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消费者知情权不足以证成转基因食品强制标识的正当性,但并不是说消费者的知情权本身不值得尊重或满足,只是说并不一定须要通过政府强制标识的方式来满足。那么,如何来实现消费者多种多样的知情权呢?大致可以通过以下三个方面来实现。
1.消费者的主动调查。如果消费者特别在意某项具体的产品属性,那他就有强烈的动机去寻找能够满足其偏好的产品。在偏好的激励下,消费者会投入时间与精力去揭露没有公开披露或被遮蔽的信息,或者寻找与其偏好一致的替代品。例如,消费者如果不喜欢转基因食品,那就可以去购买贴有有机标识的食品,因为这样的食品会满足他的特定偏好。事实上,正是在这样的购买偏好驱动下,在美国,有机标识几乎成为“非转基因”标识的代名词。[25]
在满足其偏好方面,个体消费者的时间与精力毕竟是有限的,而消费者可以组织起来加强满足偏好的能力。例如,在20世纪早期,美国消费者联盟(National Consumers League,NCL)推动“白色标识”运动,就成功地满足了消费者对劳工条件的偏好。在这个运动中,NCL根据厂商的劳动条件来对其产品进行认证与标识。“白色标识”运动在推动过程中吸引了更多的人来支持改善劳工条件,而在许多州颁布法律提高劳动条件标准之后,NCL也顺利地结束了这一运动。[26]从“白色标识”运动的过程,我们可以看出,对厂商劳动条件的偏好已经超越了商业言论的范畴,更象是一场政治运动,而政府并没有强制厂商标识劳动条件,整个社会的劳动条件却得到了大幅改善。
2.市场途径。基于时间、财力与专业知识等方面的限制,消费者自我调查信息的能力毕竟有局限,这就需要生产经营者的主动披露。经济学家Paul Milgrom认为:如果消费者需要,市场会自发调节,导致完整的自愿披露。[27]“市场经济的长处在于,它能通过市场这一看不见的手有效地进行资源配置,以满足生产者和消费者的需求。在这种经济制度下,生产者要调查和研究消费者的需求,消费者能获得各种产品和服务的信息,以作出明智的经济决策。”[28]质言之,市场的运作机制会驱动厂商披露消费者希望了解的信息。
(1)合意机制。商品买卖是消费者与生产经营者协商沟通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消费者可以充分表达他的知情意愿。生产经营者总是希望自己的产品或服务卖得又多又快,因而有充分的经济激励去满足消费者的偏好。如果他们发现消费者对某类特性的产品或服务有消费偏好,那么他们就会特别标识出这种特性,将自己的产品或服务与同行区分开来,从而吸引消费者。
(2)竞争机制。在一个竞争的市场,如果某些生产经营者不愿披露特定信息,那么他们的竞争对手迎来盈利机会,就会主动披露这样的信息。如果转基因食品生产经营者不愿意标识“转基因”,那么其竞争对手就会主动标识“非转基因”来吸引有此偏好的消费者。
有学者认为,由于转基因食品市场中存在信息不对称或市场失灵,政府就应当通过制定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强制转基因食品生产者披露信息,确保消费者知情权的实现。[29]“在那些不能依靠竞争来诱使信息显示的市场中,可能需要强制的信息披露”。[30]这种观点不无道理,由于转基因技术的高度复杂性,消费者与生产者之间确实存在信息不对称。如果政府不强制标识转基因,那么是否标识转基因,就看生产者的节操了。
然而,这样观点不无偏颇之处。一方面,在现代食品工业中,食品生产与加工的科技含量越来越高,消费者与生产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普遍存在,那能否要求食品生产者将其使用的制作工艺都标识出来呢?这显然不是小小的“标识”所能承担的。另一方面,市场失灵的前提是市场不处于自由竞争状态,例如某一公司处于绝对垄断地位。在食品市场,是否转基因食品就处于垄断地位了呢?这还需要更多的市场调查来验证。退一步说,即便存在市场失灵,政府责任更应该针对失灵原因而对症下药,即反对垄断、不公平竞争行为,而不是在末端强制标识。
3.政府信息公开。“民以食为天”。食品与人民的身体健康和生活品质息息相关,因此,各国对于食品市场都严加管控。这既体现在食品上市审核的严格程度,如每一种转基因食品的上市都要经历一个反复试验与论证的漫长过程,也体现在食品上市之后追踪监督的严格程度,如食品溯源制度。在政府管控的过程中自然会掌握食品的各方面信息。因此,政府信息公开也是实现消费者知情权的有效途径。
政府食品信息公开,包括政府主动或应人民请求公开所持有或保存的食品信息。政府食品信息公开的价值体现在三个方面:(1)能提高公众对于食品状况的了解,以促进食品安全意识的提升;(2)便利人民参与食品行政决策的制定程序;(3)便利人民监督政府与食品生产经营者的食品安全工作。这些都能良好地促进消费者知情权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