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波兰,国家公园提供最高水平的自然保护(根据立法规定)。波兰共有23个国家公园,占全国总面积的1%。它们与其他形式的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景观公园和景观保护区)一起,在波兰建立了保护区系统,覆盖了该国32.3%的领土。波兰的国家公园还包括私人土地,总面积约占国家公园总面积的28%。然而,私人土地的比例因公园而异,可达50%或以上(如Biebrzanski国家公园私人土地占比为44%,Pieninski国家公园私人土地占比为53%)。这些地区属于“景观保护”之下。根据《自然保护法》的规定,景观保护应该使景观的特征得到保护,但并没有具体的规则来更明确地界定它。这导致对相关条例的解释模棱两可。因此,这造成了与国家公园内其他的保护形式相比,景观保护区内对人类活动的限制较少。
波兰只有21%的国家公园受到严格的保护,不受到任何人为干预。60%的公园区域属于“积极保护”范围,这意味着公园的活动是为了维持或恢复公园的自然状态而进行的。其余19%包括私人土地、农业用地和公园基础设施,全部属于“景观保护”范畴。
2004年波兰立法中提出了公众参与自然保护的概念,其中首先谈到了负责自然保护的机构与地方政府之间进行协商的必要性。随后于2008年出台了其他条例,涉及公众获取环境信息、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和环境影响评估。随着新立法的出台,地方社区获得了很大的决定权--国家公园管理者不仅需要就决策咨询他们,还需要就任何可能影响当地居民的改变与他们达成一致意见。目前,建立、改变边界和取消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和自然景观公园必须得到当地社区的同意。该条例规定了公众参与的权利,但实际上并没有向这些群体提供足够的信息、知识、工具、资格和经验,使他们无法为可持续发展采取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