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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枪大妈”获刑,民警除夕殉职:警民关系新论

法律读库  · 公众号  · 法律  · 2017-01-29 07:46

正文



文 》杨磊

读库

原  创


在农历猴年的最后一个法定工作日,天津市第一中级法院依法二审开庭审理天津气枪大妈赵春华的非法持有枪支上诉案,经审理,合议庭撤销一审所作出的三年六个月有期徒刑的判决,改判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这样的判决结果,让很多人关心着“气枪大妈”命运的人颇感欣慰。时隔一日,在春晚即将开始的前一刻,又传来一则新闻,则给我们带来极大的震撼:

1月27日(农历除夕),有消息传出,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分局太平庄派出所民警曲玉权在执行警务时遇袭受伤,被送到医院救治无效不幸牺牲,年仅38岁。据了解,事情的大致经过是当日16时59分,哈尔滨市一量贩式KTV工作人员报警称有人斗殴。随后,哈尔滨市公安局道里分局太平庄派出所民警曲玉权、李振东赶到现场处置,过程中遭到违法犯罪嫌疑人袭击,截至目前,涉案5人已全部被警方抓获,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工作中。

年夜饭,对于中国人而言这是一个有着特别含义的词汇,其中蕴涵了太多的情感和寓意,这也是为什么,赵春华女士如今可以回家吃团圆饭而不用吃牢饭,有如此不同凡响的意义。但是,38岁的曲玉权,却再也不可能吃上年夜饭了,更令人痛心的是,今后,当每年除夕之夜,当其他家庭开始其乐融融地吃团圆饭的时候,这个家庭却再也团圆不了了。

“法律读库”作者百里溪在2017年1月25日所发表的《愿在看守所的汽枪大妈能回家过年》一文中,提出了“刑法风险敞口”的概念,希望应用立法权、司法权、执法权在法律限度内,对社会秩序与公民权利之间进行平衡。百里溪兄的意见是有见地的,因为治理风险敞口这是一项综合性的工作,必须进行体系化的治理。不过,从风控技术来看,当务之急只有找到“风险源”,化解风险才能做到迎刃而解。而在笔者看来,“科学立法”,是解决这个问题风险源的关键要素。


 防止『气枪大妈事件』重演  

必须提升立法技术


假定赵大妈是一个摆了10年以上气枪摊的“老司机”,那么她的行为在2010年之前是完全合法的,但到了2010年之后,摆射击摊行为就明确构成了“非法持有枪支罪”,原因是公安部在发布《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公通字[2010]67号)时,明确了对不能发射制式弹药的非制式枪支,按照《枪支致伤力的法庭科学鉴定判据(GA/T 718-2007)》进行认定,而该《判据》是一份由公安部发布的技术规范,其规定当所发射弹丸的枪口比动能“大于等于1.8J/CM²”时,一律认定为枪支。

刑法还是原来1997年修订版的刑法,司法解释还是原来的司法解释,赵大妈还是原来摆射击摊的赵大妈,但其摆摊的性质却转变为非法持有枪支罪,这就是赵大妈顿时有了祸从天降的感觉,这种刑法风险敞口的存在,容易引发普通公民难以预测其行为的刑法后果,增加了遭受刑罚的可能性,对此必须引起充分的重视。 

有人将此归咎于政府公权力的扩权,但行政权力天然就有扩张的冲动和本能,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但不能指望权力自己走进笼子里去。因此必须提升立法技术,扎紧制度的篱笆不给其留下“自由进出”的空间。

 篱笆怎么扎?

一是事前扎篱笆,在制定上位法时,就明确边界;二是事中扎篱笆,如任何涉及上位法内容,特别是有可能会引起上位法适用结果出现变化的法律法规,均应提交立法部门或其指定机构审核;三是事后扎篱笆,即立法机构在事发后,对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进行纠正。

具体到本案中,如果在《刑法》立法中,自身就能够明确“枪支”的定义,或明确适用某一项规范的标准;或者建立对公安部门修改技术规范和标准进行审核;或者立法机构在事后给予必要的解释,或者对于法条的具体适用给予认定或修正,天津气枪大妈事件,就有可能会是另外一种局面。因为从立法技术上讲,这两者的性质是完全可以区隔开来的,比如出于加强监管力度的目的,作为下位法的《枪支鉴定规定》及其所援引的《判据》对“枪支认定”的标准下调后,对于这部分新纳入监管范围的“枪支”,将其认定为“准枪支”,进而做出“比照枪支进行管理(仅明确是管理,而不包括处罚)”的规定,应该更妥。这样,本案中,赵大妈就不会 “躺枪”了,而从长远看,这样的做法,对于提升警民关系是有利的。

枪支标准的认定,只是众多法律中的一项,在其他领域,不同程度也存在类似的情况,因此,避免气枪大妈事件重演,关键是改变以往相对粗放式的立法模式,制度化地提升立法技术,从而扎紧制度的篱笆。


 预防『民警除夕殉职 』事件

还须提升立法意识


坦率地说,我们在进行维护社会治安方面的立法时,出发点无外乎如何“严厉打击犯罪”、如何全面消除“社会不安定因素”,这一定程度上也是造成“气枪大妈事件”的根源之一;当然,近年来,警方在“文明执法、阳光执法”等方面也有所提升,体现了对公民合法权利的保护。但是,笔者认为,直至今日,在我国的立法中,对于执法人员保护的意识是不足的

警察机构是国家机器的重要组成部分,同场被当作是“强力机构”,但是,警察本身并非天然就是处于“强势”的一方,尤其是治安警察,在日趋复杂的社会环境中,在不期而遇的突发事件中,警察有时就会处于弱势的地位,而与一般的弱势群体不同,在这种情况下,处于弱势地位的警察,就有可能会受到人身安全的极大挑战。

曲玉权在除夕之夜以身殉职了,但这并不是孤例,在全国范围内,每年因公负伤、甚至牺牲的警察,绝不是一个小数字。在一个社会中,如果警察连自身的安全都难以保障,何以要求他们承担起日益沉重的社会治安任务?

在此,我们呼吁立法机构,在今后的立法中,要提升对于警察等执法人员保护的意识,比如明确公民接受配合警察调查的义务和规范、比如提升警察的安全防护保障、比如建立警察支援和保障体系(社会机构和社区保安对警察的支援和支持)、比如立法对协助警察执法者给予奖励等等。


消除『警民对立 』 

既需要立法保障,也需要舆论引导 


“天下安危,公安系于一半”,为了最大限度保护一方平安,为了维持社会秩序让老百姓安居乐业,公安部出台了“史上最严”的《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天津警方严格执法展开“治枪患”行为的初衷,这些工作,一方面确实是消除了一些社会治安的隐患,另一方面,也使得部分地区出现警民关系紧张,警察执法权威甚至公信力受到挑战的现象也时有耳闻。

近年来,社会上对于各类涉警事件,往往一面倒地指责执法机构只注重“打击犯罪”的冲动,而忽视“保障人权”的理性与克制。如果再要追溯,我们会发现,舆论对于警察的导向,也不知不觉中从赞颂“橄榄绿”到戏称之为“黑猫警长”,当社会上以嘲弄、不屑的态度对待警察时,我们有理由对社会的公共安全感到一丝担忧。

记得以前在网络上看到过一张图片,某地的公路上面挂着一副“抢劫警车是违法犯罪行为”的宣传标语,原以为这是一个网络段子,一笑而过;如今,哈尔滨的民警曲玉权已经用自己年轻的生命,证明这未必就是一个笑话。 

由此,不禁想到一个严肃的问题,那就是“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两者之间,难道真的是对立的关系吗?如果不是,何以在现实生活中,时常会给人如此一种印象?

就在前不久,有一位知名的中国脱口秀演员在美国驾车时被当地警察拦下,事后媒体的报导是该演员事发现场对警察的检查非常配合,警察在车内搜出了枪支和毒品。这位演员在国内以行为高调和乖张著称,不知道如果在国内遇到警察拦车检查,这位老兄是否还会如此“非常配合”。

由此,答案也就呼之欲出了,法律的最本质特征,就是调整关系,而所谓的“关系”,就是彼此之间的权利义务,过于强调其中任何一方,或忽视任何一方权利和义务的提法,都是不完整的。我想,如果要有一个相对完整的诠释,或许应该是“严肃警纪,打击犯罪;尊重警权、保障人权”。

因此,一方面,应该呼吁在立法中,完善警察机构的权力边界和执法规范,同时提升对警察的保护意识,保障警察安全;另一方面,我们也倡议,社会各界和舆论,积极引导公民对警察执法的配合与尊重,并尽量客观公正地讨论事件本身。

向因公殉职的曲玉权烈士致敬!

◎ 配图图片来自网络,图文无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