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客户就案件事实核实完成后,应当督促和指导客户在规定期限内将《案件事实核实报告》初稿提交代理律师复核。
4.2《案件事实核实报告》的主要内容及格式如下:
(1)“标题”及格式:“案号+提交人+《案件事实核实报告》”;
(2)“前言”及格式:“***法院:在贵院审理的***与***(案由)一案的庭审中,合议庭要求我方就下述事实进行核实,现将核实情况陈述如下:……”;
(3)“正文”及格式:“编号+关于***问题?+核实内容:……”;
(4)“签署”及格式:“提交人+提交时间+提交人签字或盖章”;
(5)附件或证据;
(6)就核实结果进行综合性论述以强化已方观点。
4.3案件事实核实过程中,如发现新证据的,需根据法庭对证据提交的要求制作证据清单并及时提交法庭。不得仅以新证据作为《案件事实核实报告》的附件的形式代替证据清单。
4.4对客户提交的《案件事实核实报告》进行复核时,如发现下述问题应当指导客户进行及时处理:
(1)是否已将要求核实的全部事实进行了核实;
(2)核实内容的表达方式是否便于法庭快速理解和使用;
(3)核实内容之间是否存在矛盾;
(4)核实事实与已查明的事实或已向法庭陈述的事实是否存在矛盾;
(5)就已核实的事实是否有足够证据和依据支持。
4.5《案件事实核实报告》定稿后要求客户进行确认,并签字或加盖公章,然后将扫瞄件先行通过及时通讯工具或邮件发送给代理律师,并及时将原件递交经办律师。
4.6《案件事实核实报告》原件制作一式三份,其中一份提交法庭,一份由客户存档,一份由经办律师存档。法庭对《案件事实核实报告》提交份数有要求的,在此基础上增加。
4.7《案件事实核实报告》的排版按客户要求和习惯进行,原则上不执行事务所或团队《文书排版指引》。