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检察告诉你什么叫“办案”,138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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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案件?
对检察机关来说,绝对称得上本年度最大谜题。
江苏省检察院
经过近一年的实践探索,给出了答案,日前正式发布了
江苏省检察机关案件清单
(2017版)。10个条件138种!
一想到检察机关办案,不少人第一反应是,审查批捕、起诉,出庭公诉,职务犯罪侦查等是典型的办案。当然,也有人会不服,同样是干检察工作,凭啥我不是办案?
“江苏清单”根据
检察办案规律和特点,将各条线案件划分为三种类型
。一起来看看,你办的属于哪一类?
1.
实体性办案,
指检察官要经讯问、询问、会见律师、调卷阅卷、收集证据、认定事实、适用实体法律后,对案件提出处理意见,或者直接作出处理决定,办案周期体现阶段性、过程性的案件。
2.
程序性办案,
指对案件内容进行程序性审查,办案周期阶段性不明显,原则上履行文书审批签发法律手续职务行为办理的案件。程序性办案过程中,对需要通过讯问(询问)、调查取证等办案活动开展的,可以认定为实体性办案。
3.
指导性办案,
是指具有对下业务指导职能,通过对个案进行程序和实体指导把关、提出具体意见办理的案件。
这种类型主要基于,省、市院有较多指导工作,且司法办案属性明显。
看了这么多案件类型,是不是有点小傲骄?原来检察机关办案种类如此丰富,绝不是坊间谣传的检察可有可无嘛。以公诉部门为例,被列为案件清单的工作涉及25种之多。不信,你来看看哪一项可以少。
江苏省检察机关案件清单(详细附后)
部 门
|
案件类别
|
实体性办案
|
程序性办案
|
指导性办案
|
侦 监
|
13
|
7
|
2
|
4
|
公 诉
|
25
|
17
|
3
|
5
|
未 检
|
21
|
13
|
4
|
4
|
自 侦
|
16
|
8
|
4
|
4
|
预 防
|
4(未分类)
|
民 行
|
16
|
9
|
4
|
3
|
执 检
|
18
|
7
|
8
|
3
|
控 申
|
10
|
7
|
1
|
2
|
研究室
|
9
|
2
|
2
|
5
|
案 管
|
6
|
0
|
6
|
0
|
一段时间以来,
研究室、案管
等综合业务部门的筒子们有点郁闷,自身工作的定位比较模糊,对哪些是办案认识不一。现在,令大家辗转反侧的
问题终于解决
了,抓紧来看看重点。
“江苏清单”明确了将
研究室9类工作
纳入案件范围,包括对提交检委会审议的案件进行实体审查并提出法律适用意见;请示案件;对台司法协助案件;对本院以及下级院检察业务规范性文件提出审查意见;对司法办案中适用法律、执行政策问题
开展调研
、理论课题研究,作出答复、提出意见建议等。
同时,将
案管部门6类工作
纳入案件范围,包括
质量评查案件;
流程监控案件
;案管部门受理的案件;审查下级院不许可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申请的案件等。
话不多说,一起来看看“江苏清单”到底有哪些内容。
江苏省检察机关案件清单
(2017版)
一、侦查监督案件(13类)
(一)实体性办案
1.审查逮捕案件;
2.复议、复核案件(包括不批准逮捕复议、复核案件;立案监督复议、复核案件;自侦不立案复议案件;(不)批准逮捕申诉审查案件);
3.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类案件(包括提请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案件、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案件、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案件);
4.诉讼监督类案件(包括立案监督案件、侦监适时介入侦查案件、侦查活动监督案件、督促行政机关移送及监督立案的监督案件,市级院对监督立案、监督撤案、书面纠违、纠正漏捕四类案件的实体审查案件,省院对监督立案、监督撤案、书面纠违、纠正漏捕四类案件的备案审查案件等);
5.侦查监督报请核准追诉案件;
6.控申转交的信访案件(包括上级院、本院检察长、副检察长以职权交办以及其他应当由侦查监督部门调查核实的案件);
7.阅卷审查的报备案件。
(二)程序性办案
8.备案审查类案件(包括逮捕案件备案审查、侦查活动监督复查案件、侦查活动监督复查结果的审查案件,也包括第4项中的备案审查案件);
9.侦查监督综合监督案件(包含挂牌督办案件、扫黄打非、打黑除恶、禁赌禁毒等专项监督事项的办理、高检交办、省委省政府各牵头单位转办、省院机关其他部门转办综合监督事项的办理等)。
(三)指导性办案
10.书面请示案件;
11.听取下级院汇报案件;
12.提前介入、听取意见,并对卷宗进行审查的案件;
13.相关部门会商案件(海关、公安行政机关等)。
二、公诉案件(25类)
(一)实体性办案
1.一审公诉案件、二审上诉案件、法院决定再审(提审)案件、发回重审案件;
2.二审抗诉(含既有上诉又有抗诉)案件、审判监督程序抗诉案件;
3.公诉适时介入侦查案件;
4.不起诉复议案件、不起诉复核案件、撤回抗诉复议案件;
5.自侦不起诉审批案件;
6.撤销(不)起诉审查案件;
7.证据合法性调查案件;
8.公诉报请核准追诉案件;
9.违法所得没收申请案件、没收违法所得启动监督案件;
10.强制医疗申请案件、强制医疗启动监督案件;
11.刑事和解案件;
12.上级院或本院检察长(副检察长)以职权交办的案件;
13.公诉环节信访案件;
14.诉讼监督案件(包括纠正侦查违法、审判违法、纠正遗漏罪行、纠正遗漏同案犯、提出检察建议等);
15.阅卷审查的报备案件;
16.重大专案;
17.需要阅卷审查的其他案件。
(二)程序性办案
18.指定管辖案件;
19.职务犯罪一审判决监督案件;
20.备案审查案件。
(三)指导性办案
21.书面请示案件;
22.听取下级院汇报案件;
23.质量评查案件;
24.庭审考核案件;
25.相关部门会商案件(法院业务庭、海关、行政机关等)。
三、未成年人检察案件(21类)
(一)实体性办案
1.审查逮捕案件;
2.复议、复核案件(包括不批准逮捕复议、复核案件;立案监督复议、复核案件;(不)批准逮捕申诉审查案件);
3.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类案件(包括提请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案件、批准(决定)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案件、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案件);
4.侦查监督类案件(包括立案监督案件、适时介入侦查案件、侦查活动监督案件、纠正侦查违法、督促行政机关移送及监督立案的监督案件等);
5.审查起诉类案件(包括一审、二审、再审、抗诉案件);
6.附条件不起诉复议、复核、申诉案件;
7.上级院或本院检察长(副检察长)以职权交办的案件;
8.控申转交的信访案件;
9.国家司法救助案件;
10.审判监督类案件(包括监督审判违法、纠正遗漏罪行、纠正遗漏同案犯等);
11.民事、行政诉讼监督案件;
12.制作犯罪预防报告、开展类案分析;
13.制发检察建议。
(二)程序性办案
14.指定管辖案件;
15.社区矫正执行监督案件;
16.异地协助案件;
17.备案审查案件。
(三)指导性办案
18.书面请示案件;
19.听取下级院汇报案件;
20.质量评查案件;
21.相关部门会商案件(法院、公安、行政机关等)。
四、职务犯罪侦查案件(16类)
(一)实体性办案
1.初核初查案件;
2.立案侦查案件;
3.没收违法所得申请移送案件;
4.参办、协办、督办案件;
5.应用侦查技术办理案件;
6.运用侦查基础信息初核评估案件;
7.侦查协作案件;
8.自侦环节信访投诉案件。
(二)程序性办案
9.指定管辖案件;
10.备案审查案件;
11.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强制措施的审批和延长案件;
12.并案案件的审查。
(三)指导性办案
13.书面请示案件;
14.听取下级院汇报案件;
15.撤案案件;
16.质量复查评查案件。
五、职务犯罪预防案件(4类)
1.
预防调查(检察建议制作);
2.案例(犯罪)分析(案例剖析会);
3.预防(年度、专题、专项)报告;
4.预防宣传和警示教育项目。
六、民事行政检察案件(16类)
(一)实体性办案
1.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监督案件;
(1)本院直接管辖受理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