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一般债务利息”工作表计算的是一般债务利息。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计算后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是一个整体概念,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的债务利息两部分。一般债务利息是指在生效法律文书中,根据实体法规定所确定的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是指在强制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因迟延履行而应多支付的利息。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具体而言就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基数、起止时间、利率等进行计算,一般债务利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一般债务利率×履行期间。此工作表适用于计算迟延履行期间开始之前的一般债务利息,工作表的表头为《一般债务利息计算表》,表头右下角显示当前时间。工作表中的黄色单元格为项目名称和序号,不可填充;白色单元格为填充项目,输入年月日时用键盘上的减号代替;红色单元格为选择项目,用鼠标点开红色单元格右边的下拉箭头,按照利率的情况进行选择;蓝色单元格为自动计算出的数值。其他工作表的使用方法与此表基本相同。
“②迟延履行利息”工作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的批复》(法释〔2009〕6号)的规定进行制作,适用于计算2014年8月1日之前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批复》规定“执行款不足以偿付全部债务的,应当根据并还原则按比例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与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且该“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具体计算方法为:清偿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清偿的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同期贷款基准利率×2×迟延履行期间。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一般债务利息的,不予计算。比如,侵权损害赔偿案件通常没有支付一般债务利息的内容,不予计算一般债务利息。此工作表计算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不包括一般债务利息。
“③加倍部分利息”工作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4〕8号)的规定进行制作,适用于计算2014年8月1日之后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根据《解释》规定“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加倍部分债务利息采用单独的计算方法,与一般债务利息的计算没有关系,两者“各算各的,互不影响”。 此工作表适用于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一般债务利息的案件,只是计算此类案件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④一般和迟延利息”工作表适用于计算2014年8月1日之前的一般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具体计算方法为:(1)执行款=清偿的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清偿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清偿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清偿的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同期贷款基准利率×2×迟延履行期间。
“⑤一般和加倍利息”工作表适用于计算2014年8月1日之后的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