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月1日实行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2015年修订)》规定,“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兴业证券成为先行赔付新规下的首家实施先行赔付的券商,且金额之大超过过往案例。此次追偿其他责任主体是否成功、追回多少还有待法院判定。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注意到,在2013年5月的新闻发布会上,开启由保荐机构先行赔付再向相关责任方追偿先河的平安证券负责人当时表示,设立的基金将采取“先偿后追”的方式,即平安证券先行以基金财产偿付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再通过法律途径向万福生科虚假陈述事件的主要责任方及其他连带责任方追偿。
不过,万福生科相关责任主体做出了承担赔偿责任的承诺,双方最终没有走上公堂。
万福生科(现为佳沃股份)2016年年报显示,万福生科之前的实控人龚永福夫妇做出承诺,“同意与平安证券共同承担适格投资者支付的赔偿金额及专项补偿基金费用”,状态为“正常履行”。
万福生科与欣泰电气的不同是,前者涅槃重生,而后者则一退到底。“失去了上市公司这个身份,且业绩不断亏损,欣泰电气的承担的赔偿能力和动力均不足。”刘国华称,兴业证券也不得不诉至法院。
兴业证券此番追偿并非易事,此前也无先例。其他相关责任主体应该分别承担多少赔偿金额?
9月19日,上海汉联律师事务所郭捍东指出,“法理上讲,连带责任是对外责任,即上市公司、券商、会所、律所共同对外部投资者承担责任,投资者也可选择任一方要求其承担全部责任,但这方承担完以后,可要求其他连带方分担,分担比例根据之前约定,如无约定,则由法院区分责任大小判定。责任大小的判定依据包括违规或违法行为中的作用大小、因违规或违法行为获利多少等。”
“各方承担的赔偿比例跟其过错程度挂钩,过错大的责任就大,过错小的责任就小。过错有无、过错大小是事实问题,需要在法院审理时双方进行举证、质证后再确定。” 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教授刘俊海称。
目前,欣泰电气投资者也在起诉欣泰电气、兴业证券,且辽宁欣泰也在起诉兴业证券,一场诉讼混战在所难免。
“这场诉战有利有弊,总体讲利大于弊。资本市场各方包括上市公司、大股东、中介机构,过去在做IPO时,违反法律规定、侵犯投资者权益,必须对症下药。最终要靠法治思维分析问题,解决纷争。”刘俊海指出,兴业证券此番诉讼具有标杆意义。其能不能从其他责任主体处获得赔偿、赔偿几何,将影响兴业证券的投资者进行后续追偿事宜。
事实上,兴业证券先行赔付事宜已对公司产生影响。兴业证券2017年中报显示,其考虑专项基金的赔付范围、赔付金额的计算方法等,确认预计负债2.5亿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