆朝与道光朝礼制、三寺(太常寺、鸿胪寺、光禄寺)旧有规则以及礼书的异同,并进行记录;二是订正道光朝礼制的疏忽之处;三是更改朝廷机构变革后的官名;四是有需要议论的礼仪,由纂修考前人之说后再由总理上奏,以待清帝裁决。张锡恭与曹元忠、曹元弼私交甚密,在礼学上则精于二曹。后人称赞张氏谓其“闇然自修,不务标榜,无曹氏叫嚣之气,而学行又远过之”。另一位纂修钱同寿与张锡恭友善,“学诣不逮锡恭之精”,但“专己守残,不识时务”的程度却远超张氏,“动辄以纲常名教为言”,还与曹元弼遥相呼应。据称,钱同寿与张锡恭有“礼学馆两圣人之号”。只是这“两圣人”都不谙西学、宪政及当时的国际形势。
除曹元忠、张锡恭、钱同寿等固守礼治之道外,礼学馆还有宋育仁这样主张礼仪制度与时俱进的新派人物。宋氏曾于光绪二十年(1894)以参赞的身份随公使龚照瑗出使欧洲,着意考察了西方社会及经济、政治制度,并思考政治改良的对策。通过对比中西文化的差异,他认为,中国政治以礼为立国之经,但在道光朝之后,政治伦理上的礼本位被代之以权本位,以至于官场等级森严,官民对立严重,反而不如西方国家的礼仪简便易行、通情达理。基于这种认识,宋育仁在任礼学馆纂修时主张“顺时变,以复古先圣先王之教”,改革现有礼制的繁文缛节,纠正过分的尊卑之别。
尽管礼学馆诸位纂修精心修礼,但礼部认为他们提出的一些礼制修订方案还需要更具有权威的经学大家审阅。光绪三十四年三月,礼部尚书溥良、侍郎郭曾炘与侍郎景厚联名,以礼学馆的名义致信在京创办京师图书馆的缪荃孙,请他到礼学馆裁定当时已修成的礼制草案。同月初三日,缪荃孙接到此信,但并没有应邀前往礼学馆。六天后,他给礼部发了一封公函,同时附上致曹元忠的一封信。因为相关史料难觅,其内容不得而知。
宣统元年闰二月,礼学馆正式开馆,礼制修订的事务由此进入新的阶段。根据清廷“预备立宪”的计划安排,礼学馆本应积极领会清廷进行宪政改革的中心意旨,在礼制修订中汲取西方宪政之长。然而,一些在学界富有声望的官员向朝廷奏报的礼制修订凡例却与“仿行宪政”意旨并不相干。宣统元年闰二月,礼学馆总理陈宝琛与内阁学士衔前国子监祭酒王先谦、开缺安徽巡抚冯煦、翰林院编修曹元弼、翰林院编修缪荃孙一起向清廷奏报了修订通礼的十九条“凡例”,拟定了修礼的体例、方式与范围,其主要内容有如下四点:第一,修礼的体例。礼学馆修礼仍以《通礼》为蓝本,以维护“三纲五常”为要旨。分吉、嘉、军、宾、凶五礼,另外增加“曲礼”。仿照宋代《太常因革礼》体例,增设废礼、新礼篇目。修改礼制文本的体例仿照《通典》《通志》与《通考》。修礼的最终决定权在皇帝。第二,修正道光朝礼制文本中的错误、疏漏与不切实际的地方。第三,增加礼制的条目。在吉礼篇中增加堂子祭祀,春秋阙里释奠之礼与各省“专祠”祭祀,厘定各省的神灵祭祀;在嘉礼篇增加光绪朝皇帝万寿、皇太后万寿大庆在颐和园的朝贺筵燕典礼,增加冠礼,重订乡饮酒礼;在凶礼篇增加五服、丧服图,增加原本属于吉礼的列圣、列后忌辰的祭祀礼仪,主张所有满汉各员一律“为父母持服三年”,“均离任终制”。在宾礼篇简化满汉官民的相见礼。第四,专门制定士庶通用的民礼。他们强调说:“现在学礼、军礼、宾礼既应因时制宜,即民间丧祭冠昏器物舆服,亦应一律厘正。”
陈宝琛等人拟定的修订《通礼》的十九条“凡例”完全遵循了传统的礼治之道,与“仿行宪政”的政治改革路向并不合辙,但还是得到了清廷的旨准,为礼学馆修礼确立了原则与范围。此外,清廷还指定,以礼部精膳司掌印黄谋烈著《从先维俗》与曹元忠著《礼经校释》等书作为此次修订礼制的参考著作。
宣统元年二月,清廷重申了“一定实行预备立宪维新图治”的宗旨。闰二月,礼部奏称其为配合仿行宪政,正在着手进行两件事:一是修订《通礼》,强调礼学馆与宪政馆、法律馆在礼制修订上必须“互相订证”;二是会同朝内外各衙门推行礼教。四月,摄政王载沣还特地接见陈宝琛,勉励他为《通礼》编订之事尽心尽力。
为不辜负摄政王之托,陈宝琛勉力而行。上任之初,陈宝琛意识到“修订《大清通礼》事宜与立宪制度关系重大”,督促诸位纂修协力共进。宣统元年七月初,礼学馆终于拟定出纂修礼制的纲目(共223章664节),并准备于是月中旬进呈御览,待清廷准许后开始依次编订。
在主持和参与礼制修订的官员们看来,这是一项颇为繁难的差事。宣统元年八月,礼部尚书溥良对“某枢臣”称,礼学馆修订丧礼“服制”之事极为繁难,必须“先分别阶级,上稽典制,下顾民情”,再调查各省的风俗习惯作为参考,这样出台的“服制”才容易推行。依照溥良之言,《通礼》的全盘修订确实需要较长时间。随后,礼学馆为了解、掌握各地风俗习惯,照会各地官员调查现行礼俗。在其看来,各省的婚丧庆吊之礼要整齐划一,各国互通庆祝、吊唁以及接待公使等外交礼节也要妥善制定。不过,这些礼仪制度的整体规划与调整涉及面广,头绪繁多,甚至超出了礼学馆的能力范围。朝中一些官员提出,以陈宝琛为首的礼学馆不能独立承担拟订清廷外交礼节的大任,要等驻美公使伍廷芳、署理山西巡抚李盛铎等人回京后协同办理。
在陈宝琛的主持下,礼学馆的礼制修订进展迟缓,争议不断。每次讨论应修改的礼制条目,纂修们经常意见不同,难得一致,甚至出现经旬累月不能决定一事的局面。有官员对此不满,认为礼学馆以这种讨论方式修订礼制,恐会耽误政治改革的整体进程,因而请朝廷“另简监视大员督率办理”。此奏未得准许。不过,宪政编查馆在奏报立宪各项事务时对修礼的期限提出要求,称礼学馆纂修《通礼》以三年为期,应责成礼部尚书与礼学馆总理督率纂修和协修各员,“分门纂辑,计日程功”,待成书后再由其核定。宣统元年八月,溥良调任察哈尔都统,由署法部尚书葛宝华接任礼部尚书。十二月,礼部称“礼制与政治息息相关,编订刻不容缓”,现在要明确完成的期限,亟须办理的相关事务如下:一是先修《通礼》,再修《民礼》;二是催促各地报送风俗调查表;三是咨行外务部、学部和陆军部,尽快分别编制宾礼、学礼与军礼。
礼学馆修礼过于缓慢,屡被礼部催促。宣统二年五月,新任礼部尚书荣庆要求礼学馆从速编订《通礼》,最迟要在当年年底成书。此外,他十分重视编纂《民礼》与制定《民法》的关系,要求礼学馆慎重编纂《民礼》,在民间冠婚丧祭、器物、舆服等规制上,要做到随时咨商宪政编查馆,“逐条详慎厘正,免致编成《民礼》与《民法》两相歧异,有碍通行”。在荣庆的督促下,礼学馆于是年七月拟定出了《通礼》内外两编的草案,准备再用三个月的时间润色,约在九月缮成正本上奏。
礼学馆的人浮于事问题多次遭到社会舆论的批评。宣统元年九月,《申报》连续报道礼学馆一些人坐领高薪而无所事事。其中有报道称,在溥良从别处选派礼学馆官员之时,礼部中的下属们因为不能享受礼学馆丰厚的薪金待遇而“颇有烦言”,进而纷纷“运动”人事关系挤入该馆。另一篇报道称,平时到馆办事者寥寥无几,而陈宝琛也不过问,以至于一些新调入的官员有另谋他就之意。宣统三年(1911),《申报》又批评礼学馆中人除了一二人勤恳外,其他人仍尸位素餐,编纂礼制二三年才仅有纲要数则,而礼部不过是借礼学馆以维持自身的存在。这些批评虽不免有外界臆测传闻而夸大的成分,但礼学馆修礼事务进展缓慢确是不争的事实。此外,宣统二年发生的礼部官员盗窃案,使礼学馆的社会处境更为被动。是年十二月,礼部主事麟昌为筹措嫖赌之资,偷窃了其朋友张姓学员的财物,案发后被大理院定议为绞监候。此案一出,在社会舆论界引起轩然大波。《申报》对此评论称,礼部竟然出现这种败坏礼教之事,着实令人吃惊,进而质疑“礼学馆编纂通礼”的意义何在。
姑且不论《通礼》修订进展缓慢,即使是先前由礼学馆修订并由清廷正式颁布的新式礼制也不能有效实行。在礼学馆纂修等人的奏请下,清廷于宣统元年三月颁行了由曹元忠主笔的《满汉文武丁忧人员章程》,谕令不论满汉官员在父母丧时一律丁忧三年。这是清末丧礼制度的一大变革,不仅在形式上体现了满汉平等的观念,有利于弥平满汉畛域,而且凸显了满族对礼治的认同与实践。是年初,陈宝琛拜谒张之洞,张对他说:“汉满通行三年丧,礼之大者已举矣,余易易耳。”不过,这部章程的实施情况却让礼学馆大为失望,因为当时满族权贵以“夺情”之名并不守“三年丧”,汉族官员在丁忧时也多有奏请留任者。陈宝琛因此叹息说:“礼之亡于人心久矣。”
尽管礼制修订及推行事务遭遇诸多困难,但陈宝琛和张锡恭等礼学馆纂修仍固守礼治之道,并且在朝中得到诸多支持。其中,最有力的支持者还是身兼清末新政设计者与士林领袖的张之洞。在他看来,传统的伦理纲常与宪政体制并非极端对立,在现实的政治改革中可以调和二者。在礼学馆开馆之初,张之洞“遥领”该馆,成为陈宝琛、曹元忠等人坚守礼治之道的精神领袖。只是张氏在宣统元年八月辞世,礼学馆一时间再没有可以倚仗的统帅人物,处境日渐艰难。
宣统三年的政局由于革命党人的活动而变数陡增,礼学馆的人事布局也受到影响。是年五月,山西巡抚丁宝铨在同盟会发动的“倒丁运动”中下台,清廷随即命陈宝琛接任山西巡抚,旋又改调其入毓庆宫侍读。此前,对于陈宝琛将出任山西巡抚的消息,张锡恭十分兴奋,认为此事意味着“礼教干城将见之于实政”,但结果未如其愿。
有些吊诡的是,当时并不真正认同宪政理念的陈宝琛却被推为刚成立的宪政实进会会长。该会核心成员有度支部左参议杨寿枏、宪政编查馆参议劳乃宣、资政院议员吴士鉴等人,旨在促进宪政早日实现。尽管该会的四川籍会员张罗澄说陈宝琛“主礼学馆,于宪政多所匡襄”,但陈氏在制礼上实未显示出赞成宪政的意思。
诚然,由于《宪法》草案迟迟没有拟出,礼制修订也难以参照。闰六月二十一日,民政大臣善耆与左丞汪荣宝等人才议决“将制定皇室大典之事”写入宪法草案第一章,而礼学馆并未及时得到此消息。
接替陈宝琛出任礼学馆总理的是学部侍郎于式枚。于氏出身于北洋,充任李鸿章幕僚多年,主张以缓进的方式学习德国与日本的宪政之道,以免君主大权旁落,国民干预朝政。光绪三十三年,于氏被聘为礼学馆顾问。宣统三年二月,于式枚与陈宝琛、宋育仁、劳乃宣、端方、缪荃孙等人曾同席欢宴,彼此较为熟悉。在他的主持下,礼学馆的礼制修订仍旧依照原定的宗旨与规则进行,并未因应宪政的政治潮流。
于式枚上任礼学馆总理数月后,出现了他不想看到的变局——武昌起义爆发。由于革命党人对人心的争取与武昌起义的刺激,清廷于宣统三年九月十三日颁布《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其第十六条规定“皇室大典,不得与宪法相抵触”。这表明清廷将在“虚君”的民主宪政制度下重新拟定国家礼制。只是该重大信条的颁布为时已晚,清廷在朝野上下已经失去了承诺实行君主立宪政体的公信力,面临着国祚终结的局面。尽管此时礼学馆已经完成《通礼》的修订,但修订礼制已然成为无关大局的边缘性事务。
礼学馆修订《通礼》的稿本即《礼学馆稿本》,分为吉礼、凶礼、军礼、宾礼与嘉礼五部分,由陈宝琛最后统稿。保留至今的《礼学馆稿本》已残缺不全,仅存吉礼与嘉礼的若干部分。从吉礼修改的稿本看,该礼仪制度经过了三人的修改,比如吉礼稿本有“弓矢三十,御刀三十”一句,第一修改者提议“御刀改容刀何如”;第二修改者认为“御刀似不宜改”;第三修改者则认为“御刀可改容刀”。除了涉及机构、职官名称的个别字句外,吉礼纂修最显著的地方当为“大驾卤簿”。光绪时期清廷的大驾卤簿因为越南不再朝贡而没有足够的大象可用,不得不用马代替,此举颇显皇权威仪陨落的尴尬。因此,在这次《通礼》修订时,陈宝琛反复斟酌“导象、宝象等句可节去否”,后又认为“以现论之,‘象’字均宜易‘马’字较为征实”。陈氏一时不能确定以后的“大驾卤簿”是否有可能继续使用大象,因而感到在礼制上保留或删除使用大象的条目都有所不妥。从当时的实际情况而言,他更倾向于以“马”字代替“象”字的修改方式。整体而言,礼学馆对吉礼篇的修订并无新意。像吉礼篇修订一样,礼学馆对嘉礼篇有关庆典条目的修订也只是在细枝末节上略加调整。最明显的是增加了“外国陪臣”,其依据是曾有外国使臣参加过慈禧太后的万寿庆典。当然,这相对于咸丰帝拒见外国使臣的夷夏观念,已有很大的不同。其他的修订均为文字表达细节上的更正,但有些修订并不准确,比如嘉礼“燕衍圣公”一节有“主席迎宾于堂檐下,肃揖,并揖博士,礼部官引诣香案前”句,有纂修认为“礼部下宜添‘鸿胪司’三字”。事实上,这一修订并不准确,因为在光绪三十二年(1906)的官制改革中,鸿胪寺并入了礼部祠祭司,并未曾另设鸿胪司。显然,这位纂修并不熟悉礼部兼并太常、鸿胪、光禄三寺后的机构设置情况。
从上述修订吉礼与嘉礼的《礼学馆稿本》看,礼学馆所做的修正事务主要是使礼制文本在细节上更准确、更完整。该馆所拟的满汉婚礼虽不见于现存的《礼学馆稿本》嘉礼部分,但据清廷照准的御史贵秀的相关奏请推断,其应是“折衷归于一是”,使满汉婚礼遵行统一的制度。此婚礼制度像《满汉文武丁忧人员章程》一样,至少在制度层面打破了满汉礼仪的藩篱,有助于化除满汉畛域,减少宪政实施的阻力。
礼学馆修订《民礼》的稿本尚未得见,但宋育仁的相关修订主张和建议却明显排斥宪政理念。宋氏曾对民用冠、婚、丧、祭四礼分别提出了若干修改原则和具体建议,其要者如下:其一,冠礼改革应“取冠义之旨要,而变通于当世”,采用简易礼节。其二,婚礼采用纳采、纳币、请期、亲迎、妇见舅姑、妇盥馈、舅姑飨妇、庙见、壻见等新式仪节,应当通令禁绝“闹房无度,及童养成婚、齐俗之童媳年长于男”等违反礼意的行为。其三,丧礼中的“停柩中堂,吊宾尊客皆向尸柩拜跪”的礼节,属于“非礼之礼,近于夷礼,决不可从”。其四,祭礼应允许女性参加,新式仪节为“主人初献”“主妇亚献”“宾三献”“子姓兄弟旅献”“宗妇宗女献茶”。宋育仁解释称,允许女性参加家族祭礼,是为彰显女性对祖先的孝敬之意。可以说,这些民礼改革主张只是遵循了所谓“先圣先王之教”,并无宪政改革的气息,而且他对“夷礼”的轻视又在一定程度上印证了郑孝胥对礼制改革“疑近夷礼”的担忧。另据称,王葆心曾撰《士民丧礼通纂》六卷,《民礼条议》一卷,《续议》一卷,《大清通礼笺注》一卷。不过,这些著作尚未得见。
从现存的《礼学馆稿本》与宋育仁等人的相关著作中无从观察君臣、官民相见礼的实际修订情况,但从当时的新闻报道可以推知礼学馆在废除跪拜礼的问题上滞后于时局的进展。早在光绪三十一年(1905),清廷颁行《陆军行营礼节》,废除了官兵相见的跪拜礼。同年底,两广总督岑春煊要求自明年正月为始,文武大小官员来见概用长揖礼,“普免屈膝请安俗仪”。此后,江苏、江西、湖北、河南等省也废除了下属进见上级的跪拜礼。宣统元年,资政院的议员罗杰正式提出废跪拜礼的建议案,虽然此建议案当时未被充分讨论,但可见时人对不合宪政体制的跪拜礼之厌弃态度。礼学馆对外界废除跪拜礼的呼声与实践充耳不闻,亦不回应。翌年,海军大臣载洵数次向摄政王载沣奏称,自己在外洋考察时“见各立宪国关于廷见礼节均极尊严,然又甚简约”,其所行的鞠躬礼颇有可取之处。载沣接受了载洵的建议,谕令礼学馆核订统一官员相见礼和民间相见礼,废除日常君臣之间的跪拜礼,仅在朝贺大典时仍行跪拜礼。这无疑是传统礼制为契合宪政体制而做出的重要变革,具有进步意义,而礼学馆在废除跪拜礼的举措上仅是奉旨办事而已。
尽管礼学馆为修订《通礼》耗费了诸多心血,但其修礼的稿本却在辛亥革命中成为一堆故纸。该馆纂修们对其修订礼制的徒劳无功深感惋惜。张锡恭后来追忆说,宣统三年六月,他已经完成了《通礼》之“凶礼”的修订,之后回家探视,准备在翌年二月将最终定稿上奏,未料清帝在辛亥鼎革中逊位,“不啻蹈天宝、靖康之覆辙”。尽管如此,他还是没有放弃“乱之所生,惟礼可以已之”的观念。像张锡恭一样,陈宝琛与曹元忠等人也为之黯然神伤。数年后,曹元忠将其在宣统朝修订礼制时所拟的二十五篇议礼文章结集刊行,以《礼议》为名。陈宝琛在该文集的序言中叹息说,那一尺多厚的礼制稿本被托放在“官寺”,无从知晓它们是否于尘封、虫蚀中消散殆尽。更让他伤感的是,礼教的政治功能在当时已名存实亡。他将礼亡的原因归结为西方习俗的熏染,自由平等学说的冲击,还有一些“不悦学”的大员们忽视礼制的大用,甚至为一己之私破坏礼制的规范。在他看来,礼是中国固有文化的根本,亡礼几乎等同于亡天下,其祸害比亡国还要严重,很可能造成整个社会与文化共同体的动荡乃至瓦解。辛亥革命后,钱同寿也坚持认为“礼教之兴废,国之存亡系焉”。
可以说,陈宝琛与张锡恭、曹元忠等纂修对礼治之道不仅寄托宏大的政治理想,而且具有深厚的情感认同。换言之,礼不只是他们的政治生活方式,更是他们的生命意义所在。正如后来陈寅恪所言,在民族固有文化衰落之际,这些“为此文化所化之人,必感苦痛,其表现此文化之程量愈宏,则其所受之苦痛亦愈甚”。他们一时难以接受固有文化的衰落以及与此融为一体的自身生命意义消散的现实。礼学馆中人的文化焦虑,反映出晚清历次对外战争失败给国人造成了严重的心理创伤,以至于诸多儒士在面对西方文化的涌入时失去了文化自信,唯恐以夷变夏。他们对礼治的坚守,既有秉持固有文化自我认同的价值层面的担忧,又有维系当下社会秩序的现实层面的考虑。这种文化焦虑无形中限制了礼学馆在礼制修订上探索礼治与宪政融通方式的活力。
三、 坚持以礼教统领新法律
在清末法律修订事务上,礼学馆经历了一个从消极回避转为力争以礼教统率新法律的复杂过程。对于修订法律馆(下文简称为法律馆)实施的法律修订事务,礼学馆中人最初无意参与,甚至有纂修对此不以为然。当时有举人陈焯呈请“合订礼法,以立宪政”,即主张礼制与宪法相助为理,择善而从。礼学馆纂修曹元忠反对此说,认为陈焯既不懂礼,也不懂宪法。在曹氏看来,《周礼》中的宪法属于刑禁,与礼没有关系;西方的宪法不是《周礼》宪法,与礼更没有关系。曹氏博究众艺,学有根柢,被誉为“一时之佼佼者”,其固守礼治之道的态度与立场得到礼学馆多位纂修的支持。他们将沈家本主持的法律修订视为传统之“刑”的调整,不屑于关注此事,遑论参与其中。可以说,当时这些纂修反对“合订礼法”的主张背离了形成于北魏与北齐的“以礼入法”、礼法合一的中华法系传统。其实,清廷曾于光绪三十三年九月谕称,修律者要“参考各国成法,体察中国礼教民情,会通参酌,妥慎修订”。这一谕令仅要求修律者在制定法律时顾及中国礼教民情的现实情况,并未提出要以礼教统率法律,由此为修律者以宪政原则修订法律提供了一定的可自行权衡的空间。
尽管礼学馆中人最初不屑于参与法律修订的事务,但御史史履晋与内阁侍读大学士甘大璋分别于光绪三十四年、宣统元年接连奏请礼学馆与法律馆协订法律,只是未获准许。宣统元年正月二十七日,针对新修法律与传统礼教相抵触的问题,清廷谕称:刑法的根源在于礼教,而礼教中的“三纲五常”是立国之本;现在国际交往日多,刑法修订虽不必“墨守故常”,但“只可采彼所长,益我所短”;旧律中有关伦常的条款,不可轻易变革。清廷明确要求修订法律大臣在维护三纲五常的基础上修订法律,但仍没有要求该大臣与礼学馆会商修法,以至于礼学馆与法律馆仍旧彼此隔膜,不相往来。尽管在宪政原则下,礼制与法律各归于不同层面和范围的社会行为规范,但在由礼法合一转向礼法分离的过渡时期,从维持社会秩序稳定的现实需求看,新法律的修订还需要以某种方式暂时承担礼教的部分功能。因此,缺少了礼学馆的参与,清末法律修订事务难免会在制度设计上造成不必要的内在冲突。
宣统二年,礼学馆尽管没有获准与法律馆协订法律,但一改过去置身事外的态度,转而积极介入《大清现行刑律》与《大清新刑律草案》(下文简称《新刑律草案》)的修订。礼学馆在参与《大清现行刑律》修订的过程中,极力强调礼教之于法律的统领地位。纂修曹元忠从礼教人伦的角度,对法律馆拟定的《刑律草案》改易五服图、删除“比附”罪和罚金三项内容提出了反对意见。他认为,“服图”为我国刑律独有的规范内容,若将此去除,刑律也就没有用处了,因为在“以刑律治中国”的前提下,“服图与礼教相辅而行”,不能有任何改动。
曹元忠、张锡恭等人在修律一事上追随以张之洞、劳乃宣为首的“礼教派”。该派与沈家本等为首的“法理派”进行了多次论争。沈家本自身并不赞同法律修订全盘西化,而是主张中西法律融会贯通,既要与西方先进国家“齐一法制”,又不违背中国“历世相沿之礼教民情”。这为二者的沟通与妥协留有较多的商量余地。经过几番交涉,宣统二年颁行的《大清现行刑律》仍然保留了原清律中维护皇权、等级、名教的基本内容,如“十恶”“八议”“干名犯义”“子孙违犯教令”等,还保留了维护礼教的“服图”。
对于《新刑律草案》,礼学馆也坚决反对其中有违伦常礼教的条款。《新刑律草案》成于光绪三十四年,在形式与内容上均仿照西方立宪国的刑法体系。在该刑律草案的修订上,礼学馆主要追随劳乃宣。劳氏对新刑律的批评集中在两个问题上,一是反对将合奸无夫妇女的行为判为无罪,二是反对将“子孙违犯教令”的行为判为无罪。当时“法理派”认为:合奸无夫妇女的行为是道德问题,不是法律问题;“子孙违犯教令”是家庭教育方法问题,与刑事无关,因此不必规定在刑律中。以西方的法理而言,“子孙违犯教令”论罪条款的废止是对“子孙”的“双重(公权和私权)的解放”。
陈宝琛并不认同“法理派”的意见,而是支持劳乃宣的主张。当时《申报》基于新学的立场,批评他“对于劳乃宣所持之谬见颇表同情”。这一批评对陈宝琛有苛求之嫌。事实上,陈氏对英、法等国的法律有一定的了解,对西方的法理也有一定的认同,并未一味敌视法律变革。在他看来,像祖父母、父母“诬告子孙、外孙、工人及擅杀子孙,或不论罪,或从轻减”这样的旧律虽符合伦常,但“悖理逆情”,应当改革;所有的法律修订应以“合乎理”为宗旨,这个“理”强调人的生命价值平等权,也强调法律不能与惯习相对立的原则。基于这样的认识,并考虑到维护良好社会风俗的需要,他赞同将“无夫奸”论罪与“子孙违犯教令”论罪的主张纳入新刑律。可以说,陈氏的法律改革底线是不能“没吾国固有之文明”,在法律变革幅度上采取稳中有进的立场,不接受“一一求合于外国法律”的全盘西化原则。他对于劳乃宣的主张在原则上赞同,但对于“无夫奸”论罪与“子孙违犯教令”论罪的具体条件又做了修订,对亲权的限制较劳乃宣更严,已经较多突破了传统的界限。
张锡恭也不同意撤销“子孙违犯教令”罪。他认为这一罪行类似杀人越货,因此怀疑修律大臣删除此条罪行的动机。对于设立感化院以教育不孝子孙的做法,张氏也不以为然,认为修律大臣预设了子孙必有不孝之心的观念,以感化院教育民众的方式不可能达到“劝孝”的目的。礼学馆中人甚至还建议陈宝琛专折奏陈此事。
“无夫奸”与“子孙违犯教令”论罪与否,并非新刑律的核心问题,之所以引起礼学馆的关注,在于其涉及中国传统礼教中关于男女、长幼的某些核心价值问题,有牵一发而动全身的关键性力量。礼学馆认为,这是改变礼教之于社会教化的原则性问题;法理派却认为,这不过是参照西方之良规与新学进行刑律修订的技术性问题。从表面上看,“无夫奸”与“子孙违犯教令”论罪与否只是涉及具体条款的增减,但其背后的深层问题却是中国与西方的文明冲突以及“因文化认同而产生的焦虑”。礼学馆虽对法律馆拟出的《新刑律草案》具有修订建议权,但在行政机制上却没有与该馆共同修律的职责与权力。尽管陈宝琛、张锡恭与劳乃宣等人对该草案提出了不少修改意见,但宪政编查馆的实际领导者奕劻否定了他们所提将旧律有关伦纪各条直接修入刑律正文的意见,只是另行拟定《暂行章程》五条,涉及“干名犯义”“存留养亲”“无夫奸”“亲属相奸”与“子孙违犯教令”等问题。这比法部原拟《附刑五条》的范围明显缩小。更为引人注目的是,《暂行章程》并非与法律正文永久并行的附则,而是一种临时性的制度设计,待将来全国教育、警察、监狱周备的时候再行变通。
在资政院的《新刑律草案》审核会议上,作为该院第四股股长的陈宝琛和议员曹元忠几乎毫无话语权。宣统二年十二月初六日,资政院召开第39次会议审核《新刑律草案》,陈宝琛只是在讨论该草案第288条有关猥亵罪和强奸罪的内容时提示说“杨钟岳有个陈请书,就是为这件事情,当时议决说是将此项作参考”。但这个提示被议员雷奋否定,雷奋认为这份陈情书不应在此时拿出来。当时身为礼学馆纂修的议员曹元忠对此则一言不发。尽管在讨论“无夫奸”的问题上,陈宝琛与劳乃宣等人皆赞同此行为入罪,并按表决规则投了白票,形成外界所谓的“白票党”,但从资政院审核《新刑律草案》的会议整体情况看,资政院议员雷奋、汪荣宝等人占据了话语权的优势,礼学馆的声音颇显微弱,不足以影响会议的讨论结果。 “无夫奸”论罪条款最终未能进入新刑律的正文,只被列入其附则《暂行章程》。礼学馆纂修钱同寿后来回忆说,“尔时浮言鼎沸”,曹元忠对礼教的卫道言论如“一篑之土,焉障江河”。
《新刑律草案》的通过,使礼学馆中人颇感无奈。尽管法律馆科员董康竭力说明《新刑律草案》完全依据《大清律例》,以忠孝为本,意在先教后刑,并没有违背中国之良法美意,但礼学馆中人仍对此耿耿于怀,称该馆在修正《新刑律草案》上“未能稍参末议,不无遗憾”,并将原因归结为两馆没有设立合作平台与共同协商的对话机制。
礼学馆以《大清新刑律》的审核与颁行为前车之鉴,力请朝廷赋予其参与拟定《民律草案》的权力。宣统二年十二月,礼部奏称礼学馆与法律馆应互相联络,共同商办,因为礼教与法律密不可分,礼学馆拟定的《民礼》与法律馆拟定的《民律》应贯通一致,不相冲突。该折得到清廷旨准,由此礼学馆正式开始介入法律修订事务。
宣统三年正月,礼学馆拟定了其与法律馆合作修订法律的《集议章程》。该章程规定:一、两馆馆员应互相联络,大事由礼学馆总理与修订法律大臣面商办理。二、法律馆编出的《大清民律草案》(下文简称为《民律草案》)等底稿,应一律分送礼学馆。三、两馆书籍案卷,应准彼此检查。四、法律草案议定之后,应有两馆会同具奏。之所以拟定此章程,礼学馆解释说,规范日常生活的《民律》与礼教的关系十分密切,二者“相为表里”;礼学馆若不参与核定该法律,就会造成其所拟《民礼》与《民律》冲突的制度性缺陷。因此,礼学馆建议在宣统三年的《民律草案》核定事务上,两馆应该共同协商,“合则双美,离则两伤”。这一奏请得到清廷的准许。
未料两馆在共同拟定《民律草案》时并未出现“合则双美”的预期效果,反而是冲突不断,势若水火。该草案的总则、债权与物权等前三编由日本法学家松冈义正、志田钾太郎协助主编,亲属编由章宗元、朱献文主编,继承编由高种、陈箓主编。该草案总计5编37章1596条,已在宣统二年年底全部编订。礼学馆认为该草案后两编丧失亲权太多,仍主张保留亲权,即以家族为本位,确立家长在家族与家庭中的特殊地位与作用。陈宝琛对此解释称,社会的延续有其自然的历史基础,法律修订“不藉其历史以为引导,遽以新理想行之,必与其社会不相副,与社会不相副之法律,无益有害”。他还警示说,在礼教没有完全失去教化功能之前,政府“先自决其藩篱”,改用新式法律,难以遏制违礼犯上的风气;支持这种风气的舆论一旦得到了新式法律的保护,再想用“礼教舆论逆挽之”,那就太难了。可以说,陈氏比法律馆中人更多地考虑到风俗民情、教育程度、制度设施等当下具体的社会条件,在社会观察视野上更宽阔,也更有现实性。他深刻地意识到,社会形态及其秩序的变革不是少数人凭借心思与学力可以轻易规划的;如果不顾风俗民情,遽行新法,可能产生的连锁负面效应“有非首议之人所能预料者”。从政治改革循序渐进的角度而言,陈宝琛的这种考虑确有一定的合理之处。只是在规划社会变迁的政治人物与以“国家主义”为指针的法律改革者两相促进的激进主义思潮中,陈氏的渐进式改革主张很少被时人关注乃至接受。
在礼学馆获准参与拟定《民律草案》后的两个月中,其与法律馆仅仅会商过一次,而且各持己见,相持不下。在会商中,礼学馆的一位提调称,中国政体“向重立纲”,父为子纲的亲权断不可抛弃;如果抛弃亲权,“将来乱臣贼子弥满天下”。由法律馆调入宪政编查馆的章宗元等十数人则竭力反对此说,他们认为中国“向重立纲”是因为便于皇帝专制,现在“改为立宪政体”,就要以“个人平等自治、独立主义”为基本的政治原则。若亲权终生不停止,就会造成父母对子女的义务过重,子女有终身倚赖父母之权利的不平等现象,“为人父母者不亦苦哉”?双方聚讼不决,陈宝琛于是请与会者各自上陈说帖,以备研究。在两馆的争论中,沈家本于宣统三年二月被开去修订法律大臣及资政院副总裁职务,回法部任左侍郎,由大理院少卿刘若曾充任修订法律大臣。
不过,礼学馆与法律馆的争论并没有因为修订法律大臣的改换而得以协调。宣统三年三月,礼学馆中某枢要官员对外称:该馆对于业经资政院审核通过的《大清新刑律》“总则”无权审核,但对于其“分则”及《民律草案》仍有审核权限。其审核原则是“以本国习惯、礼教为根本,有不足者,则采取他国”。之所以坚持这样的原则,该官员解释说,礼学馆审核的是管束中国人民的“中国法律”,“总以整顿中国风化为务”,而治外法权能否收回,不是礼学馆关心之事。此番言论一出,即遭到社会舆论的批评。如《申报》认为礼学馆破坏新刑律,在说辞上袭用了京师大学堂总监刘廷琛“礼教不可废,则新律必不可尽行”的论调,实在“可羞”。此论对礼学馆并不公允,毕竟陈宝琛等人并不完全反对新律。应当说,礼学馆中人大多不够了解当时中国法律在国际上的尴尬处境。早在光绪三十三年举行的海牙国际和平会议上,中国被欧美各国视为“法律最敝之国”,从而被降为三等国。由此引发中国驻外使臣孙宝琦、陆徵祥、胡惟德、李盛铎、刘式训、钱恂联衔奏请实行宪政,修订法律,他们认为中国只有“务使合于世界各国宪政公理,乃足与列强并立”。显然,当时法律修订不只是内政问题,更是关系到收回治外法权的外交问题。只是礼学馆中人没有这样的国际眼光。诚然,仅仅在修订法律上充分学习西方,未必能收回治外法权,而法律馆以此为号召,更多出于其将礼教逐出法律的工具性策略。
宣统三年五月,两馆在《民律草案》上仍未达成一致,甚至出现了更为激烈的相互批评。礼学馆称法律馆拟定的《民律草案》无一条“适于中国习惯”,中西风俗断难融合,不如重新编订。法律馆则称,礼学馆的修律意旨“不但反乎法律原理,并于中国现今习尚亦不适用”;中西风俗有好有坏,应当择善而从。对于《民律草案》与中西风俗的关系,两馆各执己见,一时间形成了僵局。尽管在私人情谊上,两馆的官员们互有往来,像曹元忠与兼职于法律馆的汪荣宝在光宣时期多有诗作唱和,甚至一起参加宴会,但他们在修订礼法的政见上大不一致。
在修订法律大臣俞廉三、刘若曾等人的协调下,礼学馆与法律馆各退一步,相互妥协。他们逐渐意识到,立宪国家在政治架构上几无不同,但各国因为种族、宗教等观念差异形成了不同的民情风俗;各国的民事法律要以其民情风俗为基础,不能强行划一,削足适履。因此,他们主张在编订亲属、婚姻、继承等法律条文时,一方面要酌量变通与立宪精神相违背的原有律法条文,一方面要兼顾现行的法制、儒家经义和伦理道德尺度,“以维持数千年民彝于不敝”。基于这种认识,法律馆在修订民律时部分接纳了礼学馆与“礼教派”官员强调礼教的修律主张。
宣统三年九月,礼学馆与法律馆共同完成了《民律草案》部分条文的修订。该草案“亲属”与“继承”两编贯彻了维系纲常与亲权的礼教观念。如“亲属”编第一章通则中规定,亲属分为宗亲、外亲、妻亲,其亲疏关系以“服图”来确定;第二章第1327条规定“家政统于家长”,以此维系父权的权威,第二章第1338条规定“结婚须由父母允许”,删去“男逾三十,女逾二十五岁者,不在此限”的条文;第四章“亲子”部分中仍分“嫡子”与“庶子”。诚然,这两编并没有完全延续传统的礼教观念,而是在一定程度上吸收了西方的法理观念,体现了一定程度的个体权利,比如将身份继承与财产继承分开,尊重被继承人的个人意愿等。《民律草案》虽然没有真正贯彻自由、平等的宪政理念,但毕竟初步确立了个人权利、契约自由等法律原则。
如果没有礼学馆与法律馆在政治理念上的妥协,恐怕《民律草案》这样一部具有过渡性色彩的法律草案不会在宣统三年九月得以呈送资政院审核。两馆在修律之事上各有进退,并没有将礼教与“新律”全然对立起来。这种合作机制与权变原则已经超出了皇权专制政治的弹性范围,显示出不同政治理念并存、对话与妥协的新气象。诚然,这一现象的出现与宣统三年九月礼学馆总理于式枚兼任修律大臣当不无关系。
让礼学馆始料未及的是,在其参与《民律草案》修订的过程中,该馆的行政职能被撤销。宣统三年四月,清廷在“三权分立”的宪政架构下成立了由庆亲王奕劻为首的内阁,同时在内阁官制中去除了礼部。此时,宪政理念已成为越来越广泛的朝野共识,而象征礼治的礼部也不再为人所眷恋,即使是奕劻也没有再像光绪三十二年一样坚持保留礼部。宣统三年六月,礼部改为典礼院,即由原来的国家行政机构转变为负责皇室典礼活动的服务性机构,其原有的礼教之权分属于学部、民政部等部门。由礼部改成的典礼院有些像负责宗庙祭祀礼仪的太常寺,正如由礼部尚书转任弼德院院长的荣庆所言,“从此秩宗为奉常矣”。典礼院所设的八位学士与八位直学士负责讨论典礼,参与制定相关制度。原本附设于礼部的礼学馆,仍作为临时性机构附设于典礼院。典礼院的学士、直学士与礼学馆纂修在人员上似无交叉,二者如何协调修订礼制的情况尚不清楚。在典礼院设立后不久,礼学馆被社会舆论指斥为行政机关的“赘瘤”。这反映出激进主义的改革者对传统礼教的厌弃,礼学馆因而处于被丑化的境地。置身于此,礼学馆在礼法修订上融通中西文明的努力注定难以尽如其愿。
在礼学馆与法律馆共同拟定《民律草案》后,陈宝琛比初到礼学馆时更为伤怀。这位曾在福建老家大办新式教育的清流名臣并非反对预备立宪,而是痛惜法律改革采取以完全西化为中心的激进主义,不能接受在没有确立新的伦理道德规范之前断然抛弃纲常名教的做法。他看到当时在新政的名义下,官场公然追名逐利,风气败坏,道德沦丧。在纷乱时局中,他坚守儒臣的清介,“稍能自拔于流俗”,不时借诗社郊游宣泄心中的孤寂与苍凉。宣统三年,广东道监察御史胡思敬因进谏受挫而辞官南下,陈宝琛在为其送别的诗中写道:“亭林伤陆沈,益惧人纪绝”。对他而言,亡天下的文化忧虑要比亡国更为可怕。因为眷恋儒家思想太深,身处礼法匆促变革之际,他一时间找不到儒家思想信仰之外的人生意义,也想象不出礼治与宪政在理念上的调和之路。武昌起义爆发后,陈宝琛深感时局之棘手,向清廷上《危亡在即披沥直陈折》,呼请朝廷下罪己诏,另行组阁,实行君主立宪政体。然而,这对于清廷国祚延续,对于礼治之道的与时俱进,均已无济于事。
礼学馆中人本想重振礼教,以改变清廷衰落的运势,但他们在剧变的时局中对自己的命运与处境也难以掌握。宣统二年十月,在地方督抚和立宪派的呼吁下,清廷宣布将九年预备立宪期限缩短为五年,并先期组织责任内阁。不过,翌年出现的“皇族内阁”与“铁路国有化”政策以及此后清廷在这两个问题上的强硬态度,将其预备立宪的诚意和公信力几乎完全毁掉,同时促使立宪派、众多士绅商民与清廷决裂,转而同情、支持革命党人。在此情势下,礼治的政治依托与社会基础大为减弱,礼已不足以继续被用作展示清廷统治正当性的文化外衣。1912年4月,在清帝退位、清廷为中华民国所取代的政局巨变中,礼学馆被裁撤,馆中纂修四散而去。
余论
清末政治从礼治转向宪政,其转型过程之艰难与复杂难以言表。尽管清末的政治转型只是初上正轨,但在官制改革与礼法制度修订上确实取得了一定的成就。礼学馆是宪政改革的产物,也是这一转型开启阶段的经历者和参与者,在礼法制度修订上进行了一些因时制宜的探索与尝试,并非如后人所言“礼学馆之设,只不过是《钦定大清通礼》的回光返照而已”。
在清廷预备立宪之时,礼学馆被清廷寄予重建统治权与教化权合为一体的厚望。当时清廷在“仿行宪政”上确有诚意,但也心存忧虑,唯恐在政治改革中君权旁落、社会秩序变乱。反映在礼法变革上,清廷既不敢轻易放弃维护君权的礼教,又试图缓步推进君主立宪政体的制度架构。换言之,清廷坚持以礼治为体,以宪政为用,并没有走出“中体西用”的改革思路。农工商部郎中冒广生对此批评说:“(清廷)命改《新刑律》,又设礼学馆修《大清通礼》。此如董子所云:‘一手画方,一手画圆,莫能成者也。’”冒氏此言指出了清末法律修订与《通礼》修订在指导纲领上存在的矛盾。尽管如此,陈宝琛等礼学馆纂修出于对君主的忠诚和对当下具体社会条件的考虑,在礼法制度修订上以重振礼教为急务,探求循序渐进的改革之路。其虽在礼制修订上建树较少,但在法律修订方面提出的维系社会秩序的建言确实比法律馆的修律宗旨更具有现实性。从礼学馆因应时局的政治逻辑来看,清廷内外在“仿行宪政”的方向、路径与步骤上未能预先建立起充分的共识。这为政治改革的实施埋下了多重冲突的隐患,以至于改革的幅度与进度主要取决于不同政治力量的消长与博弈。此外,官智与民智开启不足,也是掣肘改革进展的重要因素。据郑孝胥观察,当时“官民程度皆低,非冲突不能进步。老成有识者望其和平渐进,恐难如愿”。对于“仿行宪政”而言,学习西方文明需要遵循的有效顺序是“首先变革人心,然后改革政令,最后达到有形的物质”。只是在急于改革者与社会舆论相互促进的激进主义思潮中,这种循序渐进且见效较慢的改革模式难以获得朝野上下的广泛认可。这一问题的症结在于清廷如何建立从礼治向宪政过渡的核心共识以及具有可操作性的时间表与路线图,平衡礼教派与法理派之间的利益与冲突,确保礼法改革所必需的良性社会舆论环境。
礼学馆纂修们对“固有文明”怀有深沉的文化认同感,拒不接受抛弃礼治的礼法修订主张。他们与张之洞颇为相似,是一群“儒臣”,既要尊崇自己赖以安身立命的儒家文化,又要效忠与其命运攸关的清王朝。诚然,他们对于礼的理解与对宪政观念的认识不尽相同,甚至在礼制修订上固守纲常名教,排斥宪政观念。不过,陈宝琛所持的不能“没吾国固有之文明”的制度改革底线,对急于进入西方文明世界并谋求列强认可的清末中国而言,既有维系社会常态新陈代谢的现实观照,又有维护民族尊严的长远考虑。奈何时局急迫,激进主义话语占据明显的优势地位,他们未能在学理、方略与对策上从容应对,因而难以找到礼治与宪政调适的道路。
清末礼治转向宪政的政治改革,是一场交织着多重利害关系的复杂棋局,其态势与动向受到国内外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其最终结局则取决于以世界主流政治理念为先导、以军事力量为后盾的历史合力作用。随着立宪派力量的不断壮大和责任内阁的成立,礼部及礼学馆于宣统三年六月被解除了行政职能。这是宪政改革的题中应有之义,也是改革深入推进的表现之一。1912年,民国肇兴,礼学馆的礼制修订事业付之东流,其自身也被裁撤,但礼治转向宪政的制度改革并未真正完成。袁世凯当国时遵循清末新政之路,承接了礼学馆的遗绪,于1914年设立礼制馆,在制定新礼制的过程中,也继续探索着如何处理礼治与宪政的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